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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锴:论给付行政的程序控制

信息来源:时代法学 发布日期:2018-07-31

【参考文献】 

[1] 此后,1975年宪法将其中的“物资”改为“物质”,该权利表述沿用至今。

[2] 相关论述可参见胡敏洁著:《给付行政范畴的中国生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3] 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柳砚涛著:《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孙丽岩著:《授益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胡敏洁著:《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林莉红、孔繁华著:《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喻少如著:《行政给付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等。相关论文则有将近百篇,在此不一一列举。

[4] 虽有学者仍高呼给付行政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限制,但是现实却并未予以采纳。参见黄学贤.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若干问题探讨[J].江海学刊,2005,(6).

[5] 哈贝马斯曾说过,在福利国家和预防国家“如此高程度的复杂性、情境依赖性和不确定性,以致于它无法事先在想象中被充分认识,也无法事后在规范上加以最后确定”的政府行动,若继续固守法律稳定性的阵地,无疑是宣布法治历史使命的终结。转引自郑春燕.程序主义行政法治[J].法学研究,2012,(6).

[6] [美]保罗·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M].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78.

[7] 该观点出自黑贝勒教授,他指出:“通过组织法和程序法,给付国家可以在实现社会基本权利的意义上富有效果地提供真正的、自由的机会……今天,组织法和程序法中存在着对法、议会立法而言最为重要的形成任务。”转引自江必新,邵长茂.共享权、给付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变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9,(4).

[8] 已经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均未对给付行政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即是这一论断的最佳论据。

[9] 这在美国法上得到体现。联邦法律规定,接受食品券的商店只能发给食品,而不能是金钱或者其他用品。如果违规,商店将受到处罚,而决定处罚的程序要比行政机构认为某人已不再具有领取食品券资格的决定要简单得多。See Peter L. Strauss,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89), p.117.

[10] 蔡秀卿.现代国家与行政法[M].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243.

[11]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2.

[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

[13] 该条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4] 事实上,在各地实践中,居委会成为运行中的调查实施机关。如《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如《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公布申请人名单,公布日期不少于3天,同时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5]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18条、第20条、第26条。

[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第8条规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7]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18条。

[18]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19条。

[19]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1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0] 如《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13条对家庭收入作了总计9项的详细罗列。

[21] [日]市桥克哉:《日本行政程序之进化——从国家、市场以及社会的关系来考察》,载《行政程序立法国际研讨会文集》。

[22] 有关辅助性原则的源流和地位可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5页以下.

[23] [前苏]瓦林希科夫.苏维埃行政法总论[M].姜明安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3.

[24] Ewan Felie, et al.,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in Action,Oxford,1996.

[25]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26] 蔡秀卿.现代国家与行政法[M].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129.

[27] 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8] 相关分析请参见高秦伟.“科学”民主化与公众参与[A].载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9] “传统行政程序的自我更新进程应该始于20世纪70年代前后。从彼时开始,传统行政程序理论在强调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的同时,也在发生自身的新变化。这主要是开始关注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之间的比例权衡,不再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就是一个严格的标尺,而是将效率也作为行政程序建制的一个考量基点;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把提升行政效能作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之一,程序改革实践中的效率导向也越来越显著。”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2.

[30] [新西]塔格特.行政法的范围[M].金自宁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8.

[31] Mathews v. Eldridge,424 U.S.319(1976).

[32] 刘莘,王轩.论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行政[A].载莫于川.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四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3] D. J. Galligan, Due Process and Fair Procedures,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6),p.31.

[3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东行终字第42号)。

[35] 调查显示:居委会干部中“51~60岁”的占60.13%,“41~50岁”的占37%,“31~40岁”的仅占2.16%,并且在居委会干部中,大多是“退休、待退休”人员(约占62.16%)。参见于乐峰,谭丽.居委会状况的实证研究——对上海市杨浦区的调查分析[J].学术探索,2007,(1).

[36] 调查显示:居委会干部中拥有“高中、中专、职校”学历的占62.14%,占据主流,“初中或以下”14.15%,“大专、高职”19.19%,“本科”3.12%。参见于乐峰,谭丽.居委会状况的实证研究——对上海市杨浦区的调查分析[J].学术探索,2007,(1).

[37] 如重庆市黔江区从2011年起就在3个街道进行试点,由中介机构对行政救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重庆市黔江区让第三双眼睛监督低保[N].中国财经报,2011-01-13.

[38]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徐行终字第192号)。

[39]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长中行终字第0071号)。

[40]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徐行终字第192号)。

[41]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6.

[42] 诺奇克对给付行政曾质疑道:“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

[43] 章剑生教授曾指出,给付行政是现代行政这枚硬币的另一面,需要在反思现有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给付行政理论,以满足现代行政任务的需要。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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