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关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检察院紧紧围绕“保护公益”这个核心,在试点范围内从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方面入手,扎实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地区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03件。其中,以诉讼类型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9件;以案件范围划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50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53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8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线索占到全部线索的64%。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诉前程序,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截至目前,已经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25件,其中民事35件、行政290件。经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35件案件中,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6件,回复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有10件,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有19件。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290件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224件。
经过诉前程序,对于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违法或仍然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贵州、江苏、福建、安徽、广东、吉林、湖北等省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包括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因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而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而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涉案企业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试点以来首例宣判的案件。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对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后,国土资源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蚌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派专人进行督办,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基层政府24小时驻点办公,督促毁损耕地的违法生产企业采用轮班施工的方式对受损耕地进行复垦,经专家组验收具备耕作条件,受损耕地得到恢复。鉴于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2月16日,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撤回起诉。3月1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对刘文胜非法收集、贮存、焚烧电子垃圾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对刘文胜非法收集、贮存、焚烧电子垃圾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效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