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研究会年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 研究会年会 -> 正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六分论坛第一单元综述|具体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发展与改革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10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六分论坛在湘潭举行,研讨主题为具体领域中的行政法(学)发展与改革。第六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于当日上午8301000进行。


第一单元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董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担任主持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蒋银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凌维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涧,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金晶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李牧,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雅方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图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董皞


图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岿


发言环节


图片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银华

蒋银华作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效能论》的报告。蒋银华教授首先指出我国监察法治体系已基本成型,但需解决法律规范向治理效能转化的问题,其效能具体指向公权治理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系统性。其次,为达此效能,他提出监察法治需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的构建五位一体整体结构与基于监察全覆盖的点面结合具体结构,以保广度,以突深度。最后,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他认为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进监察法治的数字化转型,有利于提升监督精准度与办案效率,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图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凌维慈

凌维慈作题为《城市更新中原住居民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实现机制》的报告。凌维慈教授首先介绍了城市更新背景下保护原住居民享有城市空间权益的意义,并对城市更新背景下原住居民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内容作了审视。她认为,原住居民包含物业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前者有更新建议、方案表决等权利,但其更新权利不足;后者仅能表达意见,欠缺法律地位。最后,她主张从程序与实体层面完善城市更新中原住居民权益的实现机制,提出在程序层面应实现原住居民参与更新规划的制度化,在实体层面应实现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定化并建构公平机制。

图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倪洪涛

倪洪涛作题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及地上抵押权的行政法保障》的报告。倪洪涛教授指出,我国已形成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上位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主要规范的闲置土地处置制度体系,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倾向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做法缺乏牢固法律依据,可能导致法律关系失序、地方政府不能因无偿收回土地而双重受益等问题。他认为,抵押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在程序上保障其在闲置土地调查与收回决定中的参与权、听证权;实体上收回非抵押权消灭法定事由,抵押权会隐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能中,且抵押权人并非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案中的被处罚对象,其登记信赖利益需得到保护。最后,他还主张通过行政补偿或土地再出让时抵押权继续存续等方式保障其权益。

图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方涧

方涧作题为《统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督察立法》的报告。方涧副教授指出,我国国土空间督察立法从部门分散监管逐步向统合迈进,但存在中央立法滞后、高位阶授权分散、督查领域未覆盖全域全要素,以及地方立法层级参差、内容碎片化、程序规则缺失等问题。他主张督查范围应实现全域覆盖与重点区域并重,涵盖生态保护区等全域区域及跨行政区域协同区等重点区域,督查事项需扩展至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等,督查对象要衔接央地纵向层级与横向领域。此外,他还提出梳理整合专项填补制定专项法律形成综合法典的四步立法路径,并强调需关注央地督查权配置、程序运行及责任衔接问题。

图片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杨金晶

杨金晶作题为《论涉外制裁措施与行政法规范的衔接》的报告。他指出,涉外制裁措施主要包含反制措施、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出口管控名单措施三类,并提出涉外制裁措施的行为属性是国家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外制裁措施的内容如何具体执行以及涉外制裁措施能否提起行政救济等问题。对于行为属性问题,他主张依事由目的标准定性,认为反制措施与出口管控名单措施多属国家行为,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则不全是;实施程序需明确境内执行依据、拓展域外适用、厘清部门分工并保障正当程序;救济规则可设国家行为排除原则,统一受理作出与执行行为,采取复议前置并降低审查标准。此外,他还强调行政法学需突破国内公法思维,拓展涉外行政法研究。


评议环节


图片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 李牧

李牧评议。他首先肯定了蒋银华教授文章的亮点,认为其从平衡效能(监察权控制与人权保障)、系统效能(一体推进三不腐)切入,结合双重结构与数字赋能,逻辑严谨且具创新性。同时他指出,该文对监察法治效能数字化提升多是意义说明,应更侧重对功能发挥的阐释;论文实际上讨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监察法修改后的监察效能及其提升,论文标题使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效能论表述需进一步考虑。目前,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为题的研究论文较多,虽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性、发展性的理论体系,但学界应当秉持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应明确是阐述、挖掘还是丰富该思想,而非泛化使用这一表述。

图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林华

林华评议。他认为凌维慈教授的文章从法学与社会学交叉视角梳理城市更新,对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构造及程序权利的分析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他也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一是程序性权利方面,参与时间节点与具体制度的逻辑关系可进一步厘清,可关注如何整合各类程序性权利;二是实体性权利方面,规划赋权若作为物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可对其实体请求权是否存在作延伸性讨论;三是实体权利法定化需深入探讨,如利益分配机制平衡路径、法定化方式,以及区域差异下最低标准确立的复杂性等问题。

图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协中

成协中评议。第一,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属性,他肯定了倪洪涛教授的论文对实践问题的关怀与批评价值,但认为论证应聚焦行政处罚核心构成要件,应当从行为性质的角度进行考量,聚焦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判断闲置土地违反的是法定公法义务还是合同约定义务,并提出土地出让协议性质对该定性并无直接影响。第二,关于抵押权人权利保护,他认为批评国土部解释略显武断,需先判断解释对象是否属于法律保留范围,更应从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的视角展开,若抵押权人无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收回土地时需考量其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图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程雪阳

程雪阳评议。他肯定了方涧副教授研究内容的完整性,同时提出需考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国土空间督察法》的必要性,他认为督察本质属于上下级内部监督。其次,他对倪洪涛教授关于闲置土地的研究进行了评议,首先肯定其涵盖的核心问题,指出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性质需作深入探究,应结合制度建立的立法目的,如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房地产暴利及国家收益流失等,明确认定闲置时是否需将获暴利纳入考量。此外,他还认为闲置土地无偿收回问题是由多因素导致的,建议从政府原因、制度运行情况、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图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雅方

郑雅方评议。她肯定杨金晶老师的研究对相关问题的宏观学术梳理和对国家行为、行政救济等问题的探讨。她结合实务案例指出,涉外问题具有跨学科性,不可局限于行政法单一视角,且需突破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逻辑。此外,她提及20253月国务院制发的反制裁相关规定已回应报告人的部分研究疑惑,强调行政法学者需更多参与反制裁研究,在改革与法治平衡中发挥作用,推动涉外行政法视野拓宽与域外实施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