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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习近平法治价值论思想的内在蕴涵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0-12-04


习近平法治价值论思想的内在蕴涵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科学、逻辑严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的法治理论体系,法治价值论是这一科学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价值论思想,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蕴涵与时代意义。

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因而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法治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治意义。现代法治的价值属性乃是对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从而构成了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悉心谋划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构想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和方法论准则,科学阐述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价值尺度,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轴的法治价值论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价值论思想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取向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基本原理的核心要求,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和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应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价值准则。“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要恪守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落实到国家政治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坚持“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而使人民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价值方位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着力分析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进程中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新情况新特点,作出了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重大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清晰地揭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基本指向,确立了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价值方位,从而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注入了强大动能。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分析说,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这里,“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乃是日益增长的人民法治新需要与法治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深刻认识和解决这一矛盾,构成了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方位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应当看到,随着人民共和国的成长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打下了坚定的基础。然而,社会治理还存在短板,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繁重而艰巨,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经济与社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东中西部区域之间法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很显然,推进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悉心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高度重视法治领域的平衡且充分发展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法治举措,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着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更加充分且有效地满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了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准则。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因此,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即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面镜子,自觉审视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推动制度安排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进而使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扎实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进一步强调,在立法工作中,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开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则把“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鲜明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促进社会公平”,在“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到二〇三五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很显然,这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战略愿景,集中展现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取向,充分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厚法治价值蕴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