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全国首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的《办法》虽属地方性规章,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专家学者、行政领导、校长教师——大多数教育工作者对此纷纷点赞,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张冉认为这是“青岛教育法治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青岛率先在全国制定地方版的‘学校法’,是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治校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对于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也将成为青岛教育的一张名片。”
青岛市教育学会会长曲黎明认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青岛在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率先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李昕认为:“《办法》的实施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治体系积累经验。”
有校长说《办法》是阳光的,看了温暖。该《办法》究竟妙在何处?还是要看一看内容才知道。为此,小编特别约请了教育专家、法学家及一线校长老师等来深入解读该《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课题组组长林崇徳认为:“《办法》是一个值得点赞与推广的好文件。它以党与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出发点,强调学校工作体现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它以服务国家需求、实行自主办学为前提,强调在自主办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教育纲要和课程标准,维护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它以校长责任制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强调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的机制,以及党组织的保证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乃至社会教育机构的协调作用,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时效性;它以监管、督导、评价制度为手段,成为学校建设的保证,并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影响力,保障各类各级中小学的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方建锋为大家做了概述性的解读:
1、在国家层面《学校法》缺位的情况下,《办法》通过地方性规章的形式,调节政府、学校、社会等在学校管理方面的关系,为各地规范学校管理乃至全国立法提供借鉴。
2、为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细化和落实提供法规依据。规定中小学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学校内部开展竞聘上岗,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3、对当前社会争议较大的事情做了具体安排。中小学校有权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对师生进行惩处提出明确的处理流程,以及各方的权利。如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申诉等。明确学生在非在校期间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关责任。
4、明确学校内部各机构职责,制定议事规则,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设立校务委员会。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需交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学校章程、年度计划等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家长、社会等可通过组建家长委员会、参与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具体参与学校办学。社会专业机构通过对学校进行评价,参与办学。
6、政府管理方面,明确教育、规划、国土、编制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缓解部门之间的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