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可谓是当前行政法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热点。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一点交流。
一、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情况
安徽省历来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设,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早在1996年我省制定出台《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在全国较早地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2002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安徽合肥召开全国首次备案工作座谈会,在全国范围推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2002、2006年,安徽省先后出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备案监督办法等三部省级政府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省政府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围绕健全重大决策全生命周期链条,颁布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规范;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形成了以规章为主体、文件为补充的制度体系。2021年,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推动法治安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2022年8月,安徽省政府出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交流
我省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链条管理的同时,重点抓住如下几个环节:
(一)统一合法性审核规范
合法性审核工作面临的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不准、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工作运转不规范不衔接等诸多问题。2021年6月10日,司法部组织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完善了涉及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标准的沟通协调机制。2022年12月29日,我省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共10个部分49条标准,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界定、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及档案管理等内容,除细化国务院关于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规定外,还结合实践规定了一些优化管理的内容。统一合法性审核规范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强化备案审查能力
中央明确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维护法制统一,责任大,任务重。安徽省司法厅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中遴选聘任了22名备案审查专家和52名咨询员,构建一支过硬的专业力量;出台《办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细化登记报备、专家初审、审查反馈、沟通纠正等审查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就实体审查要点、信息化平台应用等实务问题明确标准、统一认识。强化备案审查能力,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及时评估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时效性,建立及时高效的文件清理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安徽于2021年部署完成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并适时启动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民法典施行等领域的专项清理活动。在正在制定审查的《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我们初步设计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以及利用信息化平台即时清理“三结合”的动态清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