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奎 文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奎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刘兴三,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青州市瑞化科技造纸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州市宝鼎北巷35号。 委托代理人岳彤,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驻奎文区新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波,该局
07/13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347号 原告德士活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巧明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翠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07/13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199号 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 委托代理人叶静,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陕西华林商标事务
07/06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男,53岁,福建省福清市人,原系福建省泰宁县国营北斗林业采育场驻邵武晒口中转发货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伍业兴,泰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枝聪,院长。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
07/06
原告:陈宁,女,45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街。 被告: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 原告陈宁因不服被告庄河市公安局2002年4月16日作出的庄公行不赔字第(2002)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4月16日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4日,我丈夫
06/26
[案情] 原告凌春晓。 被告平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4月2日,被告执法人员到原告在包经营的平果县五金公司五交化商场执法检查,发现原告经营的三星冰箱、洗衣机的商品标签上产地标称为韩国,而事实上三星冰箱、洗衣机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国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为此,被告告知原告经销的冰箱4台,洗衣机6台共10台留待处理。2002年4月5日被告向
06/26
患者就诊后死亡,到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卫生局组织尸检,但因卫生局拒不履行尸检职责,导致最终无法判定医疗责任。5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阳县法院一审部分判决,判决确认原阳县卫生局未履行组织尸检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确认原阳县卫生局对该诊所做出的《关于对大众诊所治疗周文梅过程的情况调查》(下简称《情况调查》)和《关于大众诊所医疗事故一案的几点说明》(下
06/14
专 论 1. 构筑建设和谐社会健全的廉政法制体系…………………………………… 郑传坤、刘志强 2. 行政法治建设的检讨与反思——可持续发展理念缺失略谈……………………………谭宗泽 3. 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于丽平、穆丽霞 4. 行政主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数理分析…………………………………胡肖华、徐靖
06/12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214号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建省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诸城路20号人才交流中心
06/12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琼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戴志崧(原审原告海南省九久物业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男,1939年9月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汉族,住海口市海秀大道58-2号九久公寓。 委托代理人陈晓国,海南晓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崇敏,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财政厅,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06/12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一中行初字第79号 原告西安正元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冰,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安,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项怀诚,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柏青,女
06/12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温行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霞关镇卫生院。 诉讼代表人:陈建义,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苍南县人,苍南县霞关镇卫生院职工,住苍南县霞关镇凤冠东巷6号。 诉讼代表人:林铮,男,1936年6月出生,汉族,苍南县人,苍南县霞关镇卫生院职工,住苍南县霞关镇凤冠西巷42号。 诉讼代表人
06/12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00)昆法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坚,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本市螺蛳湾257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1970年7月出生,昆明市人,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本市螺蛳湾257号,特别授权代理(系刘志坚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简称:五华
06/12
四 川 省 广 元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2004)广中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曾关云(曾用名:曾官云),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七月,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广元市老城鲁家湾。 原告:张林珍,女,汉族,生于一九五О年,系原告曾关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源,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中,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
06/12
四 川 省 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乐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中外合资乐山币全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博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强,乐山市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可成,乐山市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中国上局。 法定代表人:雷颂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启洪,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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