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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楼“长高长胖” 居民状告县城建局终审胜

信息来源:昆明日报 发布日期:2012-01-29

(云南)富民兴发商贸有限公司(原富民县永定供销合作社)于2007年7月贴出告示,要对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重建综合楼。

同年8月28日,永定供销社开始拆除老房,相邻住户们纷纷向富民县城建局反映,富民县城建局实地查看后,认定永定供销社的施工图纸和当初的审批图纸不是同一张,随后,对其下发《停止施工通知书》。接到停工通知后,永定供销社随即停工。随后,供销社多次找有关部门协调,希望尽快复工。永定供销社再次复工,又遭相邻住户的阻止,但永定供销社强行将综合楼建了起来。

新综合楼贴着几家住户的厨房而建,综合楼南面的永定街19号,是受影响最严重的。临路朝北边的一楼厨房,原本中午正值烈日当头,现在却见不到半点光线。从一楼楼梯往上走,楼道里伸手难见五指。永定供销社新楼的侧面与居民房正面紧紧挤在一起,仅剩“一线天”。于是,住户们认为城建局“不作为”,将富民县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永定供销社违法修建的综合楼强制拆除,并判令被告赔偿5万元,供销社一方作为第三人出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根据投诉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供销社的施工图纸和审批时的图纸确实不一致,施工图纸完全改变了审批的建筑结构,建筑层数由3层增加到6层,面积也做了改动。

法院认为,富民县城建局在行政管理中,查证了永定供销社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其送达停工通知,并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对永定供销社作出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永定供销社未经富民县城建局同意,擅自使用未经审批的图纸,增加综合楼的层数及建筑面积,造成相邻权侵害的纠纷和损失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因富民县城建局考虑到本案中“对违法建筑以限期拆除具有不可行的现实情况”,所以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住户们不服向昆明中院上诉,二审中,昆明中院认为,经富民县城乡建设局查明供销社在建综合大楼期间确实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城乡建设局虽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但事实上违法行为没有纠正,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富民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供销社在本案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