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载《三明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2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 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
3阮何明:“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者身份”, 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4期。
4孟庆吉:“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 载《知与行》2017年第4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
6同注[2]。
7陈界融:《中国民法学·债法学源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