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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从李辉质疑文怀沙的事件切入

信息来源:《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3-26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长江学者,博士。

  [1]刘尚慈:《春秋公羊传译注》,中华书局2010年,第182页。

  [2]李辉:《三疑点诘问真实年龄及其他:李辉质疑文怀沙》,《北京晚报》2009年2月18日。

  [3]李辉:《为何质疑文怀沙》,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5/155115218817s.shtml。李辉的质疑也得到了相关书证支持,包括文怀沙自己在出国访问表格中填写的内容。参见刘子骥:《新得旧档案,再扒文怀沙》,《废纸帮》(2016年5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aBM7oNfM6JD7OZ4CgOM0kA。

  [4]《文怀沙父子回应李辉质疑:“但求无愧我心”》,http://www.chinanews.com/cul/news/2009/02-23/1574726.shtml。三篇回应分别是《文怀沙启示》,文之子文斯的《也谈我父亲的年龄》,以及《驳李辉先生〈李辉质疑文怀沙〉》;又参见《章太炎“关门弟子”露面,承认文怀沙是章门学生》,http://news.163.com/09/0227/06/534VJ6IJ00011229.html。

  [5]《“辩护人”曝文怀沙儿子将索赔1亿,可能起诉李辉》,http://www.chinanews.com/cul/news/2009/02-24/1575405.shtml。

  [6]〔美〕波斯纳:《对私隐的一种更宽泛考量》,载《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9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第14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第7答。

  [8]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254(1964);以及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388 U.S.130(1967)。前一案提出了对“公共官员”起诉媒体诽谤的限制,后一案则将这些限制扩展到了“公众人物”。

  [9]2002年12月18日,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中以中国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公众人物”为主要理论根据之一,判范志毅败诉。

  [10]“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宣传或者舆论监督,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8页;又参见《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依据部分,续三)》,《新闻与法律》2008年第5期。

  [11]同上注。

  [12]特别是,同前注[6],〔美〕波斯纳书,第3编“私隐与相关利益”;〔美〕波斯纳:《我们外在形象的法律保护》,载《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及两书中所引相关文献。

  [13]Samuel D.Warren & Louis D.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ARD LAW REVIEW 193,196(1890).

  [14]“将上堂,声必扬。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页。孟母也曾以此教训过孟子。韩婴撰:《韩诗外传集释》,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322页。

  [15]相反分析可参见Richard A.Posner, NOT A SUICIDE PACT: THE CONSTITUTION IN A TIME OF NATIONAL EMERGEN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16]据李辉,文怀沙1950年代冒充文化部顾问,谎称与周恩来、陈毅很熟,与毛主席谈过话,先后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被定为诈骗、流氓罪,判处劳教一年,1964年5月正式拘留,后留在农场就业。1980年4月文解除劳教;但这并非如文所言,是1978年在胡耀邦亲自过问下被释放和平反。又同前注[3],刘子骥文。

  [17]《传王菲生女“唇豁”赴美实为整形》,http://news.163.com/06/0809/03/2O274BKK00011229.html。

  [18]2002年10月底香港《东周刊》刊登了香港某女明星被掳裸照作为杂志封面,3天后该周刊发表道歉声明,随后停刊。《香港女星被虐裸照上了封面》,http://ent.sina.com.cn/s/h/2002-11-01/0959110149.html。

  [19]很多经济学和博弈论文献都分析了名声的经济功能。Arnoud W.A.Boot, Stuart I.Greenbaum,& Anjan V.Thakor, Reputation and Discretion in Financial Contracting,83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165(1993).

  [20]这是经济学家在研究市场行为中,对产品做的一种分类。参见Asher Wolinsky, Competition in Markets for Credence Goods,151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17(1995);一般的介绍,参见Dnnis Carlton and Jeffrey M.Perloff, MODER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3d ed. Addison-Wesley,2000, pt.4; William M.Landes and Richard A.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 at 65。

  [21]Michel 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Paul Rabinow eds., THE FOUCAULT READER, at 76 ff (Pantheon Books,1984).

  [22]尽管这些因素都是在受众心目中造就国学大师的因素,但本文主题并非媒体创造大师的社会学分析。一个重要因素是电视,特别是访谈节目,它造就了一种同“大家”“面对面”的虚幻感,让相信闻名不如见面的普通人很容易觉得自己亲眼见过了检验过了,因此自己能够准确判断。可参见Robert D.Putnam &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 Schuster,2000, at 35-36。

  [23]其中一位女艺人,2006年8月一次演唱会,在后台换衣服解文胸过程被娱记偷拍,照片成为香港《壹本便利》杂志的封面。得知后,她在公众面前落泪,大呼“好惨”,担心杂志将自己的其他照片上网。《香港周刊偷拍阿娇换衣服,疑镜头藏入墙柜》,http://ent.sina.com.cn/s/h/p/2006-08-23/07291211889.html。

  [24]参见《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扇艳照门》,《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3月3日,第24页。

  [25]《阿娇正式宣布复出,赞张柏芝勇敢》,http://ent.163.com/09/0310/17/542E96QP00032KMI.html;《张柏芝站出来批陈冠希首谈不雅照》,http://a8.ent.tom.com/player/vplay.php?vid=235673。

  [26]苏力:《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27]Gertz v.Robert Welch, Inc.(1974)418 U.S.323,345.这一判例确定构成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有三:①自己投身,②公众争议,③想影响其结果;因此出色律师代理有重大争议案件,并不构成自愿公众人物。Time, Inc.v.Firestone,424 U.S.448(1976),认定媒体报道名人婚姻并不令其成为公众人物,涉讼也不构成自动投身公众争议,解说性新闻发布会也并非想影响结果,公众争议与公众感兴趣不等同,新闻价值因此不等于公众争议。又请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有关自愿和非自愿公众人物的界定以及对各自私隐权的阐述。Restatement of Torts (2nd),§ 652D, Comments e, f.

  [28]Nat Stern, Unresolved Antitheses of the Limited Public Figure Doctrine,33 HOUSTON LAW REVIEW (1996) at 1027,1092-1093.

  [29]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第94页。

  [30]这其实是一个理论推断。事实上,当某种社会共识强烈之际,公众人物并没有什么渠道来有效澄清相关问题的是非,有渠道常常也不足以抵抗。“唾沫星子能淹死人”,就说明了这个道理。这一点在互联网时代更显著也更强烈。

  [31]Cass R.Sunstein, DEMOCRACY AND THE PROBLEM OF FREE SPEECH, The Free Press,1993.桑斯坦指出,对言论自由予以某些限制也许实际增加了言论的数量,如,要求报纸为对保证编辑方针的批评提供版面,而有些限制如,限制淫秽色情出版物,带来的社会其他收益也会大于对言论的损害。

  [32]〔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33]〔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9-70、262-263页。

  [34]美国普通法实践就是如此。Restatement (2d) of Torts,§ 652D, Comment.

  [35]《李亚鹏打人:“狗仔盛世”的牺牲品》,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7/0725_23_674419.shtml;《娱记们,离王菲和孩子远些吧》,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4e345010003ze.html。

  [36]张新宝教授认为公众人物的“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受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93页。“法律……应该为主体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无论主体是何种身份。即便是政府官员、影视明星,其隐私权也不得被新闻自由权随意侵犯。”郭明瑞:《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9页。

  [37]2009年3月20日法国地方法院紧急审理法庭作出裁决,认定《巴黎竞赛画报》刊登法国社会党前总统候选人罗雅尔与一名看约50多岁的男子手挽手走在西班牙城市街头的私生活照片侵犯了总统候选人的个人私隐。参见《法杂志输官司支付赔偿金》,《参考消息》2009年3月22日,第6版。

  [38]“这些人犯了一个起码的道德错误。中国文化讲究‘为长者讳’,记者和报纸这么做,目的就很值得怀疑,很不纯。”崔自默:《关于“质疑文怀沙”的质疑:替文怀沙回应〈北京晚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5632fa0100cf5c.html。

  [39]李辉说自己了解文长达25年,本能上一直反感和排斥文,却从“没有公开写到[文怀沙],只是在[李辉]自己所能影响的范围里,[……]尽量不让媒体朋友报道[文]。”同前注[3],李辉文。

  [40]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62年,第191页。

  [41]相关的分析,可参见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2]“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同前注[40],杨伯峻书,第139页。

  [43]“‘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38页。注意,杨伯峻在此特别注明“大义灭亲”是古语,表明这是自古以来一直遵循的社会规范,并非只是某个人的自由选择。

  [44]同前注[40],杨伯峻书,第159页。也并非意外,孔子也曾特别告诫,君子老了,最重要的就是别太贪(“戒之在得”),同前注[40],第176页。《论语》中曾9次出现“老”字,只有这两次含有强烈的规范意味。

  [45]同前注[3],李辉文。

  [46]Mario Puzo, THE GODFATHER, Penguin Books,1969, p.61.

  [47]Niccolo Machiavelli, THE PRINCE AND THE DESCOURSES, Random House,1950, chs.17,19.

  [48]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ed.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 pp.241-245.

  [49]〔美〕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修订版),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5页。

  [50]在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著名布朗案件中,起初有数位大法官基于遵循先例、不涉及政治问题、司法谦抑等理由不愿推翻种族隔离的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知道,若投票表决时,他可以5∶4获胜,但有法官异议会削弱判决的效力,给法院判决的执行留下难题。沃伦努力追求全体一致的判决,并以此为理由说服了保守派大法官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Ed Cray, CHIEF JUSTICE: A BIOGRAPHY OF EARL WARREN,1977, at 283-286.

  [51]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Book 1, ed.by Wilfrid Pres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 pp.159-160;〔英〕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52]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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