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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公益诉讼案例):利川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信息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9-07-31

案件简介

利川市溜子湾矿业公司在利川市毛坝镇“溜子湾”等地占用林地开采碳质页岩并露天燃烧煤矸石,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影响区林木大片死亡。利川市林业局仅针对采矿区作出了行政执法活动,未针对被熏死的林木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利川市林业局认为其已履行职责,并将林木损毁作为大气污染案件移交利川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由于溜子湾开采区燃烧的煤矸石至诉讼时仍未熄灭,且持续向周边林木散发有害气体,影响区内仍有大片被有害气体熏死的林木。为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因露天焚烧煤矸石分别造成大气污染和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系违反不同法律规定,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理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影响区的森林属于利川市林业局的管辖范围,监管该片被毁林地及督促植被恢复系利川市林业局的职责。溜子湾公司焚烧煤矸石产生的物质与影响区林木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利川市林业局仅就采矿区作出处理,却未针对被毁坏的影响区林木作出林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行为,而仅将之移送环保部门查处,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后判决确认利川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对涉案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价值

本案合理解决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效问题,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和充分收集公益诉讼证据。同时,创造性地解决了诉前程序问题,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所指的审批程序系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很好地解决了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单位内部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关系,对今后正确处理诉讼中的类似问题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案属于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而且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现实中,管理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案有助于厘清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衔接,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厘清部门职责分工,避免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