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度重点课题“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与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的共同资助。
[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从原则角度规定精准扶贫以政府为主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再次从原则角度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2]参见莫光辉、张菁:《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及精准反腐机制建构》,载《学习论坛》2017年第3期。
[3]依据国家关于精准扶贫政策文件,精准扶贫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而贫困户主要是指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4]参见张宝珠:《脱贫攻坚需要激发贫困村的内生动力》,载《乡镇论坛》2017年第8期。
[5]从理论而言,精准扶贫对象的行政法权利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鉴于篇幅和研究兴趣,笔者首先探讨精准扶贫对象的程序性权利。
[6]参见莫于川:《民主行政法要论——中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及其制度创新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9-181页。
[7]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下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25-552页。
[8]参见王军伟、朱丽莉:《“让我养牛脱贫,你得给我工钱”脱贫到底是谁的事?》,载《半月谈》2017年第13期。
[9][日]谷可安平:《程序公正》,见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10]参见雷望红:《论精准扶贫政策的不精准执行》,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11]参见陈晓兰等:《当前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来自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的调查报告》,载《农村经济》2016年第1期。
[12]参见[瑞]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13]徐伟新:《新社会动力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页。
[14]参见朱胜利等:《精准执纪,惩防扶贫“蝇贪”》,载2017年7月5日《安徽日报》第5版。
[15]参见陈金来等:《聚焦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再发力》,载2017年1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1版。
[16]参见刘书云、薛天:《让扶贫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田间地头》,载2017年7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第6版。
[1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8]我国有学者对此类现象作了分析。参见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9] See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J.733(1964).
[20] See Goldberg v. Kelly397 U.S.254(1970).
[21] See Paul R. Verkuil, Revisiting the New Property After Twenty-Five Years, 31 Wm.& Mary L. Rev.365(1990).
[22]参见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3]参见章剑生:《从地方到中央: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与未来》,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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