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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张震:行政行为公定力研究之学术梳理

信息来源:中国宪治网 发布日期:2019-03-08


注释:

[1] 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8-101页。

[2] [日]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3]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4]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公定力章节由晴山一穂执笔。

[5]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6] [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7] 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9页。

[8] 林纪东编著:《行政法原论(上)》,国立编译馆1978年版,第44页。值得注意的是,此书中关于公定力的论述是放在“行政法的特征”这一章节,认为公定力是国家意思具有优越的表现之一。在林纪东先生的《行政法原论(下)》(民国68年版)以及《行政法新论》(民国74年改订二十七版)两本书中,在论述行政处分之效力时,都只说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三种效力,都未提到公定力。而在《行政法》(民国77年修订三版、民国78年修订四版)两书中,则将公定力加入到了行政处分的效力之中。

[9]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采用的“行政处分”概念,与大陆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鉴于本文主旨的问题,不对此进行深究。

[10] 张家洋:《行政法》(修订初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1页。

[11] 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修订九版),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357页。其1998年的《行政法导论》(修订初版)与之观点相同

[12] 林锡尧:《行政法要义》(第三版),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页。

[13] 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14]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78页。

[16] 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54页。

[17]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18] 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该书第四版(2016年)观点与之相同。该书的此章节由湛中乐撰写。

[19]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此章节由赵正群撰写。

[20]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该章节由朱新力撰写。

[21]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

[22]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42-60页。

[23] 参见周佑勇,同上注所引书,第213页。

[24] 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25] 参见杨小君主编:《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3页。转印自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47页。章志远对此批评意见表示赞同

[26] 余凌云:《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5页。

[27] 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28] 具体表述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上注,第121页;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等。

[29]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同上注所引书,第94-95页。

[30] 江必新:“论行政决定公定力之起点”,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1]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32]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

[33]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135-136页。

[34]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同上注,第138-140页;章剑生,同上注所引书,第138-140页。当然,对于合法的要件具体包含哪几项,学界也存在争议,章剑生教授的该著作第138页也提到了不同的观点,鉴于文章主旨,在此不赘述。

[35] 本文主张“有效推定”,但在论述不同学者的某些观点和主张时,仍然会使用该学者所主张“有效”或“合法”或“合法有效”推定,以保持该学者前后观点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36] 参见[德]奥托·迈耶,同上注所引书,第100-101页。

[37]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同上注所引书,第112-116页。

[38] 参见林纪东编著,同上注所引书,第44页。

[39]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40] 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上注。

[41]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52、76页。

[42]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43] 参见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4] 参见江必新,同上注所引文。

[45] 马生安:“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46]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69-74页。

[47] 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0-62页。

[48] 参见[德]奥托·迈耶,同上注所引书,,第101页。

[49] 参见林纪东编著,同上注所引书,第44页。

[50] 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51] 刘东亮:“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检讨”,《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52] 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53] 参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54]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71页。

[55] 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2-63页。

[56] [日]南博方,同上注所引书,第50页。

[57] 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上注。

[58] 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59] 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上注。值得注意的是,叶必丰教授在其之后的著作《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主张适法推定说,具体将在下文论述。

[60]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3页。

[61] 柳名涛,同上注所引文。

[62] 程明修:“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日本法上公定力理论之演进”,载《军法专刊》第41卷第1期,第13页。转引自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0页。

[63] 参见沈岿,同上注所引文。

[64] 陈秀美:《行政诉讼上有关行政处分之研究》,司法周刊社印行1994年再版,第132页。转引自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1页.

[65] [日]室井力主编,同上注所引书,第96页。

[66] 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67]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74页。

[68] 林锡尧,同上注所引书,第304页。

[69] 当然有一部分定义认为公定力是“有效推定”而不能是“适法推定”,此问题已在上文分析过。

[70] 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行为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4页。该章节由刘东亮撰写。

[71] 参见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72]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2页。

[73] 参见余睿:“论行政公定力与公民抵抗权”,转引自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2页。章志远的文章中标注余睿的此文章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但是笔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国知网都未找到该文章。

[74]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4-65页。

[75]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72页。

[76] 参见[日]杉村敏正:“论行政行为之公定力”,载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78页以下。转引自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0-61页。

[77] 参见周佑勇,同上注所引书,第215页。

[78] 参见朱新力等:《行政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吴婧萍:“行政行为公定力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苗连营:“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79]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2页。

[80] 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上注。

[81] 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82] 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同上注,第272-273页。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38页,该部分由杨海坤撰写。

[83] 张家洋,同上注所引书,第21页。

[84] 罗豪才、湛中乐,同上注所引书,第114页。

[85] 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86] 余凌云,同上注所引书,第227页。

[87] 参见王雅琴:“再论行政行为公定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88] 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同上注。

[89]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83-87页。

[90] 参见黄全:“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兼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不适合我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5月。

[91] 参见余凌云,同上注所引书,第227页。余凌云教授在该书中并未给出反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理由。

[92] 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93] 参见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94] 参见黄全,同上注所引文。

[95]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六版),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7页,注五十。值得注意的是,陈新民并不主张采用公定力理论。

[96] 李震山,同上注所引书,第357页。

[97] 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同上注,第273-274页。

[98] 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67页。

[99] 参见苗连营,同上注所引文。

[100] 参见朱新力等,同上注所引书,第156页。

[101] 沈岿,同上注所引文。

[102] 参见王雅琴,同上注所引文。

[103] 参见[日]南博方,同上注所引书,第50页;林锡尧,同上注所引书,第305页;罗豪才、湛中乐,同上注所引书,第114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上注,第121页。

[104]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同上注,第280-281页。

[105] 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同上注,第146页。

[106] 具体案件可参见:张秀英与贺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行政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申2137号;李德密诉沙洋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2017)最高法行申3452号;曹立文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2016)最高法行申3189号;张永标等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等补偿协议案,(2016)最高法行申2391号;温启扬等73人(名单附后)等诉紫金县人民政府等征收案,(2016)最高法行申1880号等等。

[107] 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

[108] [日]室井力主编,同上注所引书,第95页。

[109] 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总论》,同上注,第96页。

[110] 林锡尧,同上注所引书,第306页。

[111] 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74页。

[112] 王天华,同上注所引文。

[113] 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页。

[114] 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总论》,同上注,第99-100页。

[115] 参见林锡尧,同上注所引书,第307-310页。

[116] 参见沈岿,同上注所引文。

[117]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76页。

[118] 王天华,同上注所引文。

[119]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五版),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37-338页。

[120] 李震山,同上注所引书,第357页。

[121] 参见章剑生,同上注所引书,第141-145页。

[122] 参见林锡尧,同上注所引书,第304页。

[123]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同上注所引书,第94-95页。

[124] 参见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125] 参见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126]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同上注,第77-78页。

[127]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同上注所引书,第96页。

[128] 参加[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同上注,第100页;[日]盐野宏著,《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129] 参见王天华,同上注所引文。

[130] 参见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131] 参见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132] 参见王天华,同上注所引文。

[133] 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134] 参见柳砚涛,同上注所引文。

[135] 刘东亮,同上注所引文。

[136] 参见吴庚,同上注所引书,第339-346页。

[137] 参见李震山,同上注所引书,第357页。

[138] 参见陈新民,同上注所引书,第237-239页。

[139]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同上注,第99-100页。值得注意的是,实质确定力的有无在学界存在重大分歧,鉴于文章主旨,在此不做介绍。

[140]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382页。

[141]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同上注,第129页。

[142] 参见杨建顺,同上注所引书,第381~382页。

[143] 参见章剑生,同上注所引书,第142、152页。

[144] 参见马生安,同上注所引文。。

[145] 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同上注所引书,第536-537页。

[146] 参见陈新民,同上注所引书,第237页,注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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