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市司法局举办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作监察法专题法治讲座。

本次讲座旨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指导、督促全系统广大公职人员全面领会、准确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要义,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察法监督的政治自觉,充分保障监察机关的依法全面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全文共九个部分,六十九条。马怀德教授围绕监察法制定的重要意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监察法实施后的主要工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讲解,既有理论层面的支撑引领,又有典型案例的实践指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在法治的轨道内推进改革,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一环;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是事关全局的一次重大政治改革。监察法是集实体与程序、组织与行为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组成。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关,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同时又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由原来的“一府两院”转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由“一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统一监察,从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统一,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相统一。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享有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调取、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留置、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限制出境等调查手段,并设置了相应的行使条件和相关程序,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传统纪检监察中的“双规”措施,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
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人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接受来自监察对象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制约中实现监督。
监察法实施后的主要工作
贯彻实施好监察法任务繁重,还需要在切实转变观念、制定修改配套法律法规、加强监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配合衔接等三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员表示马老师的授课内容充满了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前瞻性,让大家对国家监察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市司法局班子成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市监狱局、教育矫治局机关及各监狱、教育矫治(戒毒)所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区司法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共800余人参加了学习。讲座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超美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