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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祺好:互联网新业态的“软法”兴起及其规制

信息来源:《法学》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3-25


【摘要】:近4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国家主导的秩序构建无疑是其一个重要特征,民间的秩序建构能力较为有限。“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一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特别是网约车等各种新业态不断涌现,它们在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和利益机制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软法”生产,这不仅给政府监管体制和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和风险,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软法”治理秩序,推动着从单一国家建构向国家与民间双向建构的法治转型。我们需要立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确立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良性互动的规制机制,推动双向构建的良法善治秩序的形成。

【关键词】:互联网新业态  政府监管  软法兴起  治理秩序


  当今中国,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已步入了智能互联网时代。各种新的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业态如雨后春笋,推动着从传统经济向互联网经济的转型。这些共享经济新业态展现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战略指引下的民间创新趋势,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但也给政府监管秩序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和困境,并推动着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从国家构建主导向国家与民间双向构建的时代转型。本文拟以网约车为例,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审视和法理分析,进而提出可能的应对方式和规制模式,探索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建设路径与策略。

  一、网约车合法化进程中的权利话语和政府选择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新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中国也从此成为全球首个网约车合法化的国家。然而,网约车的合法化进程却不那么简单,它恰是一个互联网新业态对传统出租车管理秩序产生冲击,并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回应发生博弈的复杂进程。在某种意义上展现出互联网新业态的法律规制策略与路径选择,进而对依然在“野蛮生长”、纷纷借助分享经济来拓展自身的“飞地”相似的新业态(诸如短租平台、分时度假等)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反思意义。

  众所周知,2012年3月“摇摇招车”正式上线,标志着中国的网约车的诞生。在此后的4年间,“滴滴”“优步”“易到”“神州专车”相继席卷各大中城市。它们凭借新技术平台,在传统出租车运行方式之外,创造出了一个线上与线下(020)即时互动交易、用户—平台—网约车主(汽车租赁公司、私家车、出租车)分享整合运行和个性化服务的新商业模式,而这些是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各地管理细则和监管体制所难以涵盖的,并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是网约车存在着将“黑车”洗白的情况,冲击着传统出租车的特许权和监管权;二是网约车可以根据交通高峰需求情况实时“加价”,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定价、计价监管制度,出现了不正当竞争;三是网约车接单后可以拒绝路客的“扬招”需求,径直去接送订单乘客,冲击了传统出租车的“拒载”禁止性规定,也有悖交易公平;四是网约车在安全、保险、交通事故理赔等方面处于盲区,容易发生纠纷和损害乘客权益;五是分割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客户市场,损害了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运营公司的权益等。这些问题无疑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秩序带来很大的挑战,甚至是破坏。也恰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网约车合法性话题一直争议不断。为此,网约车经营者便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即他们认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它并不会天然夺取谁的利益。而网约车的崛起恰恰具有重大的除弊兴利之效;他们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会推动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从而带来制度创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而各地新规细则出台后,“滴滴出行”则进行“愤怒”性回应,认为它一旦实施会导致车难打、打车价格提高、造成失业、抵制创新,以至于让人产生某种“挟民意令政府,挟总理令政府”的感觉。[1]与此同时,它们又借助1984年的“索尼案”、1896年的底特律“约谈福特案”、印刷机和蒸汽机的发明、 Uber全球扩张趋势等,来说明录像机、汽车、印刷机等科技创新曾经有过“惊人的相似”遭遇,来申明自己的委屈、构建自己的正当性话语。声言“尤其在现代社会,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我们对于颠覆性的事物已经多有期待。”[2]这些申张表达在深层意义上,无疑是一种新兴的权利话语和进步逻辑,意在关于网约车“禁”与“放”的公共政策论证中获取民意支持和合法性立场。

  然而,广大出租车司机群体、出租车公司等则一直秉持质疑之声,强调网约车的非法性,并通过罢运、围堵网约车、抗议等形式给政府监管部门施加压力,使得政府监管部门既处于艰难境地,同时也不得不展开积极的创新探索。

  十分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监管应对的争议纠结。其实,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面对网约车的瞬间“袭来”,也是一直争议不断。其中,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对网约车基本持禁止态度,而美国各个州则有禁有放。比较而言,一些欧洲国家政府部门面临着强大的出租车工会所施加的巨大政治压力,而在中国,网约车所面对的则可能是来自出租车公司以及行业管制者的利益同盟。[3]然而,对监管部门而言,网约车的法律冲突和监管空白,特别是既有法律秩序被打破、新法律机制尚未形成,才更是难题。一是交管、城管等部门通过适用并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对网约车进行查处(甚至有钓鱼执法和暴力执法),引起了众多质疑,甚至行政诉讼;二是出租车停运事件、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司机的对峙冲突、各类群体性纠纷等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维稳压力;三是乘客群体和网约车司机的数量不断扩大、网约车平台寻求发展空间的持续努力、当初的分歧争议日趋倒向网约车合法化立场等,都给政府监管部门增加了多重压力,使其摇摆不定、艰难应对。[4]

  此外,也展开了监管模式的地方性探索。自从打车软件和网约专车在中国出现并迅速搅动出租车行业后,国家监管部门一方面声言要“规范”打车软件和“黑车”违法,另一方面又积极鼓励各地进行改革探索,先后在全国形成了多个监管模式。如上海市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第一张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证,而浙江《义乌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则明确表示,引导出租车公司推出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多种电召服务方式,形成了较为开放的宽松模式。这一推动政府监管、市场力量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解决城市治理难题的尝试,对全国各地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具有示范意义。然而,在北京则曾有多部门发文通知滴滴,告知旗下的专车、快车服务接入私家车已经明显违反当前法律。广州在2015年5月对Uber公司的营运资格也进行了突击检查;同时,广州政府还推出了官方的专车平台,以对抗资本运作的专车、快车和Uber等商业公司平台,这与当时媒体和舆论对私家车接入专车、快车平台的安全性隐患的担忧相一致,形成了较为封闭的守成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探索,既反映出国家监管部门的开放性与创造性,也反映出打车软件和网约专车带给监管部门的难题和困境。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等领域的新业态方兴未艾,传统行业的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领域已经显得力不从心。[5]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立法者和监管部门能否准确把握互联网的特性,确认平台与生产资料的特殊关系,以及如何在新旧产业之间保持平衡。[6]同样,“出租车市场失灵的属性逐渐发生变化,原先模式之争中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不能给个体司机、要不要出租车数量控制的理论与实践都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专车所代表的信息优势与城市交通日益趋紧的困境,要求政府进行范式变迁,更多元、更开放、更宏观地管理城市交通出行。”[7]因此,这就需要借助民间智慧,让各种经济和技术手段应用起来为公众服务。为此,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从消费者到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平台公司、专家学者等各方参与的讨论热潮,相关部门组织了100多场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尊重各个群体的诉求表达及地方政府的事权管理并寻求最大公约数,最终推动了网约车的合法化和公众的认同。

  二、互联网新业态的“软法”兴起及其秩序风险

  事实表明,自2012年以来,滴滴、快的、Uber等公司捕捉到巨大市场商机后,便从打车软件推广开始,快速激发人们获取补贴的愿望和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进而变成人们的一种日常习惯;进而将这些利益诉求提炼、凝聚为新兴的商业利益,转化为权利话语来塑造公共性的权益安排和制度重建。

  众所周知,法律变革无疑离不开社会需要和民众诉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形成了先经地方探索再由国家确认推广的“先行先试”变革模式,尽管这体现着国家立法与多元社会的互动与平衡,但毕竟在国家的引导和管控之下,试验和变革的速度也较慢,而网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将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民间创新诉求转换成了基于技术平台的“软法”生产,而这些“软法”又对国家法秩序造成了解构性挑战,这既形成了一定的秩序风险,也推动着新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

  首先,网约车的“软法”生产与政府监管秩序的错位冲突。网约车、短租平台等的崛起,创造了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同时也基于这些新的商业要素、构造和运行方式的需要,产生了大量的、自我规约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它们凭借新技术平台和技术创新来“设计规则,使混沌中产生秩序”,酝酿“无中

生有”的民间“软法”。[8]这些“非正式”规则发挥着塑造、维护和增进民间自主秩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与政府监管秩序之间的张力和互动。具体表现为:一是具有“双重”突破性,也即既有对原有经济(商业)业态的“颠覆”性,也有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秩序的解构性,包括“黑车”洗白、加价、保险等问题。二是它能够进行“场内”规制,即网约车平台能够对自己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制和治理,如为防止滴滴司机“挑活儿”“挑单”,滴滴打车就上线了“滴米”系统,通过“滴米”奖惩机制来平衡“好单”和“差单”,从而抑制了驾驶员隐形的挑客或拒载行为;同时,如果司机安装“加速器”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一旦被公司后台数据监控到,司机将被封号处理,[9]这就有效地实现了其平台治理。三是它具有某种被模仿的“启发”和“失范”效应,并呈“星火燎原”之势。四是存在着不良竞争,它们“今天‘打则惊天动地’,明天‘合则恩爱到底,,只盯着眼下,却未组织起行业协会,树立行业规范,以图谋行业的长远良性发展。既然没有设定自律监管的标准,在监管权力上被接管恐怕是一个必然结果。”[10]这样,从更大的范围来看,“互联网以自己的方式架空和解构了传统的权力结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场。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固化这样的权利场,并形成新一轮的平衡。”[11]

  其次,从立法过程的回应到规则层面的直接对弈。我们知道,法律规则都是由国家特定的立法机关经由特定的立法程序、按照明确的立法规则来进行的。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可以进行商议讨论、多元博弈和对社会诉求进行回应,但一旦变成生效的法律规则,它就具有了排斥外在因素介入的封闭性和不可挑战的刚性,即使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只能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及法定的自由裁量方式来予以解决,这些无疑都来自于体制的正式制度程序。而网约车凭借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民间“软法”规则的生产,则打破了制度规则以往的封闭性和刚性,以打车软件等技术手段改变了现有监管制度的权益设定,打造了“生米煮成熟饭”的打车“新规则”,挑战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形成了民间“软法”与正式制度在规则层面上的直接对弈,迫使政府监管部门“被动”地进行回应、承认和变革。

  最后,互联网新业态“软法”生产的理性甄别和规制。尽管网约车的“软法”的生产往往代表了新技术、新业态的创新进步要求,但并不等于所有的科技创新努力都是至善的,即便不论其动机目的而只论其客观后果也是如此。换句话说,有些“软法”生产则很可能是通过打破既有规则秩序来谋取不当私利,并产生了不良后果。事实表明,“私人偏好可能为集体抱负或慎思明辨的判断所推翻”,[12]因此,“只有将‘私人’与‘共有’两者结合起来,这两者才能充分发挥作用。”[13]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发展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可能会超过工业革命,但它绝不是完美的,“既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又让人感到恐惧”,这与宇宙中的“黑洞”很相似,而“黑洞”企业“充当了传统企业‘掘墓人’的角色,是既得利益者,又掌控话语权,它们所表述的观点难免会带有一定的自私和偏见。商业的战争是残酷的,商人的言论必然会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这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14]也就是说,互联网新业态的“软法”生产必然会带有生产者的价值偏好,主张和设定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胜者为王”的“自然状态”就成为必然的归宿。为此,有西方学者就深刻指出,“由于网络经济的性质崇

尚失衡、分散、不确定、动荡和相对主义,因此在网络的世界里,意义和价值就失去了根基。”因此,“如果没有来自顶层的指导和管理,自下而上的控制方式会在面临很多选择的时候停滞不前”,丧失行动力。[15]其间,“国家也许帮着塑造社会,但是也受到其所在社会的不断塑造。”[16]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立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场,认真地去面对这种民间“软法”的创设和生产,从而进行积极的甄别应对和理性规制。

  三、探索创新型国家的“软法”规制机制

  中共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样,就需要立足“互联网+”的共享经济模式,既要让人们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资源,共同创造和获得经济红利,但同时对“滴滴打车”等新业态的“软法”生产,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互动引导和良性规制,这些都无疑会带来公共治理观念和方式上的“革命”。因此,我们应按照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发展理念与战略部署,探索创新型国家的“软法”规制机制,塑造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良性互动和多元治理秩序。

  (一)“软法”兴起中利益相关方的损益平衡

  我们知道,卡夫卡的“守门人”是对妨碍公民接近法律和正义的各种力量的比喻和象征。而在当今“网络急剧颠覆了基于物理空间边界的规则制定体系”的变革时代,“作为守门人的新科技,是更可能邀请我们进入,还是更可能对我们加以排斥?是更可能服务于个人,加强我们的自治,赋予我们力量,还是更可能侵犯我们的隐私,维持现状,服务于既得利益?是为我们提供了赶走守门人的工具,还是为已经就位的守门人提供了支援?”[17]这可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结论,却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纵观网约车的合法化进程,各种立场的言说、各种力量的博弈无疑是十分明显的。[18]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这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行“丛林法则”之实。[19]在网约车合法性问题的争论中,科学技术一直是以先进性来展现和说明自己的,有评论就这样宣称,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去接受现代性的福利,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20]然而,如果仅仅把它视为新生事物、科技进步所遭遇的政府阻碍、传统垄断和旧事物抵抗的话,就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它深层问题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乃是未能在其创新业态和运营模式中实现利益相关方的损益平衡,从而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冲突。事实也表明,“仅仅存在于完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的个人自由与仅仅以正规化的法律限制行为的秩序之间的权衡,随着品位、技术和资源的变化而变化。”[21]但这个变革应该抑制资本逻辑和私人偏好的不利因素,以增益平衡来促进公众福祉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科技确实能够带来人类福祉和社会进步,但同时技术进步话语下经济实体的“私人偏好可能为集体抱负或慎思明辨的判断所推翻。”这样,“即使有些人的情况因规制而恶化,规制仍然可以获得正当性论证。”[22]而很多国家的经验也一再表明,“如果没有国家,大多数公共治理将不能有效地进行。”[23]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立足公益与秩序来进行平衡和规制。

  (二)立足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创新治理的规制理念

  当下迅猛袭来的信息革命,“在改变我们许多基本的生活和思考方式的同时,大数据早已在推动我们去重新思考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怎样鼓励其增长以及怎样遏制其潜在威胁。然而,不同于印刷革命,我们没有几个世纪的时间去慢慢适应,我们也许只有几年时间。”[24]因此,对网约车等新业态所带来的各种创新和突破,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而是应确立一定的识别原则和标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是否干预,而在于如何干预,这就必须立足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建立正义性、合理性的规制理念和原则,推动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良法善治。

  首先,以创新权利保障为基点。在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挑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政府规制能够避免强制或混乱,并因此通过使人们更加容易做自己想做的事或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促进自由。”[25]然而,这种规制则必须建立在对新兴权利和创新权利的有效保障基础上。中共党的十九大也明确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解决这个“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矛盾,促进人的充分、全面发展,就必须要坚守民生民权保障这条法治底线。因此,保障新业态的各种创新权利,才能把改革开放所释放的利益切实转化为民众所共享发展的收益成果,也才能打造出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良法善治机制。

  其次,增强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互动发展。如果规则与现实行为漠不相关,法律的功能就会被扭曲,因此,“应当通过塑造规则本身来适应现实需要。”[26]然而,面对网约车等新业态引发的制度变革,则应该采取开门立法、多元协商方式来有序进行,而不可关门设计或者权力擅定。促进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互动发展,具言之,一是国家“硬法”对互联网新业态“软法”留有较为宽松的创造发展空间,尊重和鼓励科技变革进程中“软法”的“创新权利”生产,并适时上升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法律权利;二是在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网络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秩序不是人们从外部向社会施加的压力”,而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27]因此,对“软法”的“自治性”治理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则应按照“负面清单”和“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的原则,予以“消极自由”式的默许;三是对那些带有明显私人偏好、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而减损相关方权益的“软法”,国家就应予以必要的干预和纠偏,以实现良法善治和推进法治秩序。

  最后,形成“三手”合力,鼓励互联网新业态成长和“软法”治理。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国家在“十三五”期间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动蓬勃开展”,[28]而政府则“要勇于自我革命,给市场和社会留出空间”,[29]这样,就“需要‘社会’站出来承担独立的功能”,以使“‘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手’形成合力”,[30]这无疑体现着尊重民众创造精神和民间构建作用的深层底蕴。事实也表明,在“负面清单”的全新治理机制下,就要彻底改变以往那种政府主导的单方面设计和规制方式,从而为民间自律和民间“软法”生产让渡出足够的成长空间。

  (三)塑造“软法”治理机制和多元规则秩序

  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深水区和转型关键期,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法治化的战略目标。为此,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我国已将“社会建设”提升到创新管理的关键地位上,指出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则明确要求,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而党的十九大则再次强调,“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样,公众参与就成为构建治理法治化秩序的重要动力机制和总体要求。同时,“社会公共决策不再是精英政治的封闭行为,而是走向社会多元合作的开放行为,公民等其他主体都能参与到开放的公共决策中,不仅有民主表达权,还有贡献专业才干或智慧学识的行动权。”[31]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让“监管魔球转起来”的话,“政府官员要做的就不仅是明确自己对待这些法规的态度,还要了解民众的直觉反应。我们不能只凭感觉来实现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32]这样,就需要根据“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和支持互联网新业态的行业协会、利益相关方等多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新业态的“软法”生产和“软法”治理中来,进而将网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形成的变革压力与创新动力转换成新型的“软法”治理机制,推动多元规则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尽管网约车合法化进程充满着争议和博弈,但毕竟取得了让大多数人满意的结果,推进了出租车行业的制度变革。因此,“就事论事”的网约车合法了,问题也许就结束了;然而,针对“互联网+”財代,这种新业态“软法”治理的应对策略与制度安排可能才刚刚开始。而其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秩序构建动力从国家向民间的转向。

  我们知道,在近40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中,一直呈现着国家规划和指引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

快速而大量的国家立法塑造和构建了当下的社会秩序,也对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诸多新的“软法”不断生产出来,既有的国家主导模式就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难题。事实上,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任何单一的国家或者组织力量都难以回应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因此,探索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成为国际社会的变革发展主流,它“意味着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33]这样,在面对“互联网+”战略所带来的新业态“软法”治理,就不应再以国家本位观念和“政府推进型”思维来予以排斥或者防范,而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吸纳整合,促进国家“硬法”与“软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国家与社会在秩序上的双向构建。首先,这意味着促进法治秩序形成和运行的动力已不再是国家主导或者单一性构建,而是转向了国家与社会的双向构建和互动推进。其次,这意味着民间“软法”已不再是过去那种传统习惯、风俗等历史沉淀和记忆,它与国家法也不再是传统与现代的碰撞,而是展现着“互联网+”时代的新业态规律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先行先试意义。再次,这意味着“软法”治理塑造着新时代的自生自发秩序,成为抵御公权的构建扩张、维护负面清单制度下的社会自主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最后,这也意味着国家治理的新的发展路径。当今的信息革命给人类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可能会远远超过此前的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世界各国都在顺应变革、抢抓机遇、推进经济发展和治理的转型。为此,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就明确指出,要“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强国为目标,着力增强国家信息化能力,着力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7月和11月,国务院、中办国办又先后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等重大战略规划,旨在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和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以加快网络强国建设并赢得未来国际竞争的新优势,这必然会加速发展下一代智能互联网。因此,滴滴打车等智能化的“互联网+”新业态无疑会加速升级发展,其“软法”生产也会更加活跃。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互动机制也就会扮演重要的角色,对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秩序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并代表着信息化发展、智能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变革走向。由此可见,以滴滴打车等为代表的新业态及其“软法”兴起,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发展前景。而增强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互动发展,塑造“软法”治理机制和多元规则秩序,也就成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进程的基本路径和现实策略。

  (责任编辑: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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