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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五分论坛第二单元综述|行政法诸领域的法典化及课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10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五分论坛在湘潭举行。论坛的议题是行政法诸领域的法典化及课题。第五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二单元于当日上午10151150进行。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和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程雁雷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伏创宇,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周海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青波,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红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教授马英娟,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姬亚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靖文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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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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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程雁雷


发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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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伏创宇

伏创宇作题为《教育法典编纂中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定位》的报告。伏创宇首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将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导致法院仅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与合意性,极少审查条款、考核规则及履行程序的合法性。其次,伏创宇梳理了学理上关于其法律性质的劳动合同说、行政协议说和特殊劳动合同说三大观点。再次,伏创宇分析了将之定位为特殊劳动合同存在的三重难题,包括割裂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的关联性、司法审查效果有限,以及举证责任不利于教师等。最后,伏创宇主张应将该类合同明确界定为行政协议,认为此举能强化学术自治监督与全面合法性审查,从而更好地保护教师权益,并建议教育法典明确其行政协议属性,适用公法规范对考核、处分等程序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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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周海源

周海源作题为《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基础概念的挑战与优化》的报告。周海源介绍了受教育权不仅是教育法治的价值原点,也是教育法学体系的理论支点。但其作为教育法典基础概念也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权利内容不完备;第二,受教育自由权受到限制;第三,受教育请求权范围不清;第四,权利保护规则体系不完备。周海源认为,尽管受教育权的地位因众多问题存在而受到质疑,但受教育权彰显受教育者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目标契合,且在学校教育领域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因此仍然具有作为教育法基础概念的不可动摇性。周海源提出,在法典化背景下受教育权存在四个层面的优化路径:其一是合理扩展受教育权内涵;其二是明确受教育自由权的限制规则;其三是分层设置受教育权的请求权能;其四是完善受教育权的保护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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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婷

尹婷作题为《被误解与被低估的汇编型法典:以教育法典编撰为例的讨论》的报告。尹婷指出,教育法典的编纂作为行政法典化浪潮的一部分,其核心争议在于选择体系型法典还是汇编型法典。受民法典成功影响,初期理论界多推崇体系型法典,认为汇编型法典简陋、意义不大。对此,尹婷首先指出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国际上美、法等国的教育法典均采用汇编型,国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也接近此模式。其次,尹婷澄清了对汇编型法典的普遍误解,强调其本身是立法行为,以整合为主、创制为辅,不排斥局部的体系化,其体系性是程度问题。最后,尹婷强调了汇编型法典的优势,在于能够横向兼容公私法规范、纵向适应立法发展,具有开放性,因此建议教育法典的编纂应立足领域治理的实际需求,优先选择务实的汇编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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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青波

张青波作题为《<学前教育法>背景下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法律规制》的报告。张青波首先介绍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小学化乱象,并指出为应对信息不对称、确保教育公平,政府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制进行干预。其次,张青波指出,现行《学前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难以有效遏制小学化问题,其原因有二:一是命令控制型的规制方式难以动员足够的压力以确保威慑;二是现有法律规制体系缺乏促使学前教育机构主动实施去小学化的激励措施。为此,张青波提出,一方面应当创新规制方式以补强政府的规制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形成对合规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向激励,以支持和推动其开展健康优质的保育教育工作。最后,张青波提出,在未来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如何引入新型法律规制方式来促成规制目的的实现,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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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红

杨红作题为《行政复议在学位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优势研究》的报告。杨红指出,在《学位法》对争议处理路径规定模糊的背景下,结合《行政复议法》主渠道的定位,探讨其在学位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杨红首先剖析了现有解决路径的不足,认为内部申诉广而不精,学术复核机制有待明晰,而行政诉讼在解决学位争议中亦存在不彻底性。与此相对,杨红指出了行政复议所具有的高效率、低成本、便捷及专业性强的独特优势,认为其与学位争议的专业技术特征高度契合,能有效弥补其他路径的不足。最后,杨红提出了完善路径:一方面应在尊重学术结论的基础上,加强对高校学位相关决定的实体与程序审查;另一方面需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如组建专家审查团队、健全权益保障程序,并理顺与内部救济、行政诉讼的衔接。

湛中乐对多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针对伏创宇关于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位的报告,湛中乐对其结合中国传统与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研究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评议周海源关于受教育权的报告时,湛中乐肯定了该概念在教育法典编纂中的核心地位,并鼓励大家思考其在不同教育阶段内容与形式的变化。对于尹婷关于汇编型法典的报告,湛中乐指出,一部领域法典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也不会取代原有法律法规,因此如何理解汇编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针对张青波探讨的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湛中乐结合新近实施的《学前教育法》,鼓励大家从实践和为人父母的视角进行思考。最后,在评议杨红关于学位争议解决的报告时,湛中乐提出了关键问题:在化解学位争议时,行政复议与何种路径相比有优势?在行政机关不愿介入的矛盾背景下,行政复议能否及应否发挥作用?

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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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教授 马英娟

马英娟评议。马英娟首先肯定了伏创宇报告选题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高度赞赏报告内容体现的对完善高校教师评价制度的深度关切。与此同时,马英娟对报告中将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的观点提出了商榷。马英娟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从高校与教师关系的性质来看,纵观合同签订、履行至解约的全过程,将其定性为特殊的劳动合同可能既有利于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也有利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做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争议时,都会(或者应该)审查高校解聘(或者不予续聘)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包括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以及程序上是否遵循了高校章程所确定的程序规范。因此,从规范的角度,仲裁和民事诉讼应该能够解决报告中提出的困境。第三,能否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以及定性为行政协议能否解决报告提出的现实困境,仍有待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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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杨寅

杨寅评议。杨寅认为周海源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教育法典化工作很有价值。随后,杨寅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在国家教育权理念之下,在中央集权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央地在教育领域的合理分工。第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应包括受教育的公平性与平等性、教育过程中的保障以及权利争议与救济三个方面。第三,在法典化问题上,应当更明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第四,将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的基础概念,需厘清这是指价值判断与追求,还是指此概念在法典条文中所占的比重或出现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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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姬亚平

姬亚平评议。姬亚平认为尹婷的报告触及了行政法与教育领域的关键。关于法典化的路径,姬亚平赞成按领域进行法典化,例如教育、环保等,但主张应先确立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而非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通则。针对教育法典本身,姬亚平支持其编纂,并认为应采用总则加分则的结构,全面覆盖学前、初等、高等、职业及民办等各类教育。更关键的是,姬亚平强调法典化的目标必须是创新和修改的过程,如果只是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简单汇编而不作实质性变更,那么这种做法就失去了意义。最后,姬亚平指出,当前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主导下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解决内卷等现象需从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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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静

王静评议。首先,王静对张青波报告表达了强烈兴趣,并赞同其将相关现象概括为小学化。关于成因,王静补充认为,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后,虽然基础性保障得以加强,但教育的多样性却有所减弱,这种多元供给的消失可能迫使家长只能选择小学化的路径。王静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改善全阶段教育体系的顶层制度设计,但这在实践中也面临相当大的困难。此外,王静也对伏创宇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王静提醒,事业单位中除教师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此在探讨公立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定位时,也需将这部分人员的情况一并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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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靖文

杨靖文评议。杨靖文认为杨红的报告是对热点问题的敏锐把握,并由此提出了两点思考。第一,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学位争议的优势何在?杨靖文指出,在行政复议管辖改革后,教育行政诉讼申诉与行政复议的管辖部门出现了分离,前者多由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后者则多归于司法行政部门。在此背景下,与教育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独特优势究竟是什么,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杨靖文指出,出于对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专业判断的尊重,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争议时一直保持谦抑,通常无法直接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若要将行政复议作为处理学位争议的主要方式,其正当性需要更充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