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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研: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浅析

信息来源:爱思想网 发布日期:2012-12-23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道德滑坡严重,法律作为外化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有义务探究食品安全中道德底线缺失的法律责任。食品立法应完善,要以积极向善为价值取向,以因势利导为立法原则;食品执法应规范,严格监管制度,严格惩罚制度;食品企业违法犯罪成本应加大,一经发现严惩不贷,红线附近交巨额警示费;消费者权益保障应加强,降低维权难度,引导其树立正确消费观,分散消费风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人们总想着依靠道德和行业自律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但我们必须认清的事实是,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里的很多问题已经不再是“三无”、偷工减料这么简单,而是有毒、有害、甚至致癌。残酷的事实非但没有证明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通过竞争,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自然而然会重视产品质量,即市场经济会自动提升企业的道德水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道德问题。” [1]反而愈演愈烈。事实证明,在无限的外在诱惑面前,在人性彰露无遗的贪婪,自私,冷漠面前,在严重滑坡却无法自救的道德面前,想通过跟黑心企业谈道德谈行业自律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行不通的。而法律,作为外化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不但有助于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能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2]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比单纯诉诸道德与依赖行业自律更具有可行性。分析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助于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下面将分别从立法、执法、企业违法成本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浅析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立法对于食品安全的积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3]此外,立法对于完善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也会产生显著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的保护水平。郭赋基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无论一国的食品市场是否发达,法律条文的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安全保护水平呈正相关。

(一) 以积极向善为立法价值取向

1 立法应惩恶扬善助美德弘扬

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频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全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视讯会上表示,要惩恶扬善,标本兼治。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群众信息员队伍,构建严密的社会监督网络。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道德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所致,解决起来也需要遵循市场规律。而有奖举报制度遵循了市场交易中等价有偿原则,更容易激发人们追求正义打击犯罪的欲望。

国外有个善良的《撒玛利亚好人法》[4],规定救人者在一般情况下,对救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歪曲真相、诬陷好人的被救助者,也要进行惩戒。[2]

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如守法经营行为正如救助人一样是一种稀缺的正义与善良的行为,这就需要公权力机关以多种方式予以激励,比如每年度评选一次守法经营企业,并予以重金奖励。这种激励既有利益推动的功能,又有损失补偿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使正义与善良的行为有所扩展,从而不再只是一小部分道德高尚者的行为;同时使得处于危急状况下的利益获得最大限度的救助可能性,让人民的生命健康的受损程度降至最低。

2 统一诚信标准

就目前中国而言,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在于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传统的诚信道德伦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法律诚信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还有待于完善,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提倡诚信,但这种提倡不应仅仅是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回归,而应是大力加强法律诚信的构建,以及在法律诚信基础上的道德诚信的重建。

在新的市场经济下,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诚信标准。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不少发生在免检产品,驰名商标,老牌企业领域里,就是因为政府在执法时实际放松了对此类企业产品的检验,人们心中无形降低了对这类企业的诚信标准。所以,诚信标准在同一行业中应该对所有的企业或个人都适用,不应该因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有所改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法律制度有两个特点,就是它的普适性和公平性,如果不能做到市场中所有行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法律制度就会失效,甚至于崩溃。而只有首先做到这一点,诚信的标准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二)以因势利导为立法原则

庖丁解牛之所以不费吹灰之力且游刃有余,是因为其熟谙客观规律,并遵循客观规律。食品安全中的道德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所致,解决起来当然也需要了解市场规律并遵循市场规律,因势利导。

1合理分配产供销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利润

我国的食品商品价格并不便宜,但质量却堪忧,性价比异常偏低。那么这些流失的价值究竟去往何处?

对于很多连锁企业,他们主要讲的是一种共赢关系,产品进入零售渠道,成本会非常高,看得见的是超市的上柜费、促销费,看不见的是某些灰色费用。在我国大部分超市入场要交上柜费,生产商要和超市进行利润分成,并且超市的回款账期也会比较长,定期进行的促销费用也交由生产商支付。染色馒头事件发生时,有的超市不把馒头就地销毁,而是退给生产商,退回去后风险就转移到生产商上了,超市不承担损失,可以说是只赚不赔。这些因素加起来,导致的结果是有些生产商的利润过低甚至没有利润,不得不通过一些违法途径去降低成本。但是有些生产商明知如此还是要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打造品牌。对于零售商,他们认为钱都被商业地产商赚走,然而商业地产商认为开发过程中税费的支出也不少。这样一个环节压榨下一个环节,当有环节出现超额利润时,就意味着下一个环节所得利润肯定会受到影响。倘若能把商业流通环节的关系理顺,让利润分配合理,让每个环节的商家都有钱可赚,而不是一个环节压榨下一个环节,生产商的压力会减轻许多,当生产商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利益时,又有什么必要去违法呢?

2 通过降低税率来让渡利润空间

产供销环环压榨层层抬价这一事实,是否让我们联想到了房地产商与政府天价土地使用费的博弈呢。假设政府愿意退让一些,给房地产商开一个稍低一点的土地使用价,房地产商抬价的基点就更低,房价自然会下跌;同理,国家是否能考虑通过降低税率而让渡一些利润空间给食品生产商呢?当然,土地资源是稀缺的且越用越少,所以土地使用费降价空间很小,有理由保持天价;但对于食品的征税并不是没有降低空间的,可以把减税后的差额平均分摊到其他征税领域如奢侈品。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在如今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之际,如果能降低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大米、油上的税收,让点利润出来,给生产企业更多的利润空间,就能降低生活必需品生产商的成本,减少其通过违法犯罪来节省成本的动机。此外,我国低税率现在还主要是针对一些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和鲜奶,不含其它普通食品。如婴儿奶粉此类虽不属于生活基本品,但与生活基本品同样重要的食品,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在增值税13%的低税率和一个17%的普通税率[6]选择时,将其纳入13%的低税率中。

  

二、规范食品安全执法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之后,公众普遍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不会出现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接二连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反思,为什么实行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之后,还会出问题呢?因为执法不严。换句话说,当前我国食品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不严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几乎将涉及食品安全的所有领域都纳入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然而,这些法律规范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所谓严格执法,不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也不是在法律之外加重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严格执法是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 严格监管执行

政府不能每一次事件都是事后查处,亡羊补牢。所以监管的执行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