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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萍: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5

【注释】

[1]本文论证起诉条件,特指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初次受理的起诉条件,不涉及法律对上诉、再审、诉的合并与变更等所规定的相应特殊起诉条件。

[2]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3]张卫平:《立案制改革——修正起诉条件是关键》,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4]耿宝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对和完善——兼谈诉权、诉之利益与诉讼要件审查》,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高鸿:《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制度与实践反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5]陆永棣:《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法院在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角色》,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6][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3页。

[7]当事人处分原则,或称处分主义,指当事人自行决定诉讼标的以及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参见陈敏著:《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493页。

[8]蔡志方:《从人性尊严之具体化,论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救济法之应有取向》,载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出版社,1993年版,第397页。

[9]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页。

[10]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1]陈清秀:《行政诉讼法》(修订八版),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240页。

[12]第49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整体上被归置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受理”章节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作了详细规定。

[14]陈清秀:《行政诉讼法》(修订八版),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652页。

[15]具体可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07条第1款10项诉讼要件。

[16]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3页。

[17]杨科雄:《最高院法官:行政审判有关前沿问题》,江苏南京征地拆迁律师网,http://www.jsbdc001.com/cqzsss/xzss/53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1日)

[18]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381页。

[19]蔡志方:《论行政诉讼法上各类诉讼之关系》,载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四),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15—316页。

[20]张玉录:《论行政起诉条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该文认为行政起诉条件由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和客观条件(对主观条件的限制,包括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对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界定)组成。又见李季:《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几个问题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21]高鸿:《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制度与实践反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22]参见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23]张文忠:《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法院立案登记制度》,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2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已经阐明了何谓“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因此本文不再多述。

[25]第4项中的“管辖”条件,相比其他起诉条件,其功能在于并不以此否定进入行政诉讼,而是决定能否进入受理法院审理。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24页。本文不再多述。

[26]陈清秀:《行政诉讼法》(修订八版),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389页。

[27]陈清秀:《行政诉讼法》(修订八版),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389页。

[28]2017年8月31日最高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下文简称《诉权意见》)第4条。

[29]最高院在《诉权意见》第11条中提出,准确把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需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确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密切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确实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笔者认为,该标准的提出实际上已经涉及对诉的利益要件的审查,原则上应该纳入审判庭是否裁定驳回起诉甚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保障程序中,而不应该交由立案庭作为立案条件进行审查。

[30]有学者认为,“诉讼请求明确,是指原告的主张是可辨认的,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等都可视为诉讼请求明确。”杨寅、李晓:《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成效与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31]罗书臻:《切实提高诉讼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立案工作再上新台阶》,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5785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26日)。

[32]丁瑶、唐瑾:《行政诉讼“上诉率畸高”病理深层透析与矫治路径》,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

[33]笔者同时也调取了S省另一中院不予立案裁定数据(抽取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日)。在获取的76个不予立案裁定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57个;“未提供诉讼请求事实根据”有8个;“原告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有4个;“重复起诉”有3个;“诉请不明确且不予更正”有2个;“超过诉讼期限”有1个;“单独就行政赔偿起诉”有1个。由此可见,对诉讼要件甚至有理要件的审查已经成为实践中是否立案的常见审查内容甚至是主要审查内容。

[34]李东华:《上海三中院首推分类立案材料清单》,载《新闻晨报》2015年5月5日第8版。

[35]杨寅、李晓:《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成效与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36]这一立场已在最高院《诉权意见》第5条第三句得以明确: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37]最高院《诉权意见》第9、11、13和14条。主要有: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

[38]最高院《诉权意见》第9、13和16条亦规定了“明显条件”。例如第13条第二句:对于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比如当事人向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39]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40]江必新:《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

[41]最高院《诉权意见》第4条和第9条。

[42]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395页。

[43]蔡志方:《论行政诉讼法上各类诉讼之关系》,载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四),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25页。

[44]撤销诉讼的特别要件虽有不同说法,但内涵大体一致。例如江必新和梁凤云法官认为撤销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被诉的行政主体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二、行政主体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三、原告的诉权合乎法律规定;四、不利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五、其他条件(如符合起诉期限、复议前置等)。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690页。陈清秀老师认为,撤销诉讼的特别实体判决要件有:一、有行政处分存在;二、属于行政诉讼之权利救济范围;三、当事人能力;四、当事人诉权;五、已经依法践行诉愿前置程序而无效果;六、起诉期间之遵守。陈清秀:《行政诉讼法》(修订八版),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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