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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锴:论作为国家义务的社会救助——源于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起点的思考

信息来源:《河北法学》2018年第10期2018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9-05-03

【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给付诉讼的构造与适用研究》(CLS(2017)D39);浙江省教育厅项目(人文社科类)《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研究》(Y201738271)和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行政法律关系论视阈下服务行政的规范建构研究》(SKY-ZX-2017006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锴,男,浙江嘉兴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福利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1]2013年1月4日在河南省兰考县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火灾事件”——爱心妈妈袁厉害的爱心小屋发生火灾造成其救助的孤儿7死1伤。参见张兴军:《兰考民办收养所火灾致7人死亡》,载《人民日报》2013年1月5日。

  [2]2016年8月26日在甘肃康乐县景古镇阿姑村,村民杨改兰因为“杨家全年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明显高于2300元的标准的一笔毛估账”被剥夺了低保资格,生活顿失着落,选择了杀死4个孩子后,服毒自杀。参见刘雪松:《“精准扶贫”,把控公正公平尤为重要》,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12日。

  [3]需要注意的是,已有行政法学者关注到传统行政法上将行政责任定位于“法律责任”过于狭隘,认为应将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研究。参见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朱新力、唐明良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159页。

  [4]事实上,从既有研究中可以看到若以国家责任为起点法学界对社会救助的研究与社会学、行政管理学、伦理学的研究并无过多差异。

  [5]如《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3款:“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6]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生存权可能有着除此之外的第二种意涵,即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中国的人权状况》中所提到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转引自林来梵:《从宪法规定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7]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的结构应认为物质帮助权不具有可直接主张的内容,因《宪法》在第45条第1款第1句权利条款后,直接规定了第2句:“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制度。谢立斌:《宪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

  [8]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慈民初字第1862号。

  [9]从规范文义来看,仅有第6条第4款规定了母亲获得保护和照顾的权利。另可根据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第2句推导出生存权。

  [10]客观上,该条推演过程也在进行着,如国务院2003年6月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即将流浪乞讨人员纳入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又如1999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了城市居民具有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而未将农村居民纳入其中,直至2007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才承认了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但在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很多地方通过“共享权”的原理在本地实施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1]需要指出的是,埃德教授与张翔教授在对义务层次的表述上又存在细微的差别。笔者以为艾德教授的表述更为妥当理由如下:(1)第一层义务中,尊重义务与消极义务均没有表意上的问题,唯消极义务从文义上一般对应于积极义务,且一般与自由权相连接,故未采纳;(2)第三层义务中,实现义务所包含的除物质给付之外,又促进其发展之意,更符合生存权的愿意,故选此表述。

  [12]《宪法》第14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第1款第2句:“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3]《预算法》第27条第2款:“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14](2005)东行终字第10号。

  [15]《行政诉讼法》第73条所规定的“给付判决”的范畴小于大陆法系“给付判决”的概念。大陆法系的“给付判决”包括课以义务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两部分,在课以义务判决中则包含了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两种类型。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给付判决”应包括了大陆法系中的一般给付判决和课以义务判决中的实体性判决;“履行判决”则仅对应于课以义务判决中的程序性判决。当然,这一观点有赖于实践的检验。

  [16]在各地行政救助的实践当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很多经济条件很好的人依靠与当地救助机关的“关系”获得救助。在“行政决定说”看来,该种申请者只要经过批准也具请求权,而“规范要件说”则否定了该种申请者的请求权。《申请低保要“表示”?海南部分农村低保乱象调查》,载《人民日报》2014年3月20日。

  [17]在这里存在例外,如上文所述的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和灾害救助。

  [18]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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