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2025年6月15日,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结果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发布。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北京市社科联等国家机关,“法治政府奖”获奖城市代表,法治政府评估城市代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近两百人
06/19
2025年6月15日,《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4)》发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北京市社科联等国家机关,“法治政府奖”获奖城市代表,法治政府评估城市代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
06/18
2025年6月15日,庆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成立二十周年暨“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与未来”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北京市社科联等国家机关,“法治政府奖”获奖城市代表,法治政府评估城市代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06/17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坚定法治自信”的要求。自信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确信与肯定。我们的法治自信,来源于中华法治文明深厚底蕴的滋养,来源于社会主义法治伟大实践筑就的现实基石,来源于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一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周代的“明德慎罚”开创
06/16
摘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在张力导致逸脱现象难以避免,还产生逸脱失当和逸脱怠惰等衍生问题。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条路径构成的逸脱规制机制分别存在规制面向单一、逸脱条款虚置、司法审查方式不一的问题,实际规制效果一般。其根本原因在于,裁量基准自身的性质定位决定其无法严格适用,与行政-司法规制机制推崇严格适用的取向之间存在衔接不畅和功能错位。解决方案是构建自我规制与外部过程规制的二阶治理框架,对裁量基准
06/16
摘要:行政裁量是否在法效果的裁度选择之外还包括对事实构成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在我国学界存在分歧。行政裁量应限于效果裁量,不宜承认要件裁量。行政裁量与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方法、司法审查的内容和规范以及司法审查的强度均有所不同。就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言,将行政裁量限定为效果裁量才能确保法院合理审查行政权,司法实践中对裁量的宽泛理解事实上也导致了法院放松对行政机关解释事实构成的审查
06/15
时 间: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 08:30-17:30 上午 08:30-12:00 08:30-09:30 一、开幕式 主持人: 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致 辞: (每人5分钟)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周佑勇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相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06/14
摘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双重宪法性质,即作用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组织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前者指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够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指的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其内部的“机构”“人”“财”“物”之聚合体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单一宪法性质
06/13
摘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行政裁量基准中占据重要地位,应更多由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颁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形式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写体例应当尽可能按管理领域进行细分。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并分别设定相应的适用情节和法律效果。应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基于行政执法实践和典型案例来科学、合理制定基准,并注重
06/13
近五年来,裁量基准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其中,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高阶化最为凸显。所谓“高阶化”,是指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的级别呈现出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国家部委”开始参与其中,出现了“省级化”“部委化”“跨区域化”制度样态。这些制度样态背后蕴含的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精神与价值,同时也是区域一体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裁量基准制定权的高阶化存在一定
06/12
2025年6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第五届“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暨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研讨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恰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建院20周年,是研究院院庆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教育部等国家机关,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以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
06/11
摘 要:《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力一元化基础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职权,权宜调整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立法权分工,建构并运行国家授权立法体制的机制。在理论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受到授权
06/11
2025年6月8日,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教育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重大专项秘书处主办,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承办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学科手册”编写工作启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教育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重大专项总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学科手册”编写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
06/10
摘 要:检察监督基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天然蕴含调查核实的权力内核。在强调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时代,需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特殊性。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是个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表达诉求和补充法院卷宗外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
06/10
摘 要:在宪制结构中,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权力配置直接制约着检察职能的发挥。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已实现从“一般监督”到“法律监督”的转变,但在法治实践中其却被限缩为“诉讼监督”。这一实践格局严重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宪制结构中的权力架构,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应当向宪法回归。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结构开始分化,逐步从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拓展。在此背景下,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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