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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安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周保恩。 委托代理人常秀英。 委托代理人马岱生,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朝红。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保恩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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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郑行再终字第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中。 委托代理人韩素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楚帅、刘均超,该局工作人员。 陈建中诉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该局推倒其围墙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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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临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崔秀喜。 委托代理人:李保祥。 被告: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上官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秀喜不服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祥、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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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文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祖卫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本刚,该办事处副书记。 上诉人岳文保因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大庆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庆路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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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郑行初字第87号 原告窦国胜。 委托代理人李敬民,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建才,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国胜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郑政强拆[2009]1号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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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徐行监字第00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山县大许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方利。 委托代理人:张立才。 委托代理人:李昌杰。 申请再审人许英与被申请人铜山县大许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与环境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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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安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王爱青,女 委托代理人牛书青。 委托代理人刘文杰,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盐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亢庆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瑞和。 委托代理人陈广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化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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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齐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朝辉。 委托代理人马云(上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亚文(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裕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林,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全,该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裕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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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禹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禹州市宏达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宏达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殿启,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简称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任该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系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岳新莹,系该公司干部。 第三人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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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驻法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天奋(又名蒋天顺)。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营,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武浩善,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省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海平、蒋天奋因工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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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武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运英。 委托代理人付廷浩,系上诉人丈夫,广东飘影集团退休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龙小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黎、周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运英诉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城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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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北行初字第55号 原告郝培军。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李明林。 原告郝培军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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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9)武行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立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芬。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循,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记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功文,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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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武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记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功文,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立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芬。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循,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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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五华提升机厂(以下简称五华提升机厂)。 法定代表人姜福志,厂长。 委托代理人路礼菊,该厂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峰越,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曦、杨余菊,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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