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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锋、张涛:社会组织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日期:2018-07-21

【摘要】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社会组织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组织通过承担政府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弥补了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社会组织监督互联网企业,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引导个人参与网络社会治理,培养网民的自治能力。社会组织在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方面也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 社会组织;网络社会;社会治理能力;网络文化环境

社会是人们通过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网络社会不仅使人类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塑造了全新的思维方式,更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观念。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着各种活动,就像是现实社会中的行为方式一样,人与人在互联网上被联系起来,这就是网络社会。网络社会自身之特点,有巨大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网络每时每刻都可以给人们带来创造性的工作、生活以及思维方式,网络使稳定的社会联系开始出现并不断巩固,人们也根据它产生的规则,实现自己的目的。实际上,网络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但又不同于现实生活的场域,更是人类自己在不断的联系中,通过技术的创新,出现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的活动空间,是人类社会活动场域之一。当前,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中,要注重发挥 社会组织的作用,从而推进创造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

一、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的困境

在中国,政府、企业共同推动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3亿,超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互联网普及率为53.2%。中国域名总数为4228万个,中国网站总数为482万个,“ CN”下网站数为259万个。在政府和企业使用上,三成网民喜欢线上政务办事,互联网有效地使我们建成了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及机构加快“两微一端”线上布局;国内上市互联网企业数量达到91家,总市值突破5万亿,中国企业已经基本实现计算机、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与此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固定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已经融合。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数占比由2015年的90.1%提升至95.1%,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率均出现了下降,移动互联网与线下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手机支付用户接近4.7亿,线上支付已成为习惯{1}。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壮大,中国网络社会也在不断壮大,人民也越来越真切地感受到网络社会巨大的影响力。网络社会因为具有高度互动、双向传受的特点从而改变着传统社会生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认识世界的观点和方法。但是,网络社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赞叹它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如此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我们也很忧虑网络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比如,语言暴力、侵权、网络犯罪等,对现实社会的社会控制力和社会规范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所以,对于中国网络社会的治理成为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是更自由的,但是也要受政府的管辖。因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是现实社会中问题的一种网络映射。自古以来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网络社会的自由并不是没有政府或者法律的管制。正如我们所知,由于网络社会出现很多问题,使对自由开放的网络空间进行治理逐渐被接受。

当前中国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模式仍然是传统政府主导的行政管理模式,仍以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指令化方式为主,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理念缺失,造成政府机构和官员公共政策低效,而且政府管理缺少竞争力,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局面。政府喜欢采用单向的、简单的行政管理手段,对网络社会过多的干涉,会影响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导致网络社会无法适应当前国家发展的需求。网络社会管理“主观化”严重,在管理过程中,仍然十分依赖原有经验和“惯例”,使网络社会管理失去科学性,进而导致网络社会治理事倍功半。

虽然现有的网络社会管理模式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这种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等属性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属性,单一的政府管理效果并不明显;其次,这种管理模式的成本过高;最后,“治标不治本”。治理理论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治理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方式而言的,治理强调协调与合作,不是统治与控制。所以,政府应当转变思想观念,不断转变和调整自身的角色和行为,将自身定位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由全方位管理转为引导。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使非政府部门获得治理的权限,使它们由被动者变为主动者,这样才能使网络社会得到有效治理。

二、 社会组织的特性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 社会组织的发展起步晚。在改革开放以前,基本上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 社会组织,其功能、影响等更处于低水平阶段。真正意义上的 社会组织出现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加入WTO和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等一些外部因素进一步促进了中国 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共十六大开始,政府的职能定位开始改变,开始建设“服务型政府”,尤其是2006年中共文件首次提出 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放松了对 社会组织的管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对 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视, 社会组织呈现“增速发展状态”,并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的社会治理注入新的力量。

(一) 社会组织的特性

社会组织具有开放性、平等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等特点。一是开放性。由于 社会组织吸纳成员不会受太多的限制, 社会组织发展特别迅速,而且在遇到重大利益冲突时,可以迅速协调成员利益,使他们达成谅解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使矛盾在最小状态下得到解决,减少社会冲突。二是平等性。虽然每个组织都有意见领袖和管理者,但是他们都是地位平等的参与主体,在号召参与公益活动和解决矛盾冲突方面,可以利用地位平等的性质进行协商。组织成员由于都是平等的个体,他们在组织里都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这充分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这种平等性减少了组织的官僚气息,使成员更拥护组织,自愿参加活动,使活动可以顺利进行。三是专业性。 社会组织是由于主体之间共同的兴趣爱好,或者面对共同的问题而成立的。这些组织成员一般具有专业性的知识,这样即使遇到大的问题和困难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而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公益性。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志愿者精神和慈善精神,他们参加服务于社会和国家的志愿活动,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成员也可以募集资金,服务于社会。

(二)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一,促进资源整合。由于 社会组织的开放性大大促进了行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使社会治理更接近“善治”的目标,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使分散的社会资源通过 社会组织得到整合,并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 社会组织本身是占有社会资源的,包括智力资源等。 社会组织使用这些资源,弥补政府治理模式的不足,使社会得到有效治理。

第二,多渠道参与政府决策。 社会组织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沟通渠道,使民众通过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社会管理,政府也可以通过 社会组织了解民众的需求。由于 社会组织是来源于社会,对社会中出现的问题比较了解,所以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可以与政府形成互动,利用其自身的专业性特点,为政府建言献策,使政府的政策更合理和实用。所以说, 社会组织不仅代表人民的利益,更可以充当政府治理社会的推手,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过渡地带,进而使社会矛盾和冲突达到最小化处理,使社会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促进公民自治能力的提高。 社会组织可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民众参与社会或国家事物的管理,培养其政治能力,进而形成政治人格。自治是民主应有之意,群众通过 社会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如居委会和村委会,这样可以为民主政治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社会组织引导民众合理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提高了公民意识,使社会自治能力得以提高。

第四, 社会组织分担政府职能。从中共十六大开始,政府的职能定位开始改变,即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既为 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又为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量存在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构建了大量的服务平台,开展行业自律,使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社会组织由于其开展服务的低成本,使人们愿意利用 社会组织实现自身需求。 社会组织也在调解利益纠纷、规范市场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社会组织也可以解决许多政府无法解决的事情,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社会的治理状况。

三、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主导型的网络社会管理模式可能导致政府对网络社会滥用权力。孟德斯鸠也认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自古以来,权力天然地具有扩张性、易腐性和对权利的侵犯性等特性。从公共行政的责任来说,治理使政府与社会的责任界限变得非常模糊。治理理论既注重政府体制的复杂,又要了解公共责任在国家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变化。公共选择理论的到来,不仅使人民更加了解了政府失灵,而且人们也不对政府的责任有很高的要求。同时,出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很活跃,尤其是在市场与公共部门之间,利用自己的能力,解决了很多被认为是很难解决的事情。

治理理论号召社会大众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巨大贡献和作用。该理论让 社会组织管理本属于政府的事情,让 社会组织承担更大的责任。自主自治的网络社会需要多元的参与者,需要参与者协商谈判,其与传统的协调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也与市场机制不同,这种机制需要网络行为体广泛参与。如果想获得别人的帮助,那么就要放弃自己的少许权利。 社会组织凭借自身的优势和长处,通过协商对话增加各自的好感,进而丰富社会资本,最后建立互信互助的管理联合体。所以,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可能性

第一,政府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中西方国家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西方国家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效果显著,如新加坡、日本、美国,我们可以从这些国家的治理历程中得到一些启示。

市民社会是存在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的总和,它是一种公共领域,包括社区组织、互助组织和兴趣组织等{3}。在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巨大的改变,使完全依附于国家的个人和组织,开始拥有相对自由的身份,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

西方国家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中国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供了借鉴。网络社会构建了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新机制,重塑了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的主体地位。社会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愿望愈加迫切,呈现出广泛性和多元化的特征。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来,开始形成多元协商共治的局面。社会力量形成了大量自治组织,如各种形式的行业性联合会、权益性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沟通渠道和利益保护机制开始形成。社会力量的壮大并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来,倒逼着政府治理观念的发展创新,而采用“多中心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使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成为可能。

第二,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陈丽丽的“三三制”模式{4},即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理念基础之上,谢俊贵的虚拟社会管理模式{5},高献忠提出的协同治理模式等{6}。由于网络社会自身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所以采取管理网络社会的方式也必须开始转变。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联系十分紧密,使得作为管理方式的上层建筑也必须开始转变,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变化。以前那种管理形式,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社会,所以必须引入治理理论方能破解难题,使 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治理的行列,给予它们应有的地位,调动它们的积极性。

网络社会治理要达到“善治”的目的,要以多中心治理为主要模式,改变政府主导形式的管理模式,使非政府组织、个人和专家学者参与进来,这样更能促进有效治理的产生。中国现阶段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在网络社会问题出现前期,政府可以迅速进行控制,但是缺乏政府与民众沟通的纽带,导致“下情不能上达”;政府不能掌握完整的信息,又导致后期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化解问题的机制不够健全。 社会组织可以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多元中心治理模式”为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可以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变,市民社会的崛起使 社会组织迅速发展,这对于网络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优势,使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可以弥补政府管理网络社会的缺陷,所以 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是十分重要的,是具有理论基础和自身优势的。中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网络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政府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培养 社会组织来分担其职能,政府开始放宽 社会组织成立的限制,培养拥护党和国家的 社会组织。所以,我们要明确 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即其是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员。 社会组织自身的属性,使其有能力承担网络社会治理的职能

四、当前社会组织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的本质是人及其群体交往的活动,网络社会是由人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构建起来的。所以,网络社会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形态,是人们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7}。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秩序,它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网络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网络社会”,即呈现在电子网络空间里的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体,包含各类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治理的对象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的网络行为”和“人的网络共同体生活”{8}56。所以,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有网络社会的运行、网络商务活动、网络政务活动、网络文化等。 社会组织根据其自身特性,可以在这些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促进网络社会得到有效治理。

(一) 社会组织维护网络社会有序运行

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需要网络法律规范的构建、网络安全的保障和网络行为主体的自律等。任何人类生活共同体都需要建立共同的法律规范,网络社会的治理也包含其中,这样网络社会才能良性运行。 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参与国家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听证会和座谈会。互联网行业协会在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有效监督其成员在企业内部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也可以起到宣传政府网络安全政策的作用,宣传先进的网络安全观念,推广经验,推动民众摆脱落后的网络思想。例如,北京网络安全协会2016年12月举办的“‘@同学’网络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增长社会群众特别是北京市高校师生的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使组织内部成员实现自我管理和网络行为活动的自律。尤其是互联网协会可以让其从业人员约束自己的行为,其通过行业协会颁布行业协会管理规范、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以获得制度层面的保障,进而使网络社会得到有序运行。

(二) 社会组织驱动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调节下,每一个企业都会自发地趋向利益,而带来市场失灵,互联网企业由于自身的趋利性,加上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网络社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灰色电子商务活动。 社会组织一经产生,由于其具有平等性等特点,使社会成员在交往的过程中培养了宽容、诚信和公平等品质,这些品质一直推动着市场协会向健康方向发展,如中国互联网协会、首都互联网协会等。

协会的建立使互联网企业进行自我约束,彼此进行监督。对于网络市场,协会成员进行公平竞争,制定相关的网络社会规范和自律条例,监督并约束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如《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8}113。这些互联网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国家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纽带,按照国家的要求,使互联网企业学习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企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网。如电子商务协会每年进行行业信用评级,对于违背诚信的电商进行通报批评;定期举办一些交流会,加强行业间的互相学习,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 社会组织能够培养网民的自治能力

首先,由于社会组织的开放性,大大促进了网络行为主体参与网络社会的治理,使社会治理更接近“善治”的目标,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使分散的社会资源通过 社会组织得到整合,并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比如首都互联网协会,其成员有腾讯、百度这样的互联网大公司。社会组织利用这些资源,参与网络社会治理,弥补政府治理模式的不足。

其次,社会组织推动电子政务活动的常态运行。 社会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沟通渠道,人民通过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网络社会管理,政府也可以通过 社会组织了解更多的民众需求。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联系机制,使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渠道相结合,进而使网络社会得到有效治理。

最后,社会组织引导个人理性参与网络社会生活。 社会组织的组成既有互联网企业组成的网络协会,也有普通的“草根组织”,而“草根组织”是最接近普通网民的,其可以调动普通网民的积极性,积极参与网络社会的治理,培养网民“自治”能力,进而形成有序的网络社会。

(四) 社会组织有助于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基于信息传递所衍生的所有文化活动及其内涵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活动形式的综合体{9}。而网络文化中所蕴含的网络伦理道德和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是网络社会根本的、内在的价值尺度。自由平等、诚实守信、文明友善应当作为中国网络社会的价值理念。在网络文化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网络规章制度和网络价值理念的有效建构,使人们对于价值理念和网络法规产生有效认同,这就需要发挥 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尤其是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互联网协会这种类型的 社会组织可以制造相应的舆论环境,促使人们对于网络文化价值理念的认同。

互联网协会可以利用其会员即互联网企业,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进行宣传和告知。比如,我们可以利用网页不断提醒:“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公约”等内容,使人们在无形中形成一种自觉的遵守,进而自觉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自成立以来,不断推进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单位树立媒体责任,共同抵制不良内容、打击盗版、倡导版权保护。先后发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自律公约》《关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网络视听公益广告传播的倡议书》等。此外,协会还积极开展行业调研、节目评议、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和栏目推选活动、公益广告大赛等。协会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科学健康发展,为中国网络文化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五、增进社会组织在中国网络社会中治理作用的路径选择

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使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 社会组织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 社会组织也面临各种困境,例如 社会组织存在对政府的高度依赖性、自身合法性和内部治理等问题, 社会组织在参与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将遇到许多障碍。 社会组织是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有必要分析如何进一步发挥 社会组织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政府适度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并推动“政社分离”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指出,当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对另外一种社会生活方式进行殖民时,必然破坏后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将之连根拔起,造成后者的“文化贬值”和不适应性{10}。所以,扶植市民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时期,这需要政府从以前对社会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政府对市民社会自治等能力的培养,而 社会组织的发展正是培育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于 社会组织的发展一直存在一些约束性的制度安排,如注册、监管等机制,制约了 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而限制了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和 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优势,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特有的优势,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所以,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有所管,有所不管”,对于 社会组织的保障工作要做好,比如资金的支持和人才的培养等,但是在具体事务管理上,政府要“抓大放小”,要分工明确,给 社会组织更多的权限,充分发挥其自主性。适度放宽 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使 社会组织在政府的监管下,充分发挥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些 社会组织也要摆脱其高度依赖政府的现状,形成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政府也要减少对 社会组织的干预,使 社会组织走向自我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发挥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当今的网络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加上传统官僚体制的弊端,严重束缚了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带来合法性危机。但是 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效推动了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互动网络的形成,促进了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提高了政府治理能力。所以,我们要明确 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尊重 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使 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桥梁作用,为 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进一步建构引导 社会组织运作的规则体系,形成保障 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体系。

网络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 社会组织形式,大致包含网络论坛、新闻讨论组、用户讨论组、网络聊天系统等{11}。网络社区成为网民表达愿望的主要渠道,它也成为社会情绪宣泄的主要场所。政府建立一些“在线问政”的板块,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更多地了解民意,作出正确决策。

(三)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创新机制

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了构建“枢纽型” 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新思路。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 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指出,“枢纽型” 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 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 社会组织{12}77。“枢纽”是指门户开合之枢与提系器物之纽。枢纽型 社会组织的规模取决于与其他 社会组织联系的数量,其既可以把自身系统的力量充分凝聚起来,又可以扩大不同组织间的交流联动,促进组织间信任和关系网络的形成,增强社会资本,助推具体社会治理目标的达成{13}17。

枢纽型 社会组织应该具有萨拉蒙对非营利组织概括的五大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还具有一般 社会组织不具备的特殊性:对同类 社会组织的代表性、获取社会资源的排他性、对各种资源的整合性、服务同类 社会组织的服务性等特性{12}77。枢纽型 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首先,枢纽型 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可以将自身发展为“资源整合中心”,成为链接政府、企业和 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资源中转站”,挖掘和整合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潜在的和剩余的各种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价值,使网络社会得到有效治理{13}18。比如,首都互联网协会可以作为其他 社会组织的孵化平台,为其他 社会组织培养和输送专门人才。其次,枢纽型 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和中介性等特点,统筹协调好各方关系,在担当协调者角色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进而形成网络社会治理新机制。最后,枢纽型 社会组织可以构建系统、稳健的社会利益整合协同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使不同网络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得到协调,引导网民理性地表达诉求,增进网络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减少网络社会利益群体间的隔阂,增进网络社会的利益共识,以实现和谐的网络社会生态环境。

总之,社会组织在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缺陷,监督互联网企业遵守法律规范和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个人合理参与网络社会,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外的第三方力量,要坚持自己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独立性等特性,使自己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促进网络社会治理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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