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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五分论坛第一单元综述|行政法诸领域的法典化及课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10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第五分论坛在湘潭举行。论坛的议题是行政法诸领域的法典化及课题。第五分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于当日上午8301000进行。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宗泽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士成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马颜昕,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喻少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泽中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淑芳,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张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少成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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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谭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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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付士成


发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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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杨建顺作题为《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思考》的报告。杨建顺首先引入行政法典和行政法典化不同的观点,指出在行政法典化的必然规律下,讨论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进而从四个方面对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一是行政法典化的必要性。二是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在这一部分,杨建顺再次强调了制定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这一观点,并对行政法典化的限定性与开放性等方面进行了说明。三是行政法典化的方向性,在这一部分,杨建顺重点介绍了限缩法典说,指出坚持这一学说是推进行政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并依据限缩法典化的路径,指出了行政法典化的当下任务。四是行政法典化的体系支撑,包括行政法学体系的融贯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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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马颜昕

马颜昕作题为《论行政法典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的报告。首先,马颜昕开篇明义地指出,在建设数字政府的背景下,如果行政法典不能对这种发展予以关注和回应,那就将出现行政实践与法律框架的严重脱节。其次马颜昕还对数字政府建设与法典化的多维度互动、适应数字政府发展的行政法典功能定位、内部体例——数字政府是否独立成编、外部体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法的关系等问题做了讨论,并提出数字政府不独立成编的建议。最后,马颜昕以分编的形式作了具体内容的回应,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公物编、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编、行政程序编、行政救济编等六编。提出应当考虑调整行政主体界定、完善声纳等新技术证据的运用规则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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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陈明

陈明作题为《论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的报告。首先,陈明分别通过对《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文本的思考、对不同地方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的发现,提出程序法是中立的吗?程序法在不同的行为体系中功能定位是一致的吗?两个问题,并借此引出了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其次,陈明对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的三个问题作了说明。一是为何需要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二是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的特质;三是利益调整型程序法的类型,包括面向不特定利益主体的协商型程序、面向特定利益主体的合作型程序两类。最后,陈明重点对权利保障型和利益调整型程序的要素进行了对比,强调利益调整型程序是一个开放、动态、需要私主体积极参与的程序,兼具实质与形式面向的分配正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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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少如作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令修复的体系优化基于公私法融合治理模式的分析》的报告,由其学生代为发言。他指出,惩治违法行为并不能直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生态修复需通过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实现。他认为,当前环境修复机制正经历着两大转变:一是从原先主要依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转向行政机关主导;二是由民事公益诉讼转向以行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行政手段为主的执法方式。他分析了在公法与司法模式并存的背景下,基于修复的公益性及行政权优势,优先适用公法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他也指出现行制度存在实体与程序法规缺失、与刑事司法衔接不足等问题。最后,他建议,应构建体系化的行政责任修复制度,形成行政权主导、司法权辅助的协同模式,以确保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效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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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泽中

周泽中作题为《生态环境犯罪认定中行政解释的适用及其限度》的报告。周泽中指出,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出台,其解释适用将成为重要议题。周泽中认为,当前生态环境犯罪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行政解释而非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优势,通过制定行政处罚基准、开展鉴定等方式,在犯罪认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其次,周泽中强调,行政解释虽作用重要,但其适用

并非没有限度,不能完全取代司法认定。周泽中认为,应为行政解释的适用建立基本边界框架,确保其能够接受司法审查,并围绕罚则所确定的基本理念展开。同时,也需进一步厘清行政解释在认定犯罪时究竟是作为依据、证据,还是承担其他角色。最后,周泽中提出,为补充和完善刑法规范的适用,行政机关应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禁渔期等,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基准或解释性文件。


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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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淑芳

张淑芳评议。她认为杨建顺关于《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思考》的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她认为文章主要创新之处表现为:其一是厘清了行政法学界中存在的关于行政法的法典化和统一的行政法典这两个模糊概念,为开展行政法典化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大前提;其二是强调了行政法法典化构建应当符合形式美实质美的要求,实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文章提出法典化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尊重客观规律,强调质量优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她就研究提出的行政法法典化三个路径之间的关系的具体展开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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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教授 张卿

张卿评议。张卿认为马颜昕的报告《论行政法典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聚焦热点问题,部分观点颇具启发,但仍有优化空间。首先,张卿建议将报告标题及核心框架调整为行政法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因为在当前法律冲突等关键问题尚未解决的背景下,谈论行政法典为时尚早。若坚持使用行政法典,则需深入分析并提出数字政府与现行规范(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解决方案,而非仅抛出问题。其次,张卿指出报告中部分具体观点需完善论证,例如根据处罚概率降低自动化行政处罚单次额度的观点,既未准确运用法经济学关于预期收益与处理概率的理论,也未考虑现行立法设定的处罚力度本身是否已经偏低。最后,张卿建议文章的细节之处需进一步打磨,部分论证不够严谨,应通过补充分析、完善逻辑来提升内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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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太高

王太高评议。他提出,《民法典》颁布以来,行政法的法典化重新提上日程,但是应当与以往研究存在区分,相比关注行政法法典化是否可行,更应当关注如何来解决法典化的问题。他认为陈明针对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这一主题的探讨具有实践中的重大意义。他以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例,提出三点思考:第一,研究中提出对行政程序法的权利保障型和利益调整型的两分法,两分的界限在哪?第二,在此基础上的行政程序法的二元拼图能否成立?第三,利益调整型行政程序法要求以参与权为核心建立,而在以往权利保障型行政程序法中,参与同样是重要的程序保障部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各自特点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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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 张效羽

张效羽评议。张效羽认为喻少如的报告极具启发,并由此引申至行政法典化的前沿问题。张效羽指出,行政法典的制定应突破法律汇编的局限,聚焦于数字化时代下的创新型行政法发展。张效羽认为,在数字化行政模式下,传统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价标准正逐渐失灵,因为法律对新技术的规制存在滞后性,且风险来源已从扩展至技术,例如北斗卫星定位的断线误差可能导致错误处罚。进而,张效羽阐述,对技术化行政权的制约需要相应的技术能力,而传统监督模式因技术门槛而效力大减。为此,张效羽建议行政法典应纳入科学性作为一项新的评价原则,与合法性”“合理性并列,用以审查行政机关所采用技术的客观标准、验证过程与校正能力,这为行政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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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少成

尹少成评议。他认为周泽中的研究思路清晰、资料详实、重点明确、论证充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学科交叉研究。他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文章更多是从理论层面进行详细阐释,需要加强问题意识。读者可能期待能够了解行政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怎样的问题及对适用过程中的限制的进一步分析。第二,文章结论较为宏大,可适当进行精细化处理。如何让生态环境犯罪认定中的行政解释更加符合法律规范效力位阶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第三,文章是否需要在紧紧围绕可能存在的突出核心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犯罪认定当中行政解释的构建的问题。由此,可以确保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为生态环境犯罪认定进行支撑,同时符合法律规范效力位阶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