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下午,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北京市司法局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以及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共同出席了本次会议。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首先致辞。马怀德校长首先对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表达衷心的感谢,在简要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后,从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功能定位、重视政府诚信、加强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等问题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


在专家发言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对马怀德校长的修改建议表示赞同,并进一步对条例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在条例体系方面,条例各章的内容应当做好划分,避免杂糅;第二,在条例内容方面,应当增加体现法治、便民以及规范执法行为等层次的内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认为,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应当做好区分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规定诚实守信问题的解决措施,鼓励媒体监督、审批下放和审批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认为,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可以从市场准入方面切入,可以与行政许可挂钩,条例的执行以及相关纠纷解决则可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关联。他指出,条例应当增加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度高的内容,同时做好必要的压缩,突出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属于法治的供给侧,条例的立法意见应当符合当下公法的供给侧改革趋势;二是要明确条例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权力,保障企业权利,落实放管服的方针政策;三是条例的部分框架可以适当简略,体例可以更加完善;四是条例的用语应当更具规范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伟东认为,条例目前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和条例同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他指出,可以通过统合各部法律法规的衔接、具体化法律法规的内容、畅通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优化立法等途径,实现营商环境的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使得条例能够对症下药。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认为,营商环境的核心就是政商关系,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将这种关系显性化、具体化。他指出,条例的立法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运用立法技术着手塑造:一是对重要法律再次重塑,二是把相关有效的政策上升为立法,三是创设一些新的规则。王伟教授还就条例的部分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
北京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王鸿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新时代的语词。营商环境指标除不涉及宪法以外,民商、经济、行政、社会、刑事诉讼等领域均有涵盖,范围很广,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领域的自我完善,先行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部分问题,再推动全国人大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条例目前还存在着主题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裁判性条款、改善备案程序、慎用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红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逻辑较为模糊,民营企业作为条例的调整对象,应当受到条例的重点关注。条例应当注重与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这不仅仅包括条例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之间的衔接,还包括条例同若干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条例处理政府角色的方式不够明晰,对于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认识较为模糊。他指出,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存在大量的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合的内容,建议精简部分重合内容以增强调条例的科学性,同时可以考虑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增加规定行业协会地位条款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赵鹏认为,条例需要建立实在的体制机制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对已有文本的重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认为,要真正解决对于营商环境优化问题,应当推进行政法总则的制定,行政法总则解决了法治政府目标实现的问题,营商环境的优化问题也就一并解决了。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赵振、滴滴政策法律研究院院长张迎涛、贝瑞基因法务部负责人周晓盼、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君也结合各自部门实际就完善征求意见稿分别做了发言。

会议最后由时建中教授作总结。他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仅要做好加法,还需要做好减法,需要充分理解“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核心是树立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