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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创新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6-10-17

9月21日,电话一头的王宇维已经用了23分钟来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她记得自己用了一下午时间亲手写的感谢信内容,满满三张A4纸。

随后的另一个采访中,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代理人苏佳秦在10分钟时间里,用了3次“人性化”来评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执行方式。得益于第三方的引入,苏佳秦所在公司不仅履行了还款义务还盘活了资金链,申请执行人也在期限内拿到了应得的还款。而这只是北京四中院“十接五化”创新工作模式的一个缩影。

系统化矛盾,系统化解决

“过去法院一招一式的东西多,系统化破解三难之策还很缺乏,所以我们用了一年半的时间打出了一套组合拳。”9月1日,在北京四中院院长办公室里,院长吴在存谈起创新法院工作机制改革,如数家珍。

吴在存口中的这套组合拳被称为“十接五化”工作模式,是北京四中院为了解决民商事审判过程中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症结性问题,探索出的一套系统化工作机制。

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一审管辖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等,这类案件标的额巨大,随着外部经济形势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与此同时,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入,法官释明压力大,答复口径及立案尺度不统一等新问题出现。当事人立案能力不足、法律援助申请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形成立案环节的沉疴痼疾。

此外,当事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实施保全、律师取证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当事人采用避而不见或者变更工商登记地址的方式逃避诉讼,导致法官送达难,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审理周期长,成为诉讼和执行环节的瓶颈性难题。

“这些问题都是环环相扣的。”吴在存认为,系统化的矛盾还需要系统化的对策来解决。传统解决问题方法只针对单个环节,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部门各阶段各自为战。北京四中院则从顶层设计出发,创新采用“十接五化”系统工作模式:将告知释明与立案登记对接、诉讼保全与诉讼立案对接、诉讼调解与诉讼保全对接、非诉解纠与诉前调解对接、委托第三方与立案预登记对接、责任保险与财产保全对接、多元化解与诉讼调解对接、合同约定与送达地址对接、委托调查与依职权调查对接、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对接,用一体化、制度化、信息化、协同化、扁平化作为保障手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诉讼保全提速,保险担保创新

如果没有申请“立保同步”,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压根儿不会想到仅仅用时4天时间就可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在建工程并冻结银行存款和股权、股票,一直在“躲猫猫”的被申请人也主动请求和解。

法院传统工作方式中财产保全相对周期长,容易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这个周期转移财产,造成财产难寻、人难找。为此,北京四中院提出“立保同步”,即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同步采取保全措施。

“现在不是债务人拖延了,他们比谁都着急。”吴在存说。为了使被冻结的资产得以流通,快速解决纠纷成为债务人的急切期待。这不仅治好了债务人的“拖延症”,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矛盾化解和诉讼调解的可能。

同样是原告方,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代理律师王俊一周前还在为申请执行所要缴纳的高额担保金而发愁。一周后,她拿着申请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来到北京四中院,显得轻松了许多。

传统保全担保门槛较高,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不低于6%。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四中院与保监会协商并创设了“财产保全责任险”新险种,将责任险作为担保,在发生保全错误时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令责任保险与财产保全对接,给更多无力申请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解了围。

王俊代理的案件标的额巨大,“拿出相应的担保金是一件令人挠头的事”。购买责任保险后,原告仅付出了千分之三左右的费用,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证。

内部衔接有序,制度提供保障

北京四中院民庭曾审理过一个以普通小麦作为贷款质押物的案件,利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一周之内便完成了担保。“我们与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对接机制,利用模板化的处理方式,速度非常快。”民庭庭长马军说。

有这样的速度依靠的是法院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十接”工作机制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北京四中院总结出“立审执衔接”的一体化思路,部门间的壁垒被打破,案件流转、财产保全等环节在部门共同配合下高效完成。

马军举了“立保同步”的例子。在他看来,实施保全立案同步必须在立案过程中及时将卷宗转到审判庭,情况紧急时审判庭24小时内就需作出裁定并转交执行局执行保全。“衔接机制建立起来以后,任何工作都水到渠成,各部门形成了合力。”

“合力”之外,部门的“分力”也在加强。在执行阶段,北京四中院将裁判与实施分离,把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所提异议的裁决交给审判庭。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对接使得各个部门专注于自身优势,有效防范了执行风险,最大程度地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

2015年8月7日,北京四中院出台《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率先在民商事诉讼环节引入律师调查令制度,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使得律师委托与法官依职权调查对接,发挥律师执业优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探索创新工作机制至今,制度化已成为保障各项机制协调运转的重要手段。 在立案环节,北京四中院根据受理案件的类型和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八类案件,制定并发布《登记立案分类指南》。同时,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加强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和指导,同时规范法官的行为。

“我们的民商事案件一次性立案成功率超过90%,经过立案指导和释明的行政案件一次性立案率能达到80%以上。”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说。

为应对当事人采用避而不见或者变更工商登记地址的方式逃避诉讼的现象,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并附加合同条款简易模板,使合同约定成功与送达地址对接。企业一旦变更地址或公司名称等信息,必须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从市场运行的源头预防送达难。据吴在存介绍,今年上半年,北京四中院出现送达难情形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减少了近50%。

第三方机制引入,执行双方获益

今年1月,北京四中院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欠付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本金及利息6300万余元一案,面临着重重困难。被告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股票处于轮候冻结状态中,变现困难且周期长,名下的房产也多数被卖出,原告方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感到非常绝望。

“一个企业欠另一个企业一个壶和一个杯子,但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只能还得起一个壶,这就形成了执行难。”办公室里,北京四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卫拿着桌上的茶壶和茶杯打比方,“而我们引入第三方机制就是为了让这个企业活起来,通过壶的运转来赚取杯子,等经营改善以后产生了利润,把壶和杯子一起还上。”

法院传统的执行方式主要依靠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通过评估、拍卖等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引入第三方机制作为新的执行方式,把以往采用的强制性手段转变为一种经营的理念。”张卫介绍说。

“北京四中院执行法官的视野和见识真的令我非常佩服。”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王宇维说。北京四中院在与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协调后,成功引入第三方融资平台,及时对在案冻结的股票解除冻结。王宇维介绍说,在北京四中院执行法官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及第三方的协调、督促和监督下,案件立案后仅用数月的时间已经全部执行回款,没有任何的损失。

在被执行人代理人苏佳秦以往的认知中,法院只针对案件本身,很少考虑被执行人的经营发展问题。而北京四中院却“自找麻烦”,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一度陷入破产边缘的公司生存发展下去。

“什么叫和谐办案,这就是。”苏佳秦郑重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