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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六分论坛第二单元综述|具体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发展与改革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10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六分论坛在湘潭举行,研讨主题为具体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发展与改革。第六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二单元于当日上午10151150进行。


第二单元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伟东担任主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无风,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全姬,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丹等6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陈天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卢超,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冯子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宋智敏,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刘欣琦等6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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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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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伟东

发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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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展鹏贺

展鹏贺作题为《数字政府协同原则的内涵及制度展开》的报告。他指出,协同虽被确立为数字政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但在行政法的规范层面,长期以来缺少对于协同规范内涵的清晰界定,并因此导致协同的制度实践零散化、具体机制样态不明。他通过对相关理论模型的借鉴,主张以行政组织法的任务导向为抓手,突破单纯以管辖边界划分权能的路径依赖,重建面向公共任务的组织协同规则。他根据数字政府运行模式所显现出的协同本质属性,建议将协同阐发为以技术为实现载体,围绕共同目标形成的组织间同向互动。在此基础上,他根据目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中暴露出的制度壁垒和规范真空,主张从明确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主导权和参与规则,建立面向所有行政政务普遍兼容的数据归集标准,确立与数字政府协同相匹配的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对协同原则予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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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锫

黄锫作题为《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维度》的报告。黄锫教授指出,包容审慎已经逐步成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监管的基本理念。他梳理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提出该监管理念主要是为了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破坏性创新特征。包容审慎监管可以区分为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前者主要为了呵护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后者主要为了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伴生风险。包容性监管可以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执法观察期制度等予以实现。审慎性监管则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改革试验区与红线规则等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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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金菊

姚金菊作题为《公共服务视域下我国托育立法研究》的报告。姚金菊教授指出,随着少子化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国家逐步从限制生育政策转向鼓励生育,托育服务的需求愈加迫切。姚金菊教授强调,托育服务不仅是应对生育问题的社会性措施,更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之一。然而,目前我国托育服务的立法尚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且缺乏统一规范,对托育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界定模糊。在此基础上,她认为应明确托育服务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为其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建议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并推动专门的托育服务立法,确保服务的普及性和质量,满足社会需求。最后,她还强调,托育服务的立法应注重政策连贯性,结合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确保法律在提升社会福利和落实人口政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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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无风

陈无风作题为《行政协议中信赖保护的适用空间和规则提取研究》的报告。陈无风教授指出,司法实务中,行政协议领域的信赖保护适用标准不一。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地位及其规则的适用进路未达成一致,需要甄别行政协议中信赖保护的适用空间,并形塑本土的信赖保护规则。通过梳理既有裁判可以发现,合法行政协议因法律变化或客观条件变动,不再具备合法性时,信赖保护可嵌入优益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结构,且在利益顺位上,不得单纯以财政利益受损为由主张公益受损。对违法的行政协议,信赖保护可呈现与协议合法性的张力,并提炼出可操作的存续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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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姬

全姬作题为《机构养老服务契约治理的法理定位与制度构建》的报告。全姬指出,现行政府养老机构契约关系兼具公益性与盈利性,但缺乏清晰界定,由此导致契约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程序规制缺失以及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经梳理比较法对公法契约的识别路径,她主张机构养老服务契约并非单纯的购买服务合同,而是被嵌入行政目的、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公私合作治理形态,应回到公共服务供给与可问责的治理使命,提出以公益目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为双要件的综合识别标准。她进一步指出,机构养老服务契约应界定为公法契约,并从公法契约视域下进行制度构建;明确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与合理边界,建立全过程规制体系,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规范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以期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契约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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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丹

杨丹作题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的失信信息:生成、属性及限制》的报告。杨丹副教授指出,失信信息由违法犯罪信息、信用评价负面结果与行政认定三径生成,并兼具行为身份属性;一旦作为行政实施依据,即转化为具有品格证据效力的提示权威,可能打破行为责任范式并弱化机关举证、加重相对人负担。她梳理了地方与立法动向,主张以法律保留与证据种类法定主义为底线,严格限用具有品格证据色彩的失信信息,构建以裁量为主、定性为例外的适用结构,并以场景化列举与概括条款并用,确保失信人格与具体风险行为的强关联,完善程序权利与救济,促使联合惩戒回归行为规则。

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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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 陈天昊

陈天昊评议。他认为,协同原则的规范化问题是最大的挑战,协同原则若无法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对其判断将变得主观,依赖成本收益分析而非明确规则。其次,管辖权的制度化安排并非协同建设的障碍,真正的问题在于相关单位是否具备协同的意愿,只有消除协同意愿的障碍,管辖权才能发挥作用。第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平台建设在现阶段面临技术和资金瓶颈,尤其是在小型化、大数据转向高质量数据的背景下,是否继续统一建设仍需进一步考量。第四,数据标准化实施存在现实困难,尤其是在高质量数据优先的背景下,如何标准化数据仍是一个关键问题。最后,他强调协同原则的实施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建立明确规范,还要确保可以由司法机关有效审查,并考虑到执行中的现实挑战,确保协同效果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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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卢超

卢超评议。他认为黄锫教授的文章有三个显著优点,一是详细梳理了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演变过程。二是将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则内核拆解为包容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分别对应了发展促进与风险预防的两类监管理念,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三是从制度设计型行政法角度,结合我国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领域的创新模式,对人工智能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路径进行了诸多精细的规范设计。评议人认为论文应进一步关注两点:一是,中国监管实践与西方规制理论的结合。应在回应性规制、精明规制等西方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探索构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型。二是,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转型背景下,包容审慎监管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实践场景也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架构提供了本土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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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 冯子轩

冯子轩评议。她指出,姚金菊教授的文章对托育立法的制度基础、概念内涵以及将其定位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进行了清晰阐述,尤其在教育法与法学交叉的视角下,给予了她很多新的启发。她认为,第一,托育立法的理论基础应有基本权利视野,尤其是从婴儿本位主义出发,考虑婴幼儿的生存与发展权,并回应劳动就业权等相关社会问题,强调立法的正当性应紧扣这些根本目标。第二,托育立法的制度建构应考虑如何对非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破题,冯子轩认为,托育服务虽然具备公共性,但与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应体现在制度设计中,特别是在面对托育事业市场化讨论时,如何平衡其公共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是制度设计中必须触及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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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胡敏洁

胡敏洁评议。她表示,陈无风教授的文章在阐述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演化时,为政策的转变与发展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梳理,尤其对行政协议中的信赖保护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深刻分析,认为民法与行政法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通过视角转换实现协调。她认为,行政协议准用民事保护规则的可行性这一标题与所述内容存在不一致,建议更精确地表述民事规则适用的有限性问题。此外,就文章多次提到准用民事制度来解决行政协议中的问题,她建议可以考虑在整体上类型化行政协议,构建民事规则与行政优益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探讨如何有效地融合这两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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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宋智敏

宋智敏评议。宋智敏教授认为全姬老师的文章在题目、结构、逻辑上都形成了清晰严谨、富有现实意义的学术架构。判断这篇文章是否高质量的标准,关键在于现状分析的扎实程度、法理定性的论证力度、识别标准的清晰周延和制度建构的可行性与创新性。她就文章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是养老机构的类型化。文章主要把目标瞄准在了公办、公建民营,但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上包括公办、公建民营和民营养老机构,三者的公法性质由强至弱。如公办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无生活能力、无劳动能力以及无赡养人的人员,民营养老机构并非完全没有公法性质,也会享受政府补助补贴。第二是公法定位的梯度化,即文章中应建立梯度的动态识别标准体系。第三是制度建构的精准化,即要因类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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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 刘欣琦

刘欣琦评议。她指出,第一,在数据时代,信息误差放大效应的背景下,文章以失信信息使用限制为落脚点,直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风险防控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二,文章以证据法为分析框架探讨失信信息生成机理与适用规则,视角具创新性。第三,文章提出失信信息作为品格证据挑战了传统归责与举证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行政处罚中,失信信息属量罚从重情节,未突破无违法事实无处罚原则;举证责任层面,行政主体可直接采信生效失信信息,属证据采信规则适用,未动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第四,文章提出的失信信息使用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可以存在冲突:部分失信信息的认定属具公定力的行政行为,基于拘束力,其他行政主体可直接援引,无需另行授权,否则将实质否定行政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