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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日期:2017-08-24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国庆出席但调解未成。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安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国庆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国庆及静安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国庆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国庆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国庆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静安房管局因与李国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国庆户,未侵犯李国庆户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此外,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9233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9200元。李国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国庆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国庆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异议缺乏依据。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国庆的再审申请。

(三)对该案的评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了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删除了旧《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形式职权”的立法目的,也同时删除了“维持判决”的裁判类型。因为,作为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中立原则,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违司法机关的中立原则,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行政行为不需要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来维护。但这并不排除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正面的评价,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适当,程序正当,则可以通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方式,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

本案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李国庆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产调换两种方式选择,给予了行政相对人足够的选择权利,且补偿的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在静安区房管局未与李国庆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静安区房管局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区政府经过审查认为房管局提出的产权调换方式合法、适当,并作出了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权益保障和沟通平台。后李国庆不服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后,李国庆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的过程中,房管局、区政府提供有多种形式的交流沟通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表达权益诉求的平台。后续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救济渠道。畅通的救济渠道有利于纾解矛盾,化解纠纷,实质性的解决行政争议。

本案虽然最后进行到了行政审判的再审阶段,经历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静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得到了法律上的正面评价,最为重要的是静安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理且程序正当,其本身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给我们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近十余年来,房屋征收领域的矛盾纠纷多发,钉子户问题层出不穷,甚至因此诱发一些极端暴力性事件,有的可能是行政相对人漫天要价,有的则是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行政,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既要有序的推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也要极力保障个人利益,让行政相对人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公共福祉,以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平衡。而最为可行的就是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合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也需要畅通各种交流沟通平台及救济渠道,通过正当的程序及救济渠道纾解矛盾,化解纠纷。国家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得到司法的支持,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得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