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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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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97号 原告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 委托代理人李敏慧。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岩。 委托代理人徐伟锋。 第三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邱则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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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35号 原告美琪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隆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兰。 委托代理人保婧娇。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茜。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 第三人福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儒,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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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论 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和辉煌成就…………………………………………………………杨景宇 从公安资讯收集谈公民资讯隐私权和自决权的保护…………………………………………高文英 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 ——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王学辉 关于给付行政的若干思考 ——以德日行政法为中心………………………………………………………………………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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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虽然后来的《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国家侵权责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而难以实施。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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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74号 上诉人:范德林。 上诉人:陆爱蓉。 委托代理人:范德林,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传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於恒强,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学,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德林、陆爱蓉因诉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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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锦林。 上诉人(一审原告):裴章全。 委托代理人:姜长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传如,局长。 委托代理人:於恒强,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学,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锦林、裴章全因诉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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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沈斌,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建荣,县长。 委托代理人:石玮,安徽省广德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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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对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的农村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要点提示】 虽然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并且,农村务工人员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务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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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后却又普遍存在“赔偿难”问题。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缺失、刑事赔偿领域实行违法责任原则的不当、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与国家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芨待解决的问题等。新的国家赔偿法应树立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赔偿对象、赔偿数额、赔付执行环节的监督权;要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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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人设定基准的规范分析 ——从对“继承人”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制度解构开始 【摘要】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导致公民死亡,由该死亡公民的继承人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制度设置,使《国家赔偿法》和《继承法》的衔接成为必要,但现实中二者很难衔接。解决这个问题,要弄清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要以基础权利的权利主体作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这是设定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考虑
09/24
【摘要】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因国家管理活动引起的公平风险责任。从人性的不完美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另一方面,这种风险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状态,其范围取决于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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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号 原告李云迪。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蕾,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滢,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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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苏行初字第9号 原告朱山。 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松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明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磊,该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朱山不服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以下简称苏仙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行为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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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33号 原告深圳市紫麓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丹丹。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中芹,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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