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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凌海青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执行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1-0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海青。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凌海青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君、陈清觉,被执行人凌海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吉喜,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166号《关于长沙市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下达了(2004)政国土字第3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征收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天顶乡范围内集体土地61.3053公顷作为长沙市2002年度一批次(望城坡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06年9月21日发布了[2006]第078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6月22日及2007年9月29日分别核发了[2007]第149-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07]第149-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由于被执行人凌海青的房屋所处位置在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长国土资腾[2009] 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09年3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凌海青,限被执行人凌海青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沙市岳麓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被执行人凌海青收到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09]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09]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凌海青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国土资腾[2009]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 晓 波 
审 判 员  蔡 亨 松 
审 判 员  苏 舸 飞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吉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