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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内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内行再字第8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东生,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内江市市中区沱江乡中心村七组。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若木,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钢,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景霞,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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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渠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达渠行赔字第1号 原告向阳香,女,34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开学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开先,男,生于1940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在紫阳县毛坝镇教育办工作,住毛坝镇教育办,系死者刘开学之兄。 委托代理人郑茂学,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琴琴,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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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西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1998)西赔初字第01号 原告曹二发,男,1946年元月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宋集乡曹湾村四组,系死者胡保兰之夫。 委托代理人樊建民,驻马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驻马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恩荣,男,该局法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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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北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李志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昌化路50户2单元105户。 委托代理人于香莲(系原告李志成之妻),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地址本市恩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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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琼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陵水县通海实业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韵,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波,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俏文,女,1964年9月出生,黎族,住陵水县县幼儿园,系许韵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雄,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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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琼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司,住海口市道客新村88号。 法定代表人邱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九丰,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恭敬,局长。 原审第三人澄迈县乡镇企业开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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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青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锋,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学生,住临沭县蛟龙镇坡石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胶南,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临沭县蛟龙镇坡石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可忠,男,194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张燕锋、张胶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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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青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臣,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胶东路36号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道口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毕务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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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佐,男,1938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系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临高县临城镇文北二路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钟玉瑜,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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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白 下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白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潘小琴,女,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南京栖霞区国土管理局干部,住本市下关区东门街46号4单元46号408室。 委托代理人谢开顺,江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本市常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戚鲁,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高,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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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修 武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修法行初字第42号 原告赵新礼,1951年7月出生,汉族,修武县西村乡甲板创村返底村民小组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爱田,女,修武县西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武县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修武县地矿局)。 法定代表人梁文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保,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修武县地矿局规划股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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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旺 苍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旺苍行初字第4号 原告董明贵,男,38岁,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住旺苍县燕子乡青松村一社,务农。 委托代理人钟浩,广元市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勇,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全,广元市中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明超,男,3l岁,汉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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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周 口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周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明,女,回族,生于一九四九年九月,住太康县城关镇南关二队生产胡同34号,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窦化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正昭,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宝,该局南关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孙玉明诉太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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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偃 师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9)偃行初字第38号 原告袁桂欣,男,一九四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偃师市农机公司退休工人,住偃师市城关镇大槐树村第三村民组。 原告杨珍,女,一九四一年六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城并镇大槐树村第三村民组,系袁桂欣之妻。 被告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侯圪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育才,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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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惠城法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南山,女,37岁,惠东县妇幼保健院医生,现住惠东县妇幼保健院内宿舍。 委托代理人:邓礼萍,惠州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劳动局。地址:惠州南坛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吉,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利,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展辉,惠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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