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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济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登福,又名汤长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笑非,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登福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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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生明,廉生威”。追求程序、操作的规范和正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是执法者的永恒目标。 执法活动之于公安机关,是不可动摇的生命线。执法规范化建设之于公安工作,既是基础又事关全局。近年来,全国公安队伍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付诸实践,特别是自2008年将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三项建设”以来,规范执法更是紧锣密鼓。数字印证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2009年与2003年相比,全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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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石门县壶瓶山派出所距县局100余里,以往哪怕是一起最简单的案件,都要先在所里填写好各类纸质表格,然后驱车去县公安局审批。由于山路崎岖,如遇证据收集不齐,还需来回奔波、补办手续,十分不便。如此一来,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效率大打折扣。 为提高工作效率,近3年来,常德市公安系统投入5600余万元用于执法信息建设。目前全市三级机构网络通畅,一线办案单位配备了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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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教授贺诗礼女士 汪庆华副教授 王敬波教授 2010年10月26日晚6点30分,由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政府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三十四场于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法学高级研究学者贺诗礼女士生担任主讲嘉宾,以“美国公众参与及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为大家做了精彩的演讲,本场讲座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副教授作为评议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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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玉中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智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吕寿芝。 上诉人吕智谋因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玉区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依法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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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安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秀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林生。 委托代理人高盛浦。 一审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中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梁。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 上诉人张秀英因土地行政许可撤销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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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许县法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罗林义。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 被告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时桂章,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林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 原告罗林义诉被告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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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禹行初字第38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被告禹州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尹某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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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孝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仰百林。 委托代理人褚运梅。系上诉人仰百林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治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梦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丁小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运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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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传宾等2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童朝鑫。 诉讼代表人:袁锋林。 诉讼代表人:熊建中。 诉讼代表人:李童柱。 诉讼代表人:陈海林。 委托代理人:郑秀军,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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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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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97号 原告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 委托代理人李敏慧。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岩。 委托代理人徐伟锋。 第三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邱则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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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35号 原告美琪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隆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兰。 委托代理人保婧娇。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茜。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 第三人福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儒,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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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论 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和辉煌成就…………………………………………………………杨景宇 从公安资讯收集谈公民资讯隐私权和自决权的保护…………………………………………高文英 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 ——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王学辉 关于给付行政的若干思考 ——以德日行政法为中心………………………………………………………………………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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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虽然后来的《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国家侵权责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而难以实施。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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