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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1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丁旗镇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201511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限期镇政府清理垃圾,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要求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丁旗镇政府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职责,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2016年1月,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责令其辖区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三、判决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

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选址堆放该镇生活垃圾的行为,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雨等防治措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但丁旗镇政府并未积极进行整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旗镇政府才履行其管理职能将垃圾清运,但还未达到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由于本案受理后,丁旗镇政府已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驳回公益诉讼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裁判文书】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六检行公诉〔20151

 

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余松,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址:六枝特区那平路

被告: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林,镇宁县丁旗镇镇长

地址:镇宁县丁旗镇五街村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责令其辖区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三、判决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

事实和理由:

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位于六枝特区东部,规划核心面积10.21平方公里,与普定县工业园区、镇宁县工业园区接壤。其中木岗产业园区东部181.16亩土地属于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与镇宁县丁旗镇接壤。龙岩飞机制造厂搬迁后,贵州省人民政府2004929日以黔府[2004]257号文件明确,将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征用的181.1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交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管理。2014年,被告镇宁县丁旗镇政府开始将该镇的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地块倾倒,且未经任何处理,致使该区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木岗镇政府于2014718日向被告去函要求其停止倾倒垃圾,并将已倾倒的垃圾清除。被告于同月21日回函称,丁旗镇垃圾填埋场正在申报建设中,因此,选址该处为临时垃圾堆放场,一年内新的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工后,该处垃圾将全部清运干净。但该处垃圾至今未予清除,且其辖区内的龙潭村仍在该处倾倒垃圾,垃圾造成的污染仍然存在,并继续扩大。2015723日,经六枝特区国土局勘测,垃圾占地面积7.1383亩。

公益诉讼人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于20151123日,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要求其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被告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职责,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2015年1125日,贵州省检察院邀请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的专家(两位均是贵州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对垃圾堆放场造成的污染进行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书载明:六枝特区木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产生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外观上影响村容市貌,蚊蝇的大量滋生可能传播致病微生物,垃圾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影响周边人群和动物的健康,还涉及周边建筑腐蚀、农作物生长受到危害等。另外垃圾堆存区域岩溶裂隙、管道较发育,堆放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通过岩溶漏斗及岩溶裂隙下渗进入岩溶管道将严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且垃圾的堆放还占用大量宝贵土地和农田、并伴随产生火灾隐患等。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镇宁县丁旗镇政府选址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渗透等措施,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被告应履行本辖区的垃圾管理职责,禁止本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垃圾。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辖区内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处倾倒垃圾,但丁旗镇政府既未纠正违法行为,亦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实行)》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9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黔0181行初12

公益诉讼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

法定代表人余松,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何奇零,该院副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黄容,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

法定代表人唐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秉洪,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仁鹏,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枝检察院”)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旗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3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益诉讼人六枝检察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奇零、黄容、被告丁旗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唐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秉洪、皮仁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人六枝检察院诉称: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位于六枝特区东部,规划核心面积10.21平方公里,与普定县工业园区、镇宁县工业园区接壤。其中木岗产业园区东部181.16亩土地属于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与镇宁县丁旗镇接壤。龙岩飞机制造厂搬迁后,贵州省人民政府2004929日以黔府[2004]257号文件明确,将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征用的181.1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交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管理,2014年被告镇宁县丁旗镇政府开始将该镇的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地块倾倒,且未经任何处理,致使该区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木岗镇政府于2014718日向被告去函要求停止倾倒垃圾,并将已倾倒垃圾清除,被告于同月21日回函称,丁旗镇垃圾填埋场正在申报建设中,因此选址该处为临时垃圾堆放场,一年内新的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工后,该处垃圾将全部清运干净,但该处垃圾至今未予清除,且其辖区内的龙潭村仍在该处倾倒垃圾,垃圾造成的污染仍然存在,并继续扩大。2015723日,经六枝特区国土局勘测,垃圾占地面积7.1383亩。

公益诉讼人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于20151123日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但被告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职责,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2015年112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邀请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的专家对垃圾堆放场造成的污染进行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载明:六枝特区木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产生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外观上影响村容市貌,蚊蝇的大量滋生可能传播致病微生物,垃圾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影响周边人群和动物的健康,还涉及周边建筑腐蚀、农作物生长受到危害等,另外垃圾堆存区域岩溶裂隙、管道较发育,堆放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通过岩溶漏斗及岩溶裂隙下渗进入岩溶管道将严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且垃圾的堆放还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和农田、并伴随产生火灾隐患等。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丁旗镇政府选址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渗透等措施,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告应履行本辖区的垃圾管理职责,禁止本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垃圾。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禁止其辖区内的龙潭村在该处倾倒垃圾,但丁旗镇政府既未纠正违法行为,亦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督促其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责令其辖区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3、判令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

公益诉讼人六枝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提请批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龙岩飞机制造厂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木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立即停止倾倒生活垃圾的函》、丁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木岗镇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倾倒生活垃圾的函>的复函》、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六枝特区木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木岗镇把仕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书》、木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镇宁县丁旗镇倾倒生活垃圾破坏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报告》、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镇宁县丁旗镇倾倒生活垃圾破坏生态环境阻碍园区发展的情况报告》、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木岗镇把仕村后山平台生活垃圾污染的情况说明》、垃圾堆放现场图片、调取视频笔录及调取的视频、宋会才询问笔录、张登荣询问笔录及其求助信、刘开强调查笔录、王文俊询问笔录、王元贵询问笔录、张汉斌调查笔录、陈文忠询问笔录、李华元询问笔录、潘小钟询问笔录、朱涛调查笔录、王尚江询问笔录、陈贵洁调查笔录、张俊良调查笔录作为证据并申请专家证人吴永贵出庭作证。

被告丁旗镇政府辩称:一、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被告将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选址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有:(一)20145月初,我镇政府与龙潭村委协商,租用龙潭村后山集体土地作为垃圾临时堆放场,期限从2014514日至2015514日,从20153月开始,我镇垃圾运往丁旗镇大学村垃圾场,不再往该地块倾倒;(二)对于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根据《镇宁自治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卷条》(含省、市、县勘界办关于镇宁自治县与六枝特区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批复、请示、方案、报告、纪要等相关资料)和1997718日《六枝、镇宁边界全线贯通核界协议书》的相关内容,龙潭村后山处属于原镇宁自治县新房乡(图名G-48-68-35)范围,且该地块周边属于我镇群众承包土地,实际管理权也一直在镇宁自治县;(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龙岩飞机制造厂土地使用的批复》(黔府函[2004]257号)文件精神:181.16亩交给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并确定给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与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政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二、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责令辖区内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一)此地块一直是龙潭村的土地,该处垃圾临时堆放也是龙潭村经过大多数村民同意,认为在该处堆放垃圾,一是离本村群众生活环境比较远,二离木岗镇工业园区比较远,地势比较荒凉,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二)公益诉讼人在起诉书中提到的专家意见书中载明六枝特区木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产生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并没有任何具有权威性报告的数字证明,就主观认定为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公益诉讼人对此应提供科学权威的证据,证明该地块对环境污染到何种程度;三、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该地块垃圾清除,恢复地块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一)我镇与龙潭村签订的是临时垃圾堆放合同,不受第三者的干涉。木岗镇人民政府2014718日发函到我镇,我镇立即于2014721日给予答复,公益诉讼人于20151123日对我镇下达了检察建议书,但我镇认为在未解决权属纠纷前、在没有具体数字证明我镇垃圾堆放给木岗镇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前提下,不能主观定义该地块使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未给予书面答复;(二)20153月安顺市申报垃圾焚烧发电厂,我镇也是城市规划区之一,2016年安顺焚烧发电厂建成后,我镇将该处垃圾一并清运完毕,才不至于造成二次清运浪费,也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丁旗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丁旗镇临时垃圾点租赁合同书》、丁旗镇人民政府送达给龙滩村村委会的通知及送达图片、清运涉案垃圾支出的费用发票、清运垃圾及回填泥土的照片及视频光盘、关于批准龙滩村在原垃圾堆放点种植树苗的批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批复的通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宁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丁旗镇垃圾压缩站建设照片、财务账目、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顺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丁旗镇龙滩村三户村民的土地承包证、六枝特区落别镇垃圾场照片、六枝特区龙河镇垃圾场照片、六枝特区郎岱镇垃圾场照片、六枝特区岩脚镇垃圾场照片、六枝特区陇脚乡垃圾进入河道照片作为证据并申请证人宋会才、宋友礼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45月,被告丁旗镇政府将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红砖围墙内约5亩场地选址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地,将该镇的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场地倾倒直至20153月,被告辖区内的龙滩村(亦为“龙潭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在被告确定的临时垃圾堆放场左侧地块直至20161月。

2014年718日,六枝特区木岗镇人民政府发函至被告丁旗镇政府,请求丁旗镇政府立即停止在该地块上倾倒垃圾并及时采取措施将堆放的生活垃圾清除。2014721日,被告丁旗镇政府向六枝特区木岗镇政府回函称,由于丁旗镇的垃圾填埋场正在申报建设中,因此选址该处为临时垃圾堆放场,一年内新的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工后,该处垃圾将全部清运干净。

2015年723日,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丁旗镇政府及龙滩村的垃圾临时堆放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测,其中丁旗镇政府垃圾临时堆放地块面积为3583.75平方米,龙滩村垃圾临时堆放地块面积为1175.17平方米。

2015年1016日,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对丁旗镇政府垃圾临时堆放场进行了调查和监测,该局认为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属于喀斯特地形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生活垃圾长期堆放将对地下水带来污染,生活垃圾对周围环境带来白色污染,生活垃圾发酵产生的氨气等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大气带来污染,影响了农业生产和自然景观。

公益诉讼人六枝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被告丁旗镇政府及龙滩村在上述地块堆放垃圾的行为后,陆续向周边群众张登荣、王元贵、张汉斌、陈文忠、李华元、王尚江、潘小钟、刘开强、王文俊等人调查询问,确认垃圾堆放场给周边居民造成环境影响的事实。

2015年1123日,六枝检察院向被告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丁旗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至六枝检察院,但被告至今未予以回复。

2015年1125日,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2位环保专家对被告丁旗镇政府及龙滩村临时垃圾堆放场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专家认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产生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外观上影响村容市貌,蚊蝇的大量滋生可能传播致病微生物,垃圾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影响周边人群和动物的健康,还涉及周边建筑腐蚀、农作物生长受到危害等,另外垃圾堆存区域岩溶裂隙、管道较发育,堆放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通过岩溶漏斗及岩溶裂隙下渗进入岩溶管道将严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且垃圾的堆放还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和农田、并伴随产生火灾隐患等。专家同时建议:停止倒放垃圾、及时清理已有垃圾、及早修复破坏的农田土壤,对清理出的垃圾和后续垃圾进行必要的分类回收及卫生填埋,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尽量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同时,节约大量资源,降低垃圾处理费用、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产持续的同时促进生活质量的明显改善。

因被告丁旗镇政府未对六枝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进行回复,六枝检察院遂于20161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如前。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丁旗镇政府于20162月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书,禁止龙滩村村委会将该村生活垃圾倾倒在临时堆放场,另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理清运至其他地方,并拖运大量黄土覆盖在原场地。公益诉讼人认可被告已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能,对该诉请表示不再坚持。

2016年32日,本院邀请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2名专家前往实地查勘,经现场查勘,丁旗镇政府垃圾临时堆放地块四周有围墙遮挡,龙滩村垃圾临时堆放地块四周并无遮挡遮盖物,现垃圾堆放场地中已种植树苗。通过随机抽样开挖检查,发现还有部分垃圾未清理而是被覆土填埋,专家出具《整改情况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书》认为:丁旗镇政府经过垃圾清理、推平覆土等整改措施后有效地减轻了易腐生活垃圾腐败发酵所产生的大量恶臭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大大减少了蚊蝇、蟑螂、老鼠的滋生并遏制疾病传播,显著地改善了环境景观,减轻了对周边居民及工业园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危害,同时,堆场在不同程度地覆土后,还有效减少了垃圾腐蚀性气体及渗滤液等对周边农作物产量、品质的不利影响,且由于覆盖土壤对降雨的阻挡及吸收,有利于减少垃圾场径流对农田及地下水的威胁,此外,垃圾堆放场地通过清理及覆土种植苗木进行合理利用后,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但是,整个垃圾场的部分区域的垃圾尚未完全清理,且存在部分区域覆土厚度较薄、尚无植被覆盖,导致该区域在大气降水淋洗及地表径流冲刷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含高浓度有机物、氨氮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渗滤液。为使整改后的原垃圾场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利用、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及遗留问题,专家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1、加强垃圾清理和现场覆土工作。对现场可清理的剩余垃圾进行更全面的清理,对确实难以清运走需要覆土的区域或覆土厚度未达到要求的区域,需要继续覆土至80-120厘米以达到种植植物尤其是种植木本植物的要求;覆土时尽量采用透水系数较小的黏土,覆盖后的底部土壤需要机械碾压紧实或夯实以减少雨水淋洗渗滤;2、及时对覆土堆场进行植被种植工作。覆土后的上层土壤尤其是坡面需要及时种植植物(尤其是乔灌草配合、要求植被覆盖度常年不小于80%)以减轻雨季产生的水土流失和污染物渗滤。实现通过植被覆盖减少冲刷、利用植物吸收和蒸腾蒸发减少场地下渗水量并利用场地繁茂生物吸收污染净化场地残留污染物的综合作用;3、及时修建挡土墙。由于道路北侧原垃圾堆放点的低洼处覆盖的土层形成较陡的土质边坡较高,需及时修建挡土墙,防止堆场边坡滑塌后露出的填埋垃圾出露和扩散,以避免造成附近旱地及农田的污染。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益诉讼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提请批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龙岩飞机制造厂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木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立即停止倾倒生活垃圾的函》、丁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木岗镇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倾倒生活垃圾的函>的复函》、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六枝特区木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六盘水木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木岗镇把仕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书》、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木岗镇把仕村后山平台生活垃圾污染的情况说明》、垃圾堆放现场图片、调取视频笔录及调取的视频、宋会才询问笔录、张登荣询问笔录、刘开强调查笔录、王文俊询问笔录、王元贵询问笔录、张汉斌调查笔录、陈文忠询问笔录、李华元询问笔录、潘小钟询问笔录、王尚江询问笔录,被告方提交的丁旗镇人民政府送达给龙滩村村委会的通知及送达图片、清运涉案垃圾支出的费用发票、清运垃圾及回填泥土的照片及视频光盘、关于批准龙滩村在原垃圾堆放点种植树苗的批复,证人吴永贵、宋会才、宋友礼的证言,以及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专家出具的《整改情况现场调研及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也规定,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将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渗透、防流失、防雨等防治措施,其行为已造成较严重的大气污染及景观污染、将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及土壤污染等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将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选址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益诉讼人在发现被告的行为后,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被告并未积极进行整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旗镇政府才履行其管理职能,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并在原址覆盖厚度不等的黄土,在明显改善环境、降低环境影响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环保专家现场查勘发现,部分区域垃圾未完全清理,部分区域覆土的厚度较薄、尚无植被覆盖等情形,为确保整改后的垃圾场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利用、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环保专家建议被告丁旗镇政府还应从加强垃圾清理和现场覆土、及时对覆土堆场进行植被种植、及时修建挡土墙等方面开展工作,本院认为,专家对被告的整改调研意见客观中立地反映了垃圾临时堆放场整改后的现实情况,专家对整改的完善建议也切实可行,故对环保专家的建议意见予以采纳,对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地块原状的诉请,本院据实际予以支持。在本案受理后,丁旗镇政府已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履行垃圾管理职责,责令其辖区内的龙滩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的目的已得以实现,但鉴于公益诉讼人并未向法庭明示撤诉,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将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面积3583.75平方米)选址作为垃圾临时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整改后的临时垃圾堆放场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利用、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

三、驳回公益诉讼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柳 红 强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罗 朝 娟

       苏 桂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