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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学者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谈经济行政法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06-09-22

    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

    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晚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讲经济行政法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区分两个法律体系。首先是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它主要是案例法的形式。属于这个法律家庭的包括主要的英语国家,中国的香港地区也是,这在香港基本法中是有规定的。另外一个法系就是所谓的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典型的就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中国大陆、日本、韩国等。在两大法系之间,还有第三个法系,即所谓的混合法系,它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对于中国,有人质疑其不应属于大陆法系,而认为应当属于混合法系。比如说中国的行政法,它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国的影响。所以,我并无法预见未来的中国将归属于哪个法系。但如果中国希望在未来归属于大陆法系的话,那么就应当向德国学习。

    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行政法,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领域,在英美法系是不存在的。有一个英国学者曾经说过:“对于英国来说,经济行政法是一个陌生的领域。”美国也是这样,它并没有系统的经济行政法,而是存在分散的、特别的经济行政法。例如,美国有消费者法、多媒体法、环境法等,但是没有一个体系性的、综合性的经济行政法。

    在了解上述背景以后,我们开始转向欧洲的经济行政法。但其实,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是完全存有争议的。这是一个非常新的领域,很多方面都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我认为,第一个原因是经济行政法没有典型的法律概念。像我们介绍“经济”这个概念时,就可能涉及到生态的含义、伦理的含义等。第二,经济行政法涉及多个领域,比如道路交通法、建设法、消费者法等。我们在买东西、搞建设时都会涉及到经济行政法。第三,经济行政法是一个十分活跃的法律体系,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比如说涉及新出现的电脑、转基因等问题。在德国和欧洲,人们在讨论究竟什么样的法律从属于经济行政法。如果我们不知道其答案的话,就先来看一下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经济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共同责任。这涉及到我们如何来组织和建构经济行政法。首先是国家责任。在现代社会,国家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的企业责任,即指企业通过相关的条例或合同,自行进行管理和活动。例如矿泉水瓶上的安全标志,它可能是通过商会来进行的;私人之间的问题,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来处理;而所谓的私人自治,即私人为自己的事务负责。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是共同责任。这是一种伙伴型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则。归纳而言,国家责任下是一种等级国家;在企业责任之下,国家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则意味着国家是合作伙伴。其发展趋势是从家长式国家向伙伴型国家迈进。例如,在中国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中,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吸纳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

    接着我们转向国内与国际经济行政法。国内经济行政法区分为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三级。但是德国早已加入欧共体,是欧共体的成员,因此不能把德国与欧共体分开来进行考察。而国际经济行政法的部分主要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世贸法律主要是经济行政法。根据条约的规定,世贸法律具有优先效力,欧共体必须遵守世贸法律。而欧共体的法律相对于德国法律而言,也具有优先效力。这些现象都体现了经济行政法“去国家性”的趋势。

    经济行政法实际上与环境法关系密切。但事实上,经济行政法与环境法通常是分开的,这对于环境法来说未必是好事。因为经济必须利用环境,同时也是环境措施的对象,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环境。因此,经济与环境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环境是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

    接下来,我们考察一下经济行政法在德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经济私法、经济行政法和经济制裁法。经济私法调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行政法调整国家与私人、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而经济制裁法介于这两者之间,包括刑法和行政违法法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经济私法涉及到合同法、商法、公司法、竞争法等。而经济行政法包括欧共体内部市场法、经济宪法、一般经济行政法和经济行政诉讼法。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的一般经济行政法比较完善,就基本上不需要经济行政诉讼法了。

    经济宪法包括两个部分:德国基本法和欧共体条约。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开放的经济制度。而欧共体条约对此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它蕴含于众多的条文之中。经济宪法中的具体原则包括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家原则、环境国家原则、联邦国家等。在一般原则之外,还有基本自由的问题,包括货物流通自由、服务自由、开业自由、资本流通自由。

    经济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和自由权。平等权的法律渊源区分国内法(德国基本法第三条)和欧共体法(不得基于国籍进行歧视、不得进行变相歧视等)。在欧洲,促进各国公民之间的互相交流,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之一。而自由权则包括职业自由、财产自由、营业场所的保护、契约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人的尊严和隐私权等。其中,隐私权是一种很新的权利,在欧洲,隐私权意味着人和人进行交流(比如打手机)时是不能受到影响的。

    经济行政法的任务有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必须考虑基础设施的问题。那么,经济行政法在基础设施中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在基础设施部分,国家实际上有三种选择来作出决定:建设(由公共企业提供)、购买(使私人能够自行满足公共需要)和合作(公私伙伴关系)。第一种是由国家来处理所有的事务,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都由国家自己来完成。第二种是国家自己不建立,但是由它来购买这种服务,或者说是基础设施的私有化,由私人来建立基础设施。此外,如果我们不想使这个领域完全私有化的话,我们还有第三种选择,即国家和私人积极合作,建立公私伙伴关系。

    在联邦这一层面,负责执行经济行政事务的机构可以区分为各部和特别机构。各部包括经济部、消费者保护部、农业部等。特别机构则包括管理局、联邦货物流通局、联邦财务服务局等,这些组织的成立,实际上是私有化结果的一个反映,是国家对私有化加以控制的手段。在州一级,可分为各部和企业监管局。而在德国的最低层级——即地方,可分为地方自治(例如负责企业的事务或大学的设施)和功能性自治。功能性自治主要适用于工商业协会、手工业者协会等。我认为,功能性自治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商会的任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面向企业,主要提供市场之前的服务;第二是面向地区经济,作为商界的利益代表;第三是面向国家,其任务在于减轻国家的负担,为其提供支持。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特别经济行政法,这里包含许多单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特别经济行政法的传统代表领域包括企业法、餐饮业法、手工业法、货物和旅客运输法等。而现代,特别经济行政法的代表领域包括循环与垃圾经济法(它是经济行政法和环境法的交叉、混合)、多媒体法(它是信息法和信息行政法的混合)、管理法、补贴法、安全法(例如产品、仪器、食品安全)等。

    最后,我想介绍一下经济行政法在德国高校中的地位。在德国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中,经济行政法原则上是选修学科,在例外情况下才是必修学科(比如在萨兰州、汉堡州);在经济系中,其在低年级和高年级阶段均为必修学科。而在德国的应用型大学中,也设立了一些经济行政法的课程。

    今天我的讲演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