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论坛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论坛 -> 论坛报道 -> 正文

(第116期)监察法实施中的“法法衔接”问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4

2019年4月1日晚,第116期法治政府论坛暨纪念《监察法》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主讲题目是监察法实施中的“法法衔接”问题。论坛由中国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主持,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曹鎏副教授也参加了此次论坛。

 王敬波教授首先对莫教授、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王敬波教授介绍,今天到场的两位都是法学界的大师,能有幸听到两位大师从各自的角度对监察法实施中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这样的机会十分难得。

莫纪宏教授从监察法的实施效果出发,具体讲述了“法法衔接”上的四点不足。一是有关留置场所的问题。在实践中,留置场所的设施与环境普遍好于同级看守所,这点值得肯定。但是留置场所的法律性质还没有明确界定,留置场所内的看守人员应如何配置,在组织法上也还没有定论。二是宪法与监察法的关系问题,莫纪宏教授认为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直接来源于宪法,所以以“宪法机构”取代“国家机构”这一名称更为恰当。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国家监察制度与西方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名称和具体制度,而应回归这一机构的根本性质,通过宪法保障国家监察制度的实施。三是有关国家监察制度中党政合署办公的问题。莫教授认为,党政合署办公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办案手段上吸纳了很多非强制手段,这其中既有制度考量又有深厚的文化因素,所以应妥善处理此问题。四是国家监察机关如何处理错案的问题。目前来看,在严密的程序控制下,国家监察机关办错案的可能性很低,但错案风险依然需要重视。一旦出现错案,应如何启动赔偿程序,赔偿的性质、标准以及赔偿主体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陈卫东教授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展开,肯定了监察法实施后所取得的一些成绩,也分析了当前比较值得讨论的四个“法法衔接”的问题。陈卫东教授认为,联系表现为两部法律在处理职务犯罪,以及涉嫌职务犯罪后,嫌疑人移送的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勾连。区别则主要在于两部法律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异,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而国家监察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同时也是组织法。值得肯定的是,监察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的监督体制,形成了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完整局面;监察法也创新了查实、揭露犯罪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上必须先立案再侦查后起诉的程序。然而监察法在接下来需要解决好四方面的问题。一是监察机关的人员与公安、检察机关如何互相配合与制约,监察人员能否参与,以及以何种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在组织法与行为法上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在侦查阶段是否允许律师会见、查阅案卷以及代理辩护的问题,陈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律师的方式探索解决。三是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的国家监察案件,应如何退回的问题。该问题来源于实践,很多检察院甚至默认了国家监察案件“一律不退回”的程序,这一情况需要重视。四是国家监察机关和检察院之间的证据收集和移送的制度需要完善,证据问题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参加论坛的同学们踊跃参与,就监察法实施的效果等问题进行了提问,两位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疑问。

最后,王敬波教授对两位嘉宾的观点进行简要总结,并再次对他们到来表示感谢,本期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