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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梓彬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监5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梓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灿儒,该区区长。

申诉人梁梓彬与被申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梓彬申诉称:(一)申诉人向被申诉人申请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被告指定的特定系统提出,而是在互联网上向被告提出申请,亦不属于有效的申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而且无法律依据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政协领导提出转交申请,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职责,亦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梁梓彬请求:(一)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行初字第86号行政裁定;(二)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69号行政裁定;(三)判定被申诉人不作为;(四)判令被申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督办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保障申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判令被申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督办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各工作部门依法追究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并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六)判令被申诉人在主流媒体与网站公开向申诉人道歉;(七)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经审查,申诉人梁梓彬的申诉理由与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理由相同,故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原审法院驳回申诉人梁梓彬的起诉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中,申诉人梁梓彬是因认为南海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确认南海区政府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南海区政府履行相关职责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申诉人梁梓彬在本案中的起诉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不提供证据的例外情形,故其应当提供曾经向南海区政府提出相关申请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梁梓彬虽然自称曾于2013年7月3日、8月7日向接访的区领导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解决生活垃圾堆积问题,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称于2013年10月30日起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佛山都市网中向南海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该府履行法定职责,但此不属于有效的申请方式和途径。其称于2013年11月6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向接访领导递交了《申请南海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将该申请书转交南海区政府,但其是以来信来访形式向区政协领导提出转交申请,亦属于不当方式和途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梁梓彬在2013年12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对其2013年11月6日递交《申请南海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申请书》这一行为,尚处于南海区政府作出处理的法定期限内,其起诉该政府不作为不符合法定要件。另一方面,梁梓彬所请求处理的主要是因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引发的矛盾所产生的,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规定的“紧急情况”的情形,梁梓彬认为其起诉不受60日限制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

综上,申诉人梁梓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梓彬的申诉。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高晓力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 陈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