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等环境行政诉讼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据了解,这是渝北法院自2011年年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首次运用调解方式审结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重庆市首例环境行政诉讼案调解结案。在法官调解下,行政机关将其处罚决定从罚款三万元变更为罚款一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今年1月29日,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原告摩托车测功房旁边的生活垃圾中混有1只油手套和1只废油漆桶,认为此种临时储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属于环境违法行为。随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立即予以整改。
4月29日,被告仍然作出〔2016〕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三万元。5月6日,原告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5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处罚决定。8月23日,原告起诉到渝北法院,要求撤销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辩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也考虑到原告违法情节轻微,已经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资产负债表等企业困难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员工联名请求最低限处罚的申请,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就该案调解的可能性进行磋商。被告考虑到原告经济确实困难、原告承认并整改违法行为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进行最低限处罚的条件,经报告上级法院,该院随即主持调解,最终将渝环监罚〔2016〕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变更为罚款一万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该案调解严格遵循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调解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运用调解方式审结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能够体现环境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发展,缓解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调解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将尽快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