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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04-29

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展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项目介绍:《备忘录》是中国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联合21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性文件,是证监会创新监管机制和执法手段的一次探索。《备忘录》立足现行法律,汇集了与上市公司行为有关的金融、税收、工商、环保等二十多个领域的法律制度规定,集中提出16项针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的法律要求。《备忘录》通过上市公司诚信信息的互联共享、联合惩戒,更好地凝聚执法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激励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法守信。

颁奖词:证监会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的联合惩戒制度,改变了传统行政监管方式简单、手段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局面,丰富了监管的资源、手段和方式,通过失信受限和诚信约束,反向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诚实守信,调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对于诚信社会建设功不可没。

 

项目主要内容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附后)由中国证监会牵头,22家部委共同签署。通过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创新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的合法规范运行,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承接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备忘录》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效可行的惩戒措施。

《备忘录》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联合惩戒,实行多方双向互动。各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通报的上市公司失信信息,依法实施惩戒,并定期反馈惩戒结果;中国证监会也将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或者重点监管,并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位。

项目动因和背景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立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凝聚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监管转型,中国证监会提出通过签署备忘录的形式,与相关部委建立联系,在资本市场建立对失信机构、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运行中最具影响力和成长优势的企业群体,其质量状况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不仅引领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现代公司文化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设;而且促进了投资者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民主决策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和权利维护能力的提升;更为我国形成世界第二的经济规模和全球瞩目的综合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015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出台上市公司失信约束相关制度”列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任务书》,并将该项改革任务交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办理。

项目意义

推动行政执法方式创新。联合惩戒制度改变了传统行政监管方式简单、手段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局面,探索形成以诚信记录为依据的联合惩戒制度,丰富监管的资源、手段和方式,通过失信受限和诚信约束,反向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诚实守信,调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

推动全面正确实施法律。《备忘录》出台前,违法失信信息往往局限于各执法部门内部,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当事人在其他经济领域内因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难以及时、全面掌握。中国证监会在开展行政审批等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普遍有“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等诚信要求,但受限于“信息孤岛”的问题,上述条款难以全面落实。《备忘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因为信息缺乏而导致的法律实施难题,在资本市场实现“有法必依”。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联合惩戒,将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制裁效果从资本市场拓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相关领域,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改变了以往各执法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凝聚合力、打破藩篱,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协同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并最终实现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