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5 AFX00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编号:17@ ZH014)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法学》2001年第5期,第16页。
[2]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第72页。
[3]参见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34页。
[4]参见蔡志方:《欧陆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之沿革与现状》,载《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页;林莉红、马立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5页;前引[1],于安文;前引[3],薛刚凌等文;伍窻:《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湖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等。
[5]参见刘艺:《行政法的功能主义之维》,载《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7]See Pierre-Laurent Frier & Jacques Petit,“Droit administratif ”7 e éditin, Montchrestien Textenso éditions,2012, pp.212-213.
[8][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9]涂尔干认为:“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它的目的绝对不是什么诉讼人的利益。”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5页。
[10]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7页。
[11]前引[8],狄骥书,第151页。
[12]全民诉讼是指向全体民众开放的、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的诉讼。参见张莉:《当代法国公法制度、学说与判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页。
[13]前引[7], Pierre-Laurent Frier等书,第312页。
[14]同上书,第214页。
[15]CE.23 novembre 1988, Dunont, R.418.
[16]CE.29 décembre 1995, Bercher, DA 1996, n°102.
[17]参见[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18]前引[8],狄骥书,第151页。
[19]同上。
[20]同上。
[21]同上。
[22]这里主要指,关于行政领域以及要求公法人执行判决而发出的逾期罚款的80-539号法律(Loin°80-539 du 16 juilet 1980 relative aux astreintes prononcées en matière administrative et à l’ exécution des jugements par les personnes morales de droit public),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及审判机关的组织的95—125号法律(Loin°95–125 du 8 février1995 relative à l’ organisation des juridictions et à la procédure civile, pénale et administrative)。
[23]Piere Laurebt Frier, Jacques Petit, Droit administratif,8 e édition, LGDJL extenson édition, p.530.
[24]国内有学者提出,法国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划分标准只是根据诉讼中法官所解决的问题为准,而德国和日本是从诉讼目的、制度功能来区分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参见王贵松:《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25]例如,针对绥德县环保局未对绥德县火车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履行职责,绥德县检察院提交了专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见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诉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绥检民行公诉〔2016〕1号)。
[26]见安宁区检察院诉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安检行公诉〔2016〕01号)。
[27]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诉西安市国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未检行公诉〔2016〕1号)。
[28]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辉南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辉检行公诉〔2016〕1号)。
[29]传统行政法学说认为,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但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参见沈岿:《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30]见《关于汉阳区检察院土地执法检察建议书整改工作的请求》(阳土资源规[2016]28号)。
[31]见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诉武汉市国土与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岸检行公诉〔2016〕2号)。
[32]见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非法盗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的情况说明》。
[33]见福建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清检行公益[2015]1号)。
[34]See James M, Hecker, The Citizen ’ s Role in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Private Attorney General, Private Citizen, or Both?8 Natural Resources & Environment 31-62(1994).
[35]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份情况通报》,高检办字[2017]178号。
[36]参见崔晓丽、李小荣:《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法学》2009年第3期;姜伟、杨隽:《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历史、现实和比较》,《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周彬彬:《检察建议简论》,《人民检察》2013年第13期。
[37]见山东庆云市检察院诉庆云市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庆检行公诉〔2015〕1号)。
[38]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
[39]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杨朝霞:《环境权的理论辨析》,《环境保护》2015年第24期;吴卫星:《环境权主体之探析——国内法层面的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
[40]见宪法第26条、第22条第2款。
[41]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将一直被认为是主观上利益的景观利益,加上“具有客观利益的良好景观”这一限定条件才使之受法律保护,收缩了关于景观利益的主观性讨论。参见[日]大眆直:《环境诉讼中保护法益的主观性与公共性(序说)》,李硕译,载《法学思潮》第4卷第2辑,第4页。
[42]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