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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忠、董蓬玉、罗娟、肖嵩: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构建探讨

信息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9-03-03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后果严重,防控形势严峻,其根源在于我国食品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食品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缺失及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众多研究成果表明,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力度、构建多方协同监督新模式可以有效改善食品安全的不良状况。然而,目前有效的、科学的民众监督机制仍未建立。因此,依托卫生健康等政策的支持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构建多方协作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可以实现政府快速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缩小食品安全影响,进而达到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目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息反馈  网络系统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在食品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食品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在市场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加上食品安全监管缺失、监管者不作为以及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折射到市场中则是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典型的、危害巨大的、涉及面广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给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非典型的、未被曝光的、短时间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人民健康构成威胁的事件,因逃过了媒体的曝光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制裁以及消费者的控诉,仍在社会中悄无声息地上演。这些潜在的、未被发现的、长期食用会给公众带来健康威胁的食品更让人害怕,民众总是处于恐慌和担忧状态,更会引发食品安全信任度持续下滑。

  近十几年来,我国虽然采取了重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通道、构建多方协同治理新模式、加强法律法规监管力度等多种措施,但食品安全事件仍频繁发生。据《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6)》数据显示,2005—2014年10年间平均每天发生约62.3起食品安全事件,而2015年上升到71.9起[1],食品安全防控的严峻形势不容乐观。现阶段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滥用、重金属污染、非法添加和掺杂造假等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政府、社会和个人需要高度关注和重点防控的公共卫生问题。

  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法律道德意识,加强政府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力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众多研究者一致强调,努力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力度,构建三方乃至多方协同监督的新模式,有利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性,但当前公众监督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效果并不明显,这与当下我国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存在极大的关联。

  一、食品安全信息反馈现状

  消费者是不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和评价者,是最有可能并且最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类群体。专门、畅通、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系统对消费者及时举报问题食品、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国家层面缺乏专业、权威的反馈平台

  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次年全国21个省份出台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1},以此来号召社会公众参与到食品监督中来。从目前来看,举报制度是我国民众反馈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渠道之一,但该制度存在立法不足、缺乏统一性、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现实中问题食品反馈举报数量较少{2}。

  举报人多以面谈、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虽然也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但力度还远远不够,且无专门的信息反馈平台。倪晓锋等人对比中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发现,我国对食品安全信息反馈的重视度不够,缺乏专门、快速、有效且覆盖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渠道{3}。

  (二)民众食品信息反馈意识不强

  食品安全知识影响着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行为。目前,我国尚无权威统一的食品信息公布平台,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以政府发布、厂商自行发布、第三方发布和媒体发布为主{4}。发布主体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目的不同导致多处发布的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和矛盾,因此消费者很难依靠自身的能力对这些纷繁复杂的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研究表明,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总体满意度却不高,不满意率接近50%,同时有30.7%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不相信任何食品信息传播渠道{5}。

  民众的食品信息储备不足,必然会影响对问题食品的反馈程度。研究发现,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知识储备不足,并且维权意识薄弱{6}。在一项针对广州市消费者食品安全事件反馈情况的调查中,大多数调查对象表示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无任何维权措施{7}。赵越春等人表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有待进一步提高{8}。

  这些研究成果反映出我国消费者食品信息反馈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假如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当企业卖出问题食品后,该企业很可能会为此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受到负面影响,企业因此不敢生产不安全食品。

  (三)反馈渠道保障性不强

  消费者购买食品或食用后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食品进行反馈或投诉。从当前来看,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反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向相关行政部门、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熟人等反映倾诉;二是通过调整购买行为或提醒身边的人等方式间接反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7}。

  研究发现,当消费者遇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与生产经营者协商是消费者的主要维权方式,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自认倒霉是第三大选择{7}。从上述消费者反馈信息渠道的倾向来看,较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而言,与生产经营者协商是法律保障性最弱的方法。

  (四)反馈成本收益小

  消费者将产品问题反映给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大多以退换无质量安全问题的、消费者原先购买的同类型产品来处理,但这只赔偿了消费者损失的金钱,并未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虽然《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列有:有关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条目,但现实中该法律的实施受到多种法律的阻碍{9},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收益。同时,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以及误工费等维权成本较大。

  同时,生产经营者出于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的考虑,加上缺乏有效落实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设计{10},因此生产经营者不会将消费者反馈的问题产品信息公之于众。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能继续在市场流通,这将扩大受害人群规模,也可能培养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达不到惩戒生产经营者的目的。研究发现,86.7%的被调查者要求通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11}。

  (五)总结

  从目前的食品安全研究重点和食品安全现状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6},对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研究也较少。

  近十几年来,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均是在市场中被爆出。目前,发现流通中的问题食品的手段仍以国家抽检监督为主,而政府主体监管存在效率低、成本高,重审批和外部监管,忽视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忽视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及其主观能动性{10}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降低了政府监督执行效能。等政府发现问题后,产品已在市场流通,政府曝光的时间较产品实际造成危害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如何通过缩短曝光时间与产品实际造成危害之间的时间差来尽可能缩小受害人群规模,是今后政府部门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借鉴信息学理论,可将每个消费者对食品的反馈评价看作一个信息元,大区域内所有消费者食品反馈汇总构成信息。显然从个体到总体、局部到全局,食品反馈信息随着人数、面积的累加而不断扩大,信息也自下而上地被各级政府所知,因此排除任何对市场流通食品的监督检测的干预行为,也就是在政府、社会、个人的无监督下,食品反馈信息将自下而上地传递给政府,充分发挥消费者作为有效、快速的食品检测员的优势。

  近年来,所谓的转基因、绿色、有机等食品越来越受到民众的追捧,而民众对这些食品的认识微乎其微,这必然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更趋严重。考虑到政府公开问题食品的权威性最高,以及政府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力军,依托当下日益发达的信息科学技术,本研究试图构建出多方协作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以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政府快速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将食品安全影响进一步缩小,进而达到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构建基础

  (一)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12}。《“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也指出,整合现有资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与溯源平台建设{13}。《“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再次强调,加快“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的建设{14}。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

  美国学者Kiran Kate等人发现,网络论坛是消费者反馈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广泛收集用户在网络上发表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利用文本分析和统计方法评价食品安全情况{15}。这表明借用网络技术来快速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具有现实可行性。

  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为53.2%,其中手机网民占比95.1%。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同时,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与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为构建及时、有效、精准的反馈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铺垫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大健康观念的逐渐加强,国内部分学者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胡琼伟等人对比中美两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出我国应加快构建电话反馈、网络交流平台等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机制,动员全社会参与,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16}。吴元元提出建立涵盖信息生产—分级—披露—传播—反馈的企业信誉制度系统,以此弥补消费者的认知不足、减轻政府的监督压力{17}。赵越春等人研究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商的社会责任问题比较关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关注消费者满意度、建立售后服务和投诉机制位居关注度前列{8}。

  这些研究成果既表明政府构建权威、科学、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是民生所望,同时也为推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时间较早,且较为完善成熟。欧美国家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值得我国学习,其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更是广受赞誉。欧美国家充分利用网络带来的快捷性,建立了多种形式的食品反馈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对系统数据的及时更新,可以使消费者从该平台获取食品安全信息{18}。

  国内许多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独立或与政府部门合作的食品信息反馈系统,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更保证了食品的安全,让消费者对企业放心、对食品放心。

  阳澄湖大闸蟹产于苏州阳澄湖,滋味鲜美,是享誉全国的名牌产品。为了保护和发展地方品牌,当地镇政府成立了集养殖、加工、销售于一体的政府直属企业,并建立了专门的大闸蟹防伪和反馈系统。采用12位防伪数码、生物DNA等防伪技术强化打假取证,确保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及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包含大闸蟹产地、体重、生产加工日期等在内的信息。对于已查询过的产品则会显示数码已被查询,提醒消费者谨防假冒{19}。知名企业周黑鸭则在包装盒上印有含产品信息的二维码,方便广大消费者利用手机查询产品的真伪。

  国外建立的食品信息反馈系统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先期的成功实践为今后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网络反馈系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反馈系统运行机制

  (一)参与主体友好合作机制

  食品卫生隶属于公共卫生范畴,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在食品监督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人责任。本系统的三大参与主体为:食品卫生相关政府机构、民众和食品相关生产企业。建立三大主体的良好合作机制是本系统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因此政府作为该系统的组建者、管理者以及监督者,应肩负起协调好企业和民众之间利益需求的责任,尤其要在维护民众消费权益的基础上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除了政府协调企业与个人的利益诉求外,企业和民众也应积极参与到该系统内。企业通过多方食品监督为取得民众信任、占据市场份额奠定基础。民众做到实事求是地反映食品信息。各方都在以维护食品安全为原则的基础上友好合作,才能实现该系统的长远运行,才能进一步改善目前不断恶化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民众和食品相关企业反馈机制

  该系统中具有法律效应的食品信息反馈者包括:购买产品者或购买产品而委托他人进行信息反馈的委托者、利用原材料进行食品加工和生产的企业。当消费者发现某种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利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进入该系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反馈。首次进入该系统需要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已经认证过的消费者则只需要登陆即可。登陆完成后,消费者在认真遵守填写反馈信息规则的基础上,如实地将购买的食品质量信息反馈到系统中。填写资料包括:食品相关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购买地信息(区域单位最小到乡镇一级)和反馈信息等。对于企业而言,该系统有专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版块,如果采购到有问题的食品原材料,可以以企业的身份对食品原材料进行反馈。

  (三)系统诚信机制

  诚信反馈是该系统对参与民众和相关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在民众和相关企业注册成为系统会员前,提示注册人只有在遵守诚信并知情同意、做出承诺的基础上,才能注册成功。同时,为了防止民众和企业的不诚信反馈行为,系统应设置诚信机制,对于恶意反馈行为超过一定次数的民众和企业,应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反馈资格,后果严重者追究其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四)食品召回、撤销机制

  民众或企业在该系统反馈了有问题的食品后,政府应在收到一定数目的该类产品的反馈信息后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核实该食品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如有则应立即启动食品召回、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机制。

  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国际案例如:爱尔兰怀疑猪肉被二恶英污染,政府立即取消了所有猪肉上架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后来证明猪肉并未受到污染,但大多数人认为政府对待食品危机的管理方式是“足够”或“非常有效”的,这就解释了爱尔兰食品安全制度高信任度的原因。

  因此,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启动产品召回、撤销乃至销毁机制,以提升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启动食品召回、撤销机制后,政府应立即展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该类产品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存在问题和存在何种问题、善后建议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力度和方式等,这些需要医学、法学、病原微生物学、食品与营养卫生学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评定。这些评定专家广泛分布于医疗卫生机构、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中。因此,该系统应在政府主导下与食品相关管理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社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食品信息追踪溯源机制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生产精细化的发展,食品生产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产业和环节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出现在原材料的培育种植、加工制作、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因此建立良好的食品信息追踪溯源机制对追究食品责任非常重要。

  德国的食品信息追溯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德国的每只鸡蛋都有“身份证”。以2-NL-4315420为例,2代表产蛋母鸡不同的饲养方式;NL代表鸡蛋产出国——荷兰;最后一长串阿拉伯数字代表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20}。这样一连串编号方便消费者知晓食品的相关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同时有利于在食品出现问题时根据这种特殊“身份证”来追溯生产厂家的责任。

  当然,在实现食品信息的追踪溯源前,建立食品相关信息档案是基础。因此,在产品流入市场前应将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属性、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表、产品编号、生产商以及产品原材料等信息)输入网络系统,并形成唯一的产品标识码。产品标识码作为识别该类产品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借用互联网、手机、电话、短信等方式进入该系统的重要依据。

  政府部门和普通民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更好地监督食品相关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利用该系统追踪食品原材料的来源,以判断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和普通民众则可以通过该系统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七)违法犯罪惩治机制

  与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对不法食品生产商的惩戒措施相比,我国对不法食品生产商的惩治力度还不够。正是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机制不够完善,才使得不法食品生产商有机可乘,或是在惩轻于利的情况下继续铤而走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因此,政府在构建专门的食品生产商惩治法律时应坚持必用重典原则,用法律的强制力以及重典来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当民众或相关企业对某种食品进行反馈后,经过风险分析评估,确定其对民众的健康构成危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即按危害和损失程度根据法律和惩治机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结语

  当普通民众及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反馈后,政府应立即开展风险评估、追踪溯源及违法惩治等工作,然后进行分析和答复。同时,还必须将一定时间内所有消费者及组织反馈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最终向社会公布。

  多方协同、互为犄角的监督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食品安全,最终构筑起守护食品安全的坚固堡垒。为了更好地推广该系统,政府除了出台相关文件并在食品卫生相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宣传外,还应尝试利用法律强制力要求食品生产商在食品包装上附注该类系统相关信息,以便迅速地将该系统推广到民众日常生活中,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 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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