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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华教授发言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6

《纲要》具有特别鲜明的时代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回应信息社会提出了数字法治政府;二是回应风险社会提出了应急法治建设;三是回应信用社会提出了信用监管的法治化问题,这里面也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四是回应经济全球化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

这四个方面是目前现阶段相比较过去阶段,非常“新”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领域。这种“新”所引发的思考是,这些创新变化只是法治政府建设版图的扩展,还是会带来法治政府建设的结构性变化?根据目前初步梳理,这一变化应该属于结构性更深层次的变化,这需要将来在理论上进一步展开解读和研究。

经过初步梳理,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定位变化。定位变化是从过去的行政行为法治化变化为政府治理法治化 。过去《纲要》以及其他文件的定位聚焦在行政某一类型行为,本《纲要》明确提出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需要思考如何定位、解读这一变化。

二、内容重大变化。 “人民满意”进入到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中。从人民满意的角度对法治政府进行评估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思考人民满意在政府治理过程中通过享有哪些权利予以体现?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体系是否也会带来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这需要在内容上考虑人民满意如何在法律上予以体现,如何在权利类型上予以体现。

三、路径变化。过去法治政府建设,地方特色非常鲜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路径是通过地方的突破推动法治,地方是过去法治政府创新的主力军。但是, 目前数字法治政府、应急法治、信用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等重大创新领域,均并非以一个地方的创新能够推动,更需要从路径上由地方为主力军走向国家为主力军,下一步未来法治政府建设更多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带来上述三个方面的结构性变化,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梳理。未来可以通过行政法法典编撰研究这一平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这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全国人大2021立法当中提到的行政基本法典编纂的立法安排是完全契合的。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