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杂志目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学研究 -> 杂志目录 -> 正文

2018年第5期目录及文章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08

 国家机构改革专栏

党政机构统筹改革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作者:金国坤(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

论我国食品安全决策机制的完善

作者:任端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应急管理部成立:背景、特点与导向

作者:1.高小平(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研究员);2.刘一弘(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城市治理研究院讲师)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问题及完善

作者:崔俊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学术专论

新司法解释受案范围规定的思路、逻辑及未来发展

作者: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以既有裁判文书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1.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吕富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家统治条款体系化解释面临的困难——从《监察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揭示的政治哲学问题谈起

作者: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社区利益协议——美国解决邻避冲突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王凌光(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讲师)


青年论坛

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柳永(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美国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正当程序审查

作者:李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党政机构统筹改革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作者:金国坤,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党政关系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在党政机构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背景下,不仅党政机构融合,而且党务政务融合,法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融合,导致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以及行政救济理论等一系列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的变迁。党的全面领导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成为行政法的法源,行政决策、政务公开与党的决策、党务公开结合在一起,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上升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新时代党政统筹改革背景下需要对行政法基本理论进行重构。

2.论我国食品安全决策机制的完善

作者:任端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法制的统筹范围大于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统筹范围,是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为目的的,机构编制、财政保障、事权安排是服务于食品安全治理目的的。我国的法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历程显示,在法律修订中统筹研究解决体制改革问题会取得较好效果,不通过法律修订直接调整监管机构则容易导致出现多次反复调整,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修订与机构改革本身相互制约、参与决策主体的站位和决策能力还需提升,决策方式与机制不够完善。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统筹重大决策的制度;细化人大主导立法的制度机制,加快健全党对重大立法问题的决策程序、以辩论为基础的逐条审议制度和审议公开制度;加快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方式和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部级协调机制,实行重要决策会议开放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档案制度,建立公开征求意见不采纳说理制度等。

3.应急管理部成立:背景、特点与导向

作者:高小平,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研究员;刘一弘,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城市治理研究院讲师

内容提要:回顾应急管理部成立的时代背景以及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发展历程,分析应急管理部成立与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应急管理体系自身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并阐述应急管理部在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的特点和导向,可以揭示改革的内在逻辑和动力是问题和需求导向、建立大应急方案共识以及继续深化改革的政治环境的统一融合。通过预测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中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走向、可能引发的政治发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优化,对应急管理部的工作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4.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有利于优化党政关系,提高办公效率与服务质量,并有利于节约办公资源。我国合署办公的实践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党、政机关合署办公、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三种类型。当前合署办公改革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包括合署办公标准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可能导致党政合一、权责不清、监督无力。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索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下科学推进,正确区分“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充分发挥地方合署办公改革的积极性与首创性,健全合署办公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合理的党政分工,努力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型法治政府。

5.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问题及完善

作者:崔俊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演变在大的趋势上呈现出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工负责、多头监管,再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历史轨迹。通过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的变迁脉络可以发现,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存在监管目的交叉重复、监管内涵模糊、监管体制不统一和监管法制进程欠缺延续性等问题。当前,机构改革和职权划转为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有必要在合理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归口的前提下,通过明定监管内涵,推进专门化立法,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

6.新司法解释受案范围规定的思路、逻辑及未来发展

作者: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内容提要:新司法解释坚持“否模式”,把重点完全放在不可诉行为的澄清和细化之上。由新司法解释所直接规定的不可诉行为背后隐含的逻辑,是虽属行政行为但因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将其排除在外,即确立无实际影响标准。不过,从未来发展观察,应由《行政诉讼法》直接确立“无明显实际影响”标准,再由司法解释细化。

7.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协议案件法定判决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协议案件多样性、复杂性裁判的要求,需要构建完整的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体系。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选择适用时要结合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约性审查要求,将传统行政案件判决方式与合同案件判决方式综合应用于行政协议案件中。构建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体系是公正高效地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关键,有必要从利益平衡、改革创新、加强说理、统一标准等方面推动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体系的形成。

8.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以既有裁判文书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富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相关概念的表述,但法院判决已有涉及。法院在解决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上,虽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但间接提出了认定该行为的相关考量特征。但是,这些特征还只是界定该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判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

9.国家统治条款的体系化解释及其基础问题—从《监察法(草案)》合宪性争论揭示的政治哲学问题谈起

作者: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八二”宪法文本蕴含一个由结构性的国体条款—基本权利条款—政体条款组成的三重结构。总纲中以国体条款为首的四个政治性条款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统治的总体原则,类似“总则”的这四个条款与类似“分则”的第三章国家机构共同组成我国宪法的“国家统治条款”,第二章构成宪法的“基本权利目录”。2017年以来围绕监察委建制展开的合宪性讨论揭示了我国宪法三重结构中若干关键性规范之间的内部体系张力。根据体系化解释思维,使“基本权利条款”与“政体条款”内部位阶变得复杂的规范根源是“国体条款”,对国体条款政治哲学内涵的分析有助于学理上深入思考国家统治条款体系化解释的价值基准。从修宪后总纲的实证情况看,我国宪法既有三重结构的内部体系格局没有实质变化。如何进行国家统治条款体系化解释才能确保宪法权威,依旧需要学界在方法论与价值论两个层面进行理论探索。

10.论社区利益协议—美国社区利益协议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王凌光,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讲师

内容提要:美国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社区利益协议运动使邻避冲突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其制度和实践对我国的其实在于:邻避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少部分人(受影响区域的居民)不成比例地承受了邻避设施的负外部性;只有给予这些受到影响的人特殊的利益,消除其承担负外部性的不平等,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11.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柳永,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大数据视阈下的电子数据有迥异于传统实物证据的特征,并突出表现在高度依赖性、高科技性以及变动无迹性等方面。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已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确立下来,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着其意蕴,但基于行政程序中电子数据规范的粗疏和阙如、电子数据行刑衔接制度的缺位、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缺失等因素,造成实践中电子数据行刑衔接转化的不畅。国家大数据战略为电子数据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应当从明确行政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确立行政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和刑事程序的鉴真规则,以及构建第三方协助取证、规范附属信息的提取规则等方面进行完善。

12.美国公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正当程序审查

作者:李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依据政府行为理论,美国公立高校理应受到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但是受到代替父母理论、特权理论、学术遵从原则的影响,以及基于对学生法律地位的认识,或出于避免法院负担过重的种种考量,美国法院曾一度拒绝对公立高校的惩戒学生行为进行正当程序审查。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院才逐渐突破传统。首先是对公立高校纪律性惩戒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再是将“程序性”正当程序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公立高校的学术性惩戒,最终实现了对公立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审查。这一变化历程所反映出来的总体趋势是美国法院逐渐摆脱传统理论束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当中,在坚守高校自治底线前提下,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