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典型案例 -> 行政处罚 -> 正文

舟山普陀凡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03

【(2015)浙舟行终字第3号】

【入选理由】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领域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阵地。因低成本、低风险、易操作、易推广等特征,网络购物也成为了商标侵权的“高发地”。本案中,针对网络购物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涉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职能,确认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及违法行为网络经营者住所地工商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协作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应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交易数据作为量罚证据,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妥当,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中的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震慑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力量。同时,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舟山普陀凡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诚公司)通过其在淘宝网天猫商城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凡诚化妆品专营店”销售标示有“999”图标的“军医生”系列化妆品,并使用“999”图标及“三九”字样用于网店内广告宣传、展示。2013年12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获关于凡诚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余杭工商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市场监管局)。普陀市场监管局立案后,向“999”注册商标所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该公司书面回复确认其未予授权。2014年5月,该局调取了凡诚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销售侵权化妆品销售记录等相关数据,后经告知、听证等程序,于同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凡诚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凡诚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驳回凡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凡诚公司不服,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陀市场监管局经向“999”系列商标注册人调查,认定凡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并在网店的广告宣传、展示中使用“999”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认定清楚。该局经核对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提供的网店销售记录以计算凡诚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依据充分;而凡诚公司认为其刷交易数据的金额及其承担的快递运费应予剔除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此外,因凡诚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存续至新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过渡期间,而旧法规定的罚则相对较轻,故普陀市场监管局适用2001年《商标法》及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遂于2015年3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