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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学科突起与方法转型:中国财税法学变迁四十年

信息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04-08

【注释】

*辽宁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是作者作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3&ZD028)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翔做了大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侯卓博士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1]参见教育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中国法学三十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

  [2]“第一步利改税”,是指从1983年1月起我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3]“第二步利改税”,是指从1984年10月起我国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的重大改革措施,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4]参见陈共、袁振宇:《利改税的必然性以及税收的调节作用》,《财政研究》1984年第11期,第17~24页。

  [5]参见刘隆亨:《利改税的意义和法律作用》,《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第31~38页。

  [6]参见邬展通:《谈谈财政法制问题》,《财务与会计》1979年第9期,第17~19页;黄永珍:《应当坚持依法征税》,《财务与会计》1979年第3期,第26~27页。

  [7]参见蒋映光:《坚持计划经济制度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读〈中国财政问题〉》,载《人民日报》1982年1月5日,第5版。

  [8]参见李大庆、王利军:《“财税一体化”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决定——一种公共财产法的视角》,《财税法论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页。

  [9]参见何振一:《1994年财税改革举措效果及问题剖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4期,第34~38页。

  [10]参见宁学平:《试论财税改革的完善与配套》,《财政研究》1994年第5期,第2~11页。

  [11]参见郭凯峰:《论我国预算法中的预算制约机制》,《河北财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第13~15页。

  [12]参见刘建军:《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思考——兼论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7~13页。

  [13]《论语·泰伯篇》。

  [14]参见汤洁茵:《税收之债与法治理念分析》,《税务研究》2005年第4期,第63~66页。

  [15]参见刘剑文、***:《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2~100页。

  [16]王家林:《也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谈起——就一些税法新理论求教刘剑文教授》,《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52~64页。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8]刘剑文、王桦宇:《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第129~146页。

  [19]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162~180页;侯卓:《论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法学》2018年第1期,第19~30页。

  [20]参见高培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第102~122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2]参见陈俊:《〈立法法〉修改后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65~69页。

  [23]“从法学角度谈《个税法》修改”,载《金融时报》2005年9月8日。

  [24]参见李大庆:《整体主义观念下的中国财税法学——从概念到体系》,载《财税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156页。

  [25]熊伟:《财政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8页。

  [26]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关于“强化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建设现代财税法学”的倡议》,载《财税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27]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学研究的大格局与新视野》,载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8]刘剑文、陈立诚:《财税法总论论纲》,《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113~124页。

  [29]参见前注[26],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文,第1~3页。

  [30]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载《财税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31]例如,陈少英:《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法学》2016年第7期,第71~81页;曹荠、任际:《财税法客观基础与理论边界》,《理论界》2016年第4期,第79~85页;李求轶:《中国财税法的体系与功能转换》,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10月。

  [32]参见熊伟:《走出宏观调控法误区的财税法学》,载《财税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4~80页。

  [33]前注[28],刘剑文、陈立诚文,第113~124页。

  [34]参见吴凌畅:《从“公共财产”到“公共财产法”——以财税法学科研究定位为视角》,《财经法学》2017年第1期,第122~133页。

  [35]参见胡翔:《财政权结构与价值刍议——基于公共财产法语境的思考》,《行政法论丛》2017年第2期,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203页。

  [36]刘剑文:《论财税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公共财产法语境下的治理逻辑》,《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第6~21页。

  [37]陈立诚、刘剑文:《财税制度反腐:一种源头治理的新进路》,《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59~70页。

  [38]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第3~16页。

  [39]参见尹亚军:《“问题导向式立法”:一个经济法立法趋势》,《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第68~80页。

  [40]王桦宇:《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第62~68页。

  [41]熊伟:《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领域法学之精神》,《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第54~61页。

  [42]吴凯:《论领域法学研究的动态演化与功能拓展——以美国“领域法”现象为镜鉴》,《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第77~86页。

  [43]张学博,李玉云:《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第40~43页。

  [44]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教党〔2018〕23号,2018年5月3日。

  [45]参见梁文永:《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第64~76页。

  [46]参见吴凯:《论环境法上权利的异质性及其类型化的方法论功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110~125页。

  [47]参见赵毅:《足球法;一个新兴的领域法学》,《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8年第1期,第7~14页。

  [48]参见刘剑文:《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政法论丛》2017年第3期,第32~42页。

  [49]同上注。

  [5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51]参见柴葳:《中国政法大学一年来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学校重要讲话精神——打造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升级版”》,载中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moe_2082/zl_2017n/2017_zl71/201805/t20180509_33539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0日。

  [52]前注[48],刘剑文文,第32~42页。

  [53]同上注。

  [54]参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论坛在广州召开》,载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https://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 ColumnID =82&InfoID =25982,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0日。

  [55]参见柴葳:《中国政法大学一年来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学校重要讲话精神——打造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升级版”》,载《中国教育报》2018年5月9日,第1版。

  [56]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 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

  [57]前注[26],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文,第1~3页。

  [58]刘剑文等:《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7~430页。

  [59]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

  [60]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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