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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萍、陈阿娟:冲突与衡平:乡村“微赌博”治理研究——以D县法院10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

信息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3-16



【摘要】:调查显示,中国乡村“微赌博”在部分地区较为盛行,运动式惩办、因应式惩治和过度依赖刑法手段的治理方式难以应对。乡村“微赌博”与“半熟人社会”结构下乡村失序的自治失效、乡村道德观“嬗变”的德治失灵、治理手段单一且力有不怠的法治失策有关。其治理困境在于基层组织难有作为导致的自治不畅,乡村道德文化体系崩塌导致的德治不畅和过度依赖刑罚手段导致的法治不畅。应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的逻辑轨迹,探索多元共治,以“三治融合”为基本思路;乡序重构,以多方参与为治理关键;事后惩办,以“法治”为最低道德底线的治理衡平思路。

【关键词】:微赌博  自治  德治  法治  多元共治  三治融合


  “刑罚只可以惩处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1}当前,大量关于打击治理乡村赌博的新闻报道从侧面凸显出乡村“微赌博”的盛行,甚至与妻离子散、打架斗殴、高利贷、涉黑等具有密切联系。由此,在乡村娱乐与社会危害的冲突下,如何在特定时代的乡土文化中找寻衡平“微赌博”治理的砝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本文以D县法院10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管窥乡村“微赌博”的特征及治理现状,探索乡村“微赌博”盛行的原因,寻求具体治理路径。

  一、乡村“微赌博”概况

  “微赌博”[1]既有网络赌博的特性,又孕育在特定时代的乡土文化之中。与普通赌博行为相比,乡村“微赌博”隐匿性高,社会危害更大。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罪,虽符合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但应属乡村治理的“应急”之举:一则单纯的赌博罪定性能否起到刑法所期待的惩戒与预防作用,达到治理乡村“微赌博”的目的?二则缓刑与累犯制度的适用是否能够杜绝再犯的可能性?罚金适用标准模糊,是否会导致被告“因罚致贫”再次入刑?三则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乡村“微赌博”当然入罪,而轻微违法的“微赌博”及乡村赌风又当如何解决?

  鉴于“微赌博”在全国乡村的蔓延与扩散,而全国性数据统计存在困难,又因D县山区现象突出,D县法院在2017年6月到2018年1月通过实地走访S村、X村,发放纸质问卷并于微信朋友圈发布电子问卷共计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58份,有效率达72%。本文随机选取100份为研究样本,统计情况如下:

  (一)村民参与情况

  调查显示,100人中,有82人参与过“微赌博”,参与特征如下:

  第一,赌友圈半熟人化(见图1)。75%以上赌友认为“对陌生人不信任”“陌生人逃包”。虽然依托微信平台,但基于陌生玩家之间的不信任及微信群可随意退出、更改个人信息等特征,乡村“微赌博”赌友圈呈现出半熟人化特征。

  第二,参与目的单一化(见图2)。调查显示,参与或组织乡村“微赌博”多出于娱乐、挣钱、空闲等原因。组织者多选择“挣钱”,参与者选择“娱乐”“空闲”居多。这表明,不同角色参与目的不同。

  第三,选择忽视危害性(见表1)。调查显示,56人认为“无危害”,但是对“身边是否有人参与”“参与是否被公安处罚或法院判刑”“是否引起财务危机或家庭和谐”等问题的回答与“是否有害”的回答相互矛盾,说明乡民对“微赌博”的危害选择性忽视。

  表1 乡村“微赌博”危害调查情况

┌───────┬──────┬─────┬──────────┐

  │是否赌博行为 │是(12)  │否(78) │不清楚,主要看金额 │

  │       │      │     │  大小(10)   │

  ├───────┼──────┼─────┼──────────┤

  │是否引起财务 │是(58)  │否(7)  │不清楚(35)    │

  │  危机   │      │     │          │

  ├───────┼──────┼─────┼──────────┤

  │当地政府是否 │是(12)  │否(74) │不确定(14)    │

  │应该进行管理 │      │     │          │

  ├───────┼──────┼─────┼─────┬────┤

  │是否有害   │影响社会稳 │破坏家庭 │损害身心 │无危害 │

  │       │ 定(2)  │和睦(45)│健康(23)│(56) │

  ├───────┼──────┼─────┼─────┼────┤

  │接受过远离  │家庭(43)  │媒体(56) │公检法  │从没接 │

  │“微赌博”宣传│      │     │ (36) │受(24)│

  │ 教育信息  │      │     │     │    │

  ├───────┼──────┼─────┼─────┼────┤

  │村里应该如何 │定期巡查  │村支书监 │村民小组 │不用管 │

  │  管理   │  (7)  │督(10) │监督(8) │    │

  └───────┴──────┴─────┴─────┴────┘

  (二)“微赌博”治理情况

  第一,基层权力机关缺位。调查显示,72人认为“乡政府、村组织未进行过宣传或者管理”,14人表示“有些干部带头参与或者组织”。可见,基层治理机关对“微赌博”基本处于放任状态。

  第二,乡村内生约束力失效。调查显示,乡村常住人口为老弱妇孺,青壮年外出务工居多。乡村稳定性被务工潮所打破,村规民俗失去约束村民的效力。

  第三,司法打击手段为主。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有人沉迷而被公安处罚或被法院判刑”,32人表示有“很多”,仅27人表示“没有”。从样本及案例来看,司法部门一直是“微赌博”治理的主力,出于刑法谦抑性,仅部分行为可入刑,且“微赌博”的复发率极高(见图3)。

  二、乡村失序下“微赌博”盛行原因

  布莱克认为,当其他社会控制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矛盾时,法律控制是不需要或很少需要;而当其他社会控制弱化时,法律控制就变为必需,并将逐步取代其他社会控制。乡村“微赌博”盛行虽是乡土礼崩乐坏之恶果,但究其根本,仍与自治失效、德治失灵、法治失策有关。

  (一)自治失效:“半熟人社会”结构下乡村失序

  赌,曾经是农闲时一种娱乐方式,而如今的“微赌博”倒成了乡俗。这与乡村“半熟人社会”{2}下乡民“三观”扭曲、“非制度性规范”失效{3}及村组织治理功能式微不无关系。

  1.乡民“三观”扭曲

  从“娱乐”到“赌博”的演变是“致富观”不断扭曲的过程,表现为追求富裕成为压倒一切的生活目标,金钱至上观念成为最高指导理念。特别是游走于家乡和城市之间的青壮年,没有固定收入,也不愿意回归农业生活。而“微赌博”成本低、来钱快,易吸引他们的注意。对于依法查处各类赌博的举措,不少村民存在“打击观”扭曲,认为这是相关部门“抓收入”“捞过节费”;还有村民“惩处观”扭曲,认为因赌博受到法律惩处的人员是“运气不好”“倒霉”。

  2.“非制度性规范”失效

  调查显示,最近十余年间,赌博在乡村已实现去污名化,这是因为传统熟人乡村正在消解,家族或村落逐渐失去了先前的威权。其制裁力因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而受到破坏,与村子外面的经济联系的增加则更使它的管辖权变得不再重要。村子里的其他社会控制也逐渐衰落,{4}而“半熟人社会”秩序系统尚未建立。在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等浪潮的侵袭下,乡民对于“微赌博”这类新生事物缺乏理性判断,容易被短暂利益所惑。

  3.村组织治理功能式微

  乡村“半熟人社会”下,村组织是村内管理的直接主体,但多数基层组织一方面因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而逐渐失去自治能力,部分村内管理不以村内现状为出发点,而以政府领导指示应付检查为目的;部分村干部因自身素质不高,对新生事物缺乏一定的认识或相应的法律意识而不管不问。特别是“微赌博”这种突破传统赌博囿于一方地域的新行为,村组织治理大多力不从心。

  (二)德治失灵:乡村道德观的“嬗变”

  “德治”于乡治中仅指一种治理理论。如何在乡治中寓“德”于治,发挥道德约束作用,则需要依靠宣传、榜样力量使之深入民心。目前部分乡村道德宣传程式化、口号化,榜样道德虚无化,负面道德情绪高涨,难以显现“德治”之实效。

  1.乡村道德建设程式化

  道德是社会规则,充当告诫者角色。{5}然而,“德”的效果与“法”不同:“法”追求立竿见影,“德”讲究潜移默化。实践中,“德”于“微赌博”治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常言道,“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部分乡村宣传基本上靠拉横幅、刷大字报等形式,内容多为空洞的大道理,口号化严重,缺乏有针对性的宣传,于乡村“微赌博”治理不具有实质意义。

  2.道德榜样虚无化

  具象化的“德治”即道德榜样。然而,一方面,部分传统乡村道德榜样形象崩塌,如乡贤、村干部、教师等负面行为对乡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山寨”道德榜样,或虚假、或夸张,只为徒增笑料,也会导致道德榜样虚无化,“德治”沦为空谈。

  3.负面道德情绪高涨

  当前农村受市场经济浪潮席卷,己进入消费经济时代。尤其是在现代物质欲望的冲击下,民众精神世界崩塌,浮躁、攀比、自私自利等负面情绪更容易为乡民所接受。调查显示,“受他人影响”走上“微赌场”的乡民比比皆是,见利而跟风者更不在少数。以S村为例,大部分村民在微信L接受他人,“时彩”投注,认为只是“闲暇之余挣点生活费”,甚至有两家因“客源”而发生过肢体冲突。乡村负面道德情绪大范围爆发,已经成为“微赌博”治理的一大困境。

  (三)法治失策:治理手段单一、力有不怠

  公权力治赌由来已久,但历来多注重惩办而缺乏预防,因应式惩治有余而打防结合不够。2010年整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2018年《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也从侧面说明了“微赌博”的案发频率。面对“微赌博”横行乡野,被处罚者重新走上“微赌场”,法治于乡村“微赌博”治理仅取得一时之效。

  1.“一刀切”运动式惩办

  实践中,乡村“微赌博”多数依靠运动式惩办,采取“一刀切”治理手段,将其视为普通赌博行为,未区分休闲娱乐行为、赌博违法行为与赌博犯罪行为,如湖南衡山发出的“最严禁赌令”[2]。“一刀切”式治理方式或因政绩需要而为,或未重视乡村“微赌博”问题,效果上只能压制一时,而不能杜绝“微赌博”沉渣泛起,总体上缺乏对关键点的洞察,未能一刀中的解决问题。

  2.因应式惩治多于预防

  因应式惩治基于刑法因果报应理论,认为处罚越严厉,犯罪就越少。{6}其通过案件调查,认为对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实现正义是首要价值,其他因素(如情感、预防和社会效应)则未被作为重点考虑要素。事实上,乡村“微赌博”犯罪并未因惩罚而被有效遏制:因“微赌博”被科刑者认为“微赌博”技术含量低、成本低、来钱快,再次“因贫续赌”的概率反而极高。这说明相关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时过于注重结果,并未就个案情况采取打防结合。

  3.未形成预防意识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尽管公安机关高压打击,乡村“微赌博”却往往呈现“案结事未了”现象。例如,S村村主任曾表示:“全村约有70%的农户参与过,年轻人好多参与微信红包赌博,老年人微信红包下注,类似情况其他村也普遍存在。”某些村民可能知晓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术性知识,却明知故犯。“在一般公众意识中稳固地树立规范,作为所谓‘积极的一般预防’,毫无疑问也属于刑法的任务。”[7]此任务之失效,源自治理机制未形成长效常态,缺乏预防意识。

  三、乡村“微赌博”治理困境

  社会治理是社会控制的基本环节,不仅涉及法律与政策,更多依靠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微赌博”在“半熟人社会”的乡村如鱼得水,是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碰壁,也是其他治理机制缺位导致的法制需求增长,归根到底是“三治”(自治、德治、法治)不畅。如何使“三治”在乡村“微赌博”治理中发挥实效,突破现有困境便是关键所在。

  (一)自治不畅:基层组织难有作为

  乡村作为天然共同体,村民对其自生的秩序调控机制有天然的亲近感和可接受性。但在乡村“微赌博”治理中,基层组织却呈现出难有作为与消极作为的治理逻辑{8},主要表现为乡村经济发展落后、乡规民约雷同化和组织建设困难。

  1.基层组织在乡村经济发展中消极作为

  村民经济收入不稳定,是乡村“微赌博”盛行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乡村土地抛荒严重,传统的农耕社会逐渐废弃,现代乡村经济发展衔接不上,而资源、资金、人才、技术是长年困扰农村基层组织的难题,也是村民“三观”扭曲的根源。正所谓乡村种种之怪象,皆因乡村经济日益衰败。

  2.乡规民约雷同化

  乡规民约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之中形成的。它作为一种地方性规则,与特定地域、人群、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然而,现行多数村规民约内容雷同、结构相似,未结合乡村实际情况:要么以走过场为主,应付上级检查之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和机制;要么随意制定,抄袭其他村内容,村民参与程度低,认同率不高。对于乡村秩序维护,尤其某些地方“微赌博”问题,乡规民约多持无所谓态度。

  3.村组织基层组织虚弱

  乡民不太信任村两委,是乡村发展中的普遍问题,也是“微赌博”的自治困境。一方面,村干部呈现出老龄化和低学历化问题,年轻、高学历人才畏惧条件艰苦而难以入村,干部队伍面临青黄不接的困境;另一方面,村组织管理混乱,“有组织没力量”,甚至有些村两委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无法解决突出问题,致使在解决“微赌博”等新问题上乏力。

  (二)德治不畅:乡村道德文化体系崩塌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依照犯罪构成要件模式解决“微赌博”己成为常态,而传统乡村问题解决所依靠的道德、人情伦理等内在机制失衡,乡村道德文化崩塌,德治被边缘化,使“微赌博”找到生存空间。

  1.对主流价值观嗤之以鼻

  欲扭转乡村赌风,宣扬正面价值观是必要治理手段。一方面,网络、电视成为村民获取信息渠道的主要手段,他们对爆炸式网络信息缺乏筛选、理性分析,在信息内容倾向于致富、怪诞离奇、负面新闻等,对正面价值观的内容则嗤之以鼻;另一方面,长期被庸俗化的道德文化难以取信于民,且易出现“反向效应”,即村民对正面价值不屑一顾,追求负面能量。

  2.榜样力量的虚无与坍塌

  榜样力量承担着乡村文化传统、道德教化功能。然而,随着乡村精英的流失,乡村道德榜样标杆不复存在,导致榜样力量的虚无与坍塌。随着德高望重的长者逝世,原有乡村榜样的主要力量消失,而无后续补进力量;人为压塌乡村道德体系,“山寨道德标杆”、金钱至上、“笑贫不笑娼”等负面道德榜样司空见惯。

  3.正能量氛围营造存在困难

  在乡村负面道德情绪爆发的背景下,村民文化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极易引发村民跟风。若有人遵守道德规则,可能会有“守法危机的发生”{9},即被身边的人嘲笑,或产生被愚弄感、无意义感以及牺牲感。村组织营造正能量的方式落后、宣传理念陈旧也是制约因素。

  (三)法治不畅:过度依赖刑罚手段

  乡村“微赌博”治理于重刑与轻刑之间偏于重刑,于打击与预防之间偏于打击。然而,过度依赖于刑罚手段并不能解决乡村“微赌博”问题,乡村治赌可能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因贫思赌→因赌致富→因惩致贫→因贫续赌。

  1.执法人员急功近利

  治赌专项行动和造成的轰动效应虽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如震慑、宣传作用,但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急功近利,忽视行动本身的目的,执法形式化,片面追求规模和轰动效应等政治效果,强求一步到位效果,忽视“微赌博”发展客观原因及规律,不仅解决不了“微赌博”,还可能促成治赌的恶性循环。

  2.基层查处力量不足

  除了专项行动的主动出击,被动依靠举报线索俨然成为“微赌博”常规查处的信息来源,使查处机关大多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因为基层查处机关多面临人少案多、设备不齐的困境,基层查处力量严重不足、手段单一,且玩家往往输光积蓄、愤愤不平,在赢不回来的前提下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举报线索十分有限。

  3.其他部门配合不够

  乡村“微赌博”成因复杂,非个案处理所能解决,也非司法部门可一力化解。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治理效果不理想也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乡村“微赌博”治理的司法运行逻辑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追惩,重点集中于惩处阶段,即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法院的审判,而与之配套的预防宣传、缓刑考察、社区矫正等制度未能发挥明显效用。

  四、乡村“微赌博”治理衡平路径

  “微赌博”危害不言而喻,也是乡村失序的表现,对其治理应提上日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仅对某种行为选择作事后论证。{10}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也并非把公权力视为唯一力量,而以道德、法律不分的伦理主义闻名于世。{11}欲解决乡村“微赌博”治理中娱乐与秩序的冲突,应探索多元共治,以“三治融合”为基本思路,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治理的逻辑轨迹,探寻衡平之道。

  (一)多元共治:以“三治融合”为基本思路

  社会体系内每一种成分、每一个部门都是彼此关联的,肯定会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冲突,故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12}那么,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必然采取协同、整体和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多元化手段,以满足问题背后隐藏的诉求。例如,美国ADE模式、“枫桥经验”[3]、司法调解都是多元社会治理机制。乡村“微赌博”治理采取“三治融合”的多元控治模式,正是基于前文分析和论证所得出的结论:一方面,“三治融合”多元控治模式是指运用“自治”“德治”和“法治”的特定功能手段,相互协调、共同解决乡村“微赌博”问题。这一思路的提出是出于对司法一元化的反思及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的重视,因为中国历来采取道德、法律不分家的社会治理模式,“自治”“德治”在我国有着天然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多元控治模式能对法治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克服法律的狭隘性与滞后性。司法程序凭藉法定事由启动,依据法律规则运行,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微赌博”中交织着合理诉求与非法因素,仅依靠刑法手段确实难以奏效,而“自治”“德治”能够根据情势变化衡平各种因素,及时作出适当调整,有效解决乡村“微赌博”问题。

  (二)乡序重构:以多方参与为治理关键

  “三治融合”是治理乡村“微赌博”的基本思路。欲发挥防范、预警和早期介入的作用,则需要联合多方主体参与“微赌博”治理。早期预防不仅要从思想上改变村民“三观”,正确引导村民娱乐思想,还需建立预警系统,及早介入,扼杀“微赌博”犯罪现象。前文论及消极被动的司法权不能防患于未然,故依靠人情伦理、乡村自发规范及公权力的多方参与、多部门联动治理机制,能够起到从内自我约束,于外形成家族长→村干部→基层政府→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基层法庭的具体治理流程。上述流程所示顺序并不固定,而旨在展示多方发力,结合自身优势和职能手段,从不同侧重点治理“微赌博”。

  从早期预防来看,基层政府、村干部等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发挥积极主动的行政权优势,大力发展乡村经济,传达勤劳致富观,改变投机致富的扭曲价值状态,解决“微赌博”产生的纠纷,并在解决过程中传播正面价值观。司法所、文化部门、妇联等部门致力于法律宣传、文娱活动引导、心理疏导,正面引领乡村文化精神走向。从早期介入“微赌博”的角度来看,村两委应发挥村自治功能,选拨年轻有为干部,制定切合实际的乡规民俗,发挥“非制度性规范”效力,维护乡序,清除恶习。基层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传播法治思想,扭转乡民“惩处观”。还可设置驻村律师或法治宣传会,针对本地“微赌博”现象,向乡民详解与赌博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律精神,减少不知情而触犯刑法者。

  (三)事后惩办:以“法治”为最低道德底线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以“法治”为“微赌博”设置最低道德底线,不仅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微赌博”治理的关键一环。前文所述的治理手段和方式多数依靠引导,采取自愿原则,而“法治”手段是对于“德治”“自治”的补充,也是有力的法律保障,因为某些“微赌博”行为仅涉及乡风乡序或轻微违法,而纳入“法治”视野的“微赌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己达到一定程度,通过司法力量介入,可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从查处角度来看,规范“微赌博”查处方向、目标及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也是治理过程中向村民传达法治文化及精神的最佳场所。明确查处方向及目标,建立预判预警系统,主要依靠村两委、基层政府等行政部门的联动。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查明是否存在“微赌博”现象以及相应程度,根据反馈制定查处计划,避免“一刀切”,逐渐扭转村民“惩处观”。查处程序代表某种正义,也是看得见的正义。因此,规范查处过程不仅能约束执法人员私心,避免过于急功近利,更能通过程序正义向村民传达正确的“打击观”。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托司法审判职能,以巡回审判的形式,通过以案释法,向村民明晰“微赌博”犯罪界限,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针对乡村“微赌博”罪犯再犯率高的情形,基层法院除了依法惩办,也要注重帮扶这类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其再次走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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