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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 发布日期:2017-10-02

法律实证研究,是指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访谈、参与等定性方法和/或者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关联或者因果关系,并阐释其发生机制的研究。像任何一门新的学科、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或者一个新的理论范式的兴起一样,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的兴起经历了曲折与误解。本文的意图是对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所从事的实证研究进行一个事实上的考据,以了解法律实证研究目前的现状与特征,分析现状背后的机制,并提出一些优化法律实证研究实践的建议。

一、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I):形式证据

新世纪以来,尽管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在中国还只是少部分,但是这种研究已经在中国法学界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接纳。不像其他一些理论范式或者研究方法的兴起那样,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大陆学术界的推广并没有经过一个明显的“大鸣大放”阶段。更像是一场发生在法学界内部的“静悄悄的革命”。不经意地,一些以法律实证研究为志趣的研究机构纷纷成立,理论与实务界召开了一系列以“实证研究”为名的学术研讨会。一些学者在总结自己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相关的讲义或者教材,个别教科书已经再版。中国大陆在最近十来年发表出版的法律实证研究论著颇丰。

本文在此处首先用形式证据来对法律实证研究在大陆法学界的现状做一番实证研究。所谓“形式证据”,是指只根据法学学术论文的名称是否带有“实证”的字样来判断。笔者利用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所收录的所有法学核心期刊,对这些期刊在1979­2015年间所发表的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文章进行了统计,以检验其发展趋势。本文所谓的法学核心期刊指的是2014、­2015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包含的21种法学来源期刊和10种扩展版来源期刊,并加上《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共计32种刊物。笔者的具体检索文章方法是,在期刊数据库中,进入高级检索,用“篇名”作检索输入“实证”,在“来源期刊”栏检索框中分别输入上述期刊名称,32种期刊分别检索。操作之后,笔者共得到了573篇法律“实证”研究文章。

在过去三十多年,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绝大多数法学核心刊物都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整体上,所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实证”研究文章的增长量在最近几年非常明显。无论是法学“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还是“CLSCI期刊”,或者所有“CSSCI来源期刊”,其发表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都有明显的增长趋势。从时间上看,直到2000年,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标题带有“实证”的文章都非常少。2000年左右是个分水岭,并且在2005年左右前后有了快速的增长。

除了法学核心期刊,我们还可以在官方资助的课题中找到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界兴起的更多形式上的证据。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历年(1993­2015年)法学项目立项资料,本文以同样方法统计了该基金所资助的所有标题中含有“实证”字样的法学研究项目。法律“实证”研究项目的立项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二、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II):补充证据

对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兴起这样一个“静悄悄的革命”,前文所用的形式证据,尽管可以帮助我们对变化全局有个较好的把握,但并不精确——尤其是漏掉了很多严肃地利用科学的定性或者定量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学术实践。不过,为了弥补上述形式证据的不足,此处对几点重要事实要进行说明,作为证明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兴起的补充证据。

首先,当前中国法学的权威期刊对法律实证研究相当重视,除了发表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文章以外,也以其他方式推进法律实证研究。法学“三大刊”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次,在过去十多年,以法学核心期刊为舞台,涌现出了一批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实证研究的知名法学学者。此外,《法律和社会科学》通过刊发法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文章,形成了一个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圈子,并且其影响持续扩大。一批以法律的实证研究或者经验研究为志趣的年轻学者,在这个平台上以文会友,逐步形成了一些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话题以及共同的话语体系。

当然,上述法学核心期刊(包括“三大刊”)、不同年龄阶段的活跃学者和《法律和社会科学》平台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接纳与推进不是孤立的,甚至是相互支持的。简言之,结合上文的形式证据及此处的补充说明,我们可以确信,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获得了应有的一席之地。

三、 法律实证研究实践的主要特征

当下中国关于法律的实证研究呈现了如下一些明显的“新兴+转轨”的中国特色。

首先,已有的“实证”研究存在较多层次,此“实证”与彼“实证”难以区分,“实证”的边界模糊。从已经发表的论著来看,中国法学者所理解的法律实证研究有较多层次,很难确定“实证”的边界范围。其次,从“说实证”演变到“做实证”,从讨论宏观的法治理论命题转向微观的法律制度问题。中国学者从说法律实证研究开始,到目前已经开始慢慢做法律实证研究。从目前的发展状态看,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是幸运的,不仅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在评议、反思这种研究方法,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在做具体的实证研究。再次,在法学不同领域,法律实证研究存在明显的不均衡分布,同时也呈现由个别学科向所有法学领域扩散的趋势。尽管实证研究在不同法学领域的布局不一样,但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不再局限于某几个人,也不局限于某几个领域。其整体态势是呈现扩散的趋势。最后,已有的实证研究尽管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明显缺乏基于共同数据或者相似数据的证伪、批评、对话或者改进研究。

除了上述主要特征以外,当前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还有其他一些特点。比如,留美的学者比留学欧洲的学者更多从事实证研究。总的来说,当前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在数量、范围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而言,实证研究的质量参差不齐,尽管对法学界的理论创新有所帮助,但是对法律制度变革的实质性影响还有待提高。

四、 法学实证研究兴起(及其泡沫)的市场机制

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中,研究成果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一样,有两个生产的渠道,一个是通过知识市场的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另一个是因为“官督商办”而计划产生。整体上而言,法律实证研究的出现是知识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其背后并无政府的特别推动。

(一)知识的市场供给

2000年前后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兴起的重要时间段。在此前后,中国法学的学术市场有了一些结构性转向,并实质性地促成了实证研究的大量产出。第一个转向是同本土法学博士生培养相关。改革开放之后本土培养的第二代法学博士大致在新世纪之交“出炉”。这批法学博士一方面继承了老师们对规范法学研究的知识传统,同时又越来越受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新问题、新素材、新观点,是最近若干年法学博士生论文选题的捷径之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第二个转向同“海归”加入中国法学研究阵地相关。如果说在2000年前后,留学归来从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学者还是孤军奋战的话,那么到了2010年前后,留学归来的青年学者已经颇为壮观,并慢慢地形成了自己的学术圈子。这些新近归国的年轻法学者接受过更系统的学术训练,包括社会科学的学术训练。这也毫无疑问极大地促成了法律实证研究的产出。第三个转向同法学编辑的代际更新相关。大致在2000之前,法学核心期刊的编辑越来越专业化。年轻的专业法学编辑因为自身的学术素养和背景,通常更愿意接受实证研究的作品,甚至主动去挖掘此类作品,这也刺激了法律实证研究作品的产出。第四个转向是实证数据或者经验材料更容易获取。当然,上述四种法学学术市场的结构性转向是相互交融在一起的,并且同其他因素一起,相互强化对法律实证研究的产出形成了“正外部性”。

(二)知识的市场需求

当前中国学术市场对法律实证研究的需求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短期的出版需求,一个是长远的知识需求。所谓短期的出版需求,是指随着法治建设成为中国政府的重大社会工程,以及法学教育因之而形成的“大跃进”局面,法学学术市场也繁荣起来,对法学论著的出版就成为一种“刚性需求”。法律实证研究成果作为一种新型学术产品,是比较“抓眼球”,迎合了购买方求新、求异的心态。所谓长远的知识需求,是指对能够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真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法律体系建设方案的知识需求。法律实证研究,是以事实与问题为导向的研究,以发现真实的社会问题见长。无论现有的法律实证研究是否已经发现了真实问题,也无论是否已经提供了解决中国法治现实问题的答案,但在知识论层面,法律实证研究应有其一席之地。

(三)市场“泡沫性”与知识供给的挑战

从上文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增长的市场机制中也可以看出,这一波“市场行情”在供给上具有阶段性,在需求上主要受短期需求影响。像其他产品的市场运行一样,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以及由此形成的知识泡沫。考虑到中国现在法学教育在量上明显供过于求、在质上明显供少于求的现状,未来的法学研究市场一定会和法律教育市场一样,经历一个“挤泡沫”的过程,以减少量的投入、增加质的提升。法律实证研究也不能摆脱这个趋势,未来被挤泡沫是个大概率的事件。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能否在未来的“挤泡沫”过程中不被边缘化,取决于其能否克服供给和需求两端上的挑战,并找到知识供给与需求的长久均衡点。从知识的供给方看,要达到这个理想目标还面临诸多挑战。简言之,法律实证研究必须是好的研究,必须在中国有自己的听众,但这两者在目前中国都匮乏。

五、代结论: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的基本立场

法律实证研究,无论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已经在中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呈现了一些利好的特征。实证研究者群体在壮大,研究领域在扩散,研究成果在增加,影响面在扩大。这些都是好迹象。但为了未来在“挤泡沫”过程中不再被边缘化,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坚守如下一些基本的学术立场。其一,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开放的学术共同体。其二,承认实证研究方法的缺陷,坚持研究方法多元与互补。其三,推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内部以及与其他研究范式(尤其是法教义学)的理性对话,促成中国诸种法律知识的相互沟通与共同发展。最后,以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形成自己的独特理论与法治发展模式为副产品,而不是把顺序反过来。上述关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恪守的基本立场,在不同的场合已经被呼吁过。本文再此归纳性重申,以强调其关键性。生活在当代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有回应时代问题、解决时代问题的雄心,但是更需要有从事科学工作的细心、精心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