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时评书评随笔 -> 随笔 -> 正文

张红:监察赔偿论要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文摘)》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3-24




【摘要】 监察赔偿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议修改 《国家赔偿法》,设专章规定监察赔偿。 监察赔偿原则上应当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对于监察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监察赔偿程序应当适用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建议建立监察 赔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关键词】 监察赔偿;刑事赔偿;集中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67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该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生效,但由于《国家赔偿法》中并未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害赔偿的问题,因此探讨这一问题对于落实《监察法》、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进而实现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具有非常紧迫的意义。本文将重点探讨监察赔偿的定位、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监察赔偿的范围、监察赔偿的程序等问题。

  监察赔偿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一种。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根据《监察法》第67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监察赔偿是一种不同于民事赔偿的特殊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

  监察赔偿应如何定位,取决于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定位。国家监察权是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相平行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监察权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在国家机关序列中,监察委员会处于与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平行的地位,即在一级人大之下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格局。从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来看,其并非行政机关,亦非司法机关,而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因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既不是行政赔偿,也不是司法赔偿,而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监察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设专章规定监察赔偿,包括监察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监察赔偿的程序等内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监察赔偿应当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监察赔偿原则上应当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了下列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监察赔偿的权利:其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其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被留置人员未能得到医疗服务的。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了下列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监察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置措施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也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监察赔偿领域,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程序的设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能否得到实现。首先,监察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应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以该监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次,监察赔偿应选择非诉讼程序。具体程序可以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监察赔偿程序应当由四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和申诉程序。本部分重点探讨监察赔偿程序中的复议程序。再次,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司法赔偿、监察赔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借鉴《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29条中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司法赔偿和监察赔偿案件。

  责任编辑:马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