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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港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叶启生。 委托代理人:韦金和,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陶芹。 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宁学义,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春,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启生诉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纠纷
05/23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延中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魏成安。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小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栋平,甘泉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进军,甘泉县农业局局长。 原告魏成安诉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成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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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凤行初字第67号 原告获嘉县林业局竹木检查站。 地址:获嘉县民主路144号。 被告新乡市交巡警察大(支)队。 关于获嘉县林业局竹木检查站诉新乡市交巡警察大(支)队行政赔偿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且
05/23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管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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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许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 负责人朱於柳,所长。 委托代理人华阳 委托代理人潘骏 原审第三人王正义 上诉人梁许深因治安不予处罚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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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企业法人新建分厂,在未进行法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无照经营? 【要点提示】 企业法人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异地新建一个分厂,在尚未办理增设分支机构的法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即投人生产经营,属于违反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其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法人作出处罚,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05/23
夏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夏行初字第17号 原告谢凤兰。 委托代理人苏雷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杭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特别授权),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凤兰不服被告夏邑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0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2月25日向我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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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苏行初字第9号 原告朱山。 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松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明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磊,该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朱山不服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以下简称苏仙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行为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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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新行终字第94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 法定代理人翟爱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原审被告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战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东河,封丘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指导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怀轩,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某因诉原审被告封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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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3)穗中法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深圳市高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48号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杰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知荣、廖伟坚,均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港海关。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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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庄卫东,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阳台山路6号503室,身份证编号:350203600517303。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方孝枢,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翊,厦门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林昆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科员。 原告庄卫东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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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06)琼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胜利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荣宝,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辞,市长。 委托代理人符富刚、陈孝义,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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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刘华清,男,60岁,汉族,原泸州市电信分公司调研员,现已退休,住本单位职工宿舍。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权,局长。 第三人:孔豫蓉,女,38岁,汉族,泸州市公安局干警,倥泸州市江阳区官井坎2号楼。 第三人孔豫蓉之父原系泸州市电信局局长,与原告刘华清是止下级关系,刘曾因工作问题对其不满。2001年3月15日上午,第三人孔豫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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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吉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祥瑞、唐振成、唐凤华、唐凤霞、殷文德、伊学理、卢香兰、徐培华、刘卫星、孙丽英、南银河、鲁慧武、王桂芳共十三人。 诉讼代表人牛祥瑞。 委托代理人滕召君,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建设厅。 法定代表人柳青,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忠,吉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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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郑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博。。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领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保卫,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俊杰,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云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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