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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2020年修改前后对照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0-09-05


译者:董立新;校对:孙铭


原条文

67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修改后

67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根据联邦法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联邦区。联邦区的公权力机关根据联邦法律建立。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21. 俄罗斯联邦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除了与邻国划界、勘界和重新勘界之外)禁止割让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行为以及要求采取此类行为。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671)条

1. 俄罗斯联邦是苏联在其领土上的合法继承主体,也是苏联在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享有境外义务和资产方面的合法继承主体。

2. 千年的俄罗斯联邦,将牢记那些传递给我们上帝的理念和信仰以及维系国家连续性发展的先辈,并尊崇历史悠久的国家统一。

3. 俄罗斯联邦对祖国捍卫者表示敬意,重视对历史真相的保护,禁止贬损人民保卫祖国壮举的意义。

4. 儿童是俄罗斯国家政策最重要的优先方向。国家创造条件,促进儿童的精神、道德、智力和身体的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公民意识和尊重老人的观念。国家给家庭教育予以优先地位,对未受抚养的孩子承担父母责任。



原条文

68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修改后

68

1. 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官方语言,也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多民族联盟的民族国家语言。

2. 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 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4. 俄罗斯联邦的文化是其多民族独一无二的遗产。该文化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



原条文

69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国际条约原则和规范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修改后

69

1.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国际条约原则和规范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2. 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所有民族和族裔的文化特性,维护民族文化和语言多样性。

3. 俄罗斯联邦为生活在国外的同胞获得权利提供支持,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并维护俄罗斯的文化特性。



原条文

70

1.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修改后

70

1. 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 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个别联邦政府机构的永久所在地可以是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城市。



原条文

71 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其遵守情况实行监督;

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和领土;

3.调整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它们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领域中的联邦政策和联邦纲要的基础。

7.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财政、外汇、信贷、海关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机构,包括联邦银行;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集资;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体系、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航天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12.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决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规定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并予以保护;

14.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联邦冲突法;

16.气象机构、标准、标准器具、公制、时间计算、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目标的命名;正式的统计和会计核算;

17.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联邦公务员制度。


修改后

71 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其遵守情况实行监督;

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设施和领土;

3.调整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公权力的机关;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它们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科学和技术、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领域中的联邦政策和联邦纲要的基础;建立卫生体系、包括继续教育在内的培训教育体系的统一法律基础。

7.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财政、外汇、信贷、海关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机构,包括联邦银行;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集资;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体系、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技术和通讯;太空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12.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决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在信息技术应用、数字数据流通中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13.规定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并予以保护;

14.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联邦冲突法;

16.计量服务;气象机构、标准、标准器具、公制、时间计算、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目标的命名;正式的统计和会计核算;

17.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联邦公务员制度;对国家和市政职位及其替换建立限制条件,包括限制拥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以及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原条文

72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是:

1)确保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规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法治、法纪、社会安全;边境区域制度;

3)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矿藏、水流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问题;

4)划分国有财产;

5)自然利用;保护环境和确保生态安全;特别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问题;

7)协调医疗卫生问题;保护家庭、父母和儿童,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8)采取措施预防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并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费的总体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林业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

11)法院和护法机构的干部;律师,公证系统;

12)保护少数的民族共同体固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

13)建立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组织体系的总体原则;

14)协调联邦各主体的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2.本条文同样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修改后

72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是:

1)确保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规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法治、法纪、社会安全;边境区域制度;

3)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矿藏、水流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问题;

4)划分国有财产;

5)自然利用;农业;保护环境和确保生态安全;特别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青年政策的一般问题;

7)协调医疗卫生问题,包括提供大众型的优质医疗援助,维持和加强公共卫生,创造健康生活方式的条件,形成公民关注健康的文化氛围;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7)(1)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 保护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创造条件,使儿童能够在家庭中得到应有的教育,直到其成年;关爱父母;

8)采取措施预防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并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费的总体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林业的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

11)法院和护法机构的干部;律师,公证系统;

12)保护少数民族固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

13)建立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组织体系的总体原则;

14)协调联邦各主体的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2.本条文同样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原条文

75

1.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不允许其他货币在俄罗斯联邦流通和发行。

2.保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央银行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该职能。

3.向联邦预算纳税的体制和俄罗斯联邦税费的总体原则由联邦法律确定。

4.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在自愿基础上配用。


修改后

75

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不允许其他货币在俄罗斯联邦流通和发行。

2. 保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央银行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该职能。

3. 向联邦预算纳税的体制和俄罗斯联邦税费的总体原则由联邦法律确定。

4. 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在自愿基础上配用。

5. 俄罗斯联邦尊重公民的劳动,并确保其权利得到维护。国家保证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俄罗斯联整体劳动年龄人口的最低生活标准。

6. 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正、团结原则,建立公民退休金制度,并支持其有效运转;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对退休金指数进行一次调整。

7. 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保障强制性社会保险,为公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以及社会补助和其他社会福利,并进行指数化。


751)条

俄罗斯联邦创造条件,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改善公民福利,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信任,保护公民的尊严和尊重劳动权,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社会伙伴关系,经济、政治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实现平衡。



原条文

77

1.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而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修改后

77

1.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而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3.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高级官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应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年满30岁,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高级官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权力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原条文

78

1.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现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和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行使,如果此举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话。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4.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


修改后

78

1.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现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和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行使,如果此举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话。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4.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

5. 联邦国家机构的负责人须为30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联邦国家机构的负责人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原条文

79

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家间联合体并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家间联合体,前提条件是此举不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


修改后

79

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家间联合体并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家间联合体,前提条件是此举不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政府间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作的决议在解释时,违反俄罗斯宪法的,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内执行。


791)条

俄罗斯联邦采取措施,旨在维护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和平共处并防止他国干涉内政。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原条文

80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维护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配合。

3.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修改后

80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维护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维持国内和平与稳定,确保统一公共权力体系机构的协调运作和相互配合。

3.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原条文

81

1.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采用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6年。

2.凡不小于35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不少于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同一个人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连续两届以上。

4.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修改后

81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选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公民选出,任期6年。

2.俄罗斯联邦公民,年满35岁,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至少25年,没有且未曾有过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可以竞选俄罗斯联邦总统。总统候选人不具有外国国籍的要求不适用于以前拥有过俄罗斯宪法允许或部分允许国家国籍的人,同样也不适用于此前拥有俄罗斯联邦国家允许或者部分允许的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的俄罗斯公民。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3.同一个人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连续两届以上。

3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3款限制一人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不包括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时曾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或)正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数量,并不妨碍在该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时曾担任联邦总统和(或)正担任联邦总统职位的人参加总统选举。

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决定;



原条文

82

2.誓词应在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在就职典礼上宣读。


修改后

82

2.誓词应在联邦参议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在就职典礼上宣读。



原条文

83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呈;

4.向国家杜马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职务;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的候选人,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候选人;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关于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7.建立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理论;

9.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

11.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

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修改后

83

俄罗斯联邦总统:

1.俄罗斯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理人选;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职务;

2.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总体领导;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2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批准联邦行政机构的组成,并对其进行调整;联邦行政机构,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控制的机构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控制的机构组成。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雇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则新任命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新任命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不需要就联邦行政机构的组成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建议;

3.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呈;

31.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以及联邦行政机构负责人的辞职,其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负责;

4.向国家杜马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国家杜马批准(本条第51)任命的部长除外),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职务;俄罗斯联邦总统也可解除其职务;

51.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解除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司法、外交、紧急预防和灾害应对、公共安全的联邦行政机构(包括联邦各部部长)负责人职务,

6. 向联邦委员会递交候选人名单,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

61.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并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官,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和其他等同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检察官的职务;以及任命和解除联邦法律规定的适用此程序其他检察官;

6(2)任免俄罗斯联邦在联邦委员会的代表;

6(3)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出现损害法官的名誉和尊严的行为以及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行使法官职权的情形,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免职的建议。

6(4)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审计院院长和审计院一半委员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审计院副院长和审计院另一半委员的候选人。

6(5)组建俄罗斯联邦国务委员会,以确保国家权力机构的协调和合作,确定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领域。俄罗斯联邦国务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7.建立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其职责为协助国家首脑行使其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和社会安全事项方面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公民的和平与稳定,保护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完整,防止内部和外部威胁。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会议的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

9.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以确保行使其职权;;

10.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

11.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

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原条文

921)条


修改后

921)条

1. 俄罗斯联邦总统因其任期届满、提前离职、由于健康原因长期无法行使职权而辞职,应当享有豁免权。

2. 俄罗斯联邦总统因其任期届满、提前离职、由于健康原因长期无法行使职权而辞职享有的其他保障,由联邦法律规定。

3. 俄罗斯联邦总统停止行使权力后,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规定的方式剥夺豁免权。



原条文

93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能由联邦委员会根据国家杜马所提出的叛国罪或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指控予以罢免,这一指控须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所证实。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应根据不少于15的国家杜马议员的动议在两院中的每一院内以23票数予以通过,并要具有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的结论。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这段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


修改后

93

1. 俄罗斯联邦现任或卸任总统只能由联邦委员会根据国家杜马所提出的叛国罪或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指控予以罢免、剥夺豁免权,这一指控须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现任或者卸任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所证实。

2. 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以及剥夺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议,应根据不少于13的国家杜马议员和联邦参议员的动议提议,获得国家杜马议员和联邦参议员以23票数予以通过,并要具有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的结论。

3. 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剥夺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这段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对现任或卸任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



第五章 联邦会议


原条文

【联邦会议】

95

1.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2.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有两名代表参加联邦委员会: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各1人。

3.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


修改后

95

1. 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2.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组成。联邦委员会包括:

1)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的两名代表:立法机构(代表机构)和国家权力执行机构中各一名;

2)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于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停止行使权力的,成为终身参议员。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于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停止行使职权的,有权放弃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权力。

3)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不超过30名,其中终身代表不超过7名。

3.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总数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所列的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代表人数以及本条第2款(2)和(3)项所述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的人数确定的。

4.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须永久为30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住,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俄罗斯联邦参议员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5. 在国家和公共活动领域为俄罗斯作出杰出贡献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俄罗斯联邦在联邦委员会中的终身代表,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

6. 俄罗斯联邦在联邦委员会的代表,除终身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力的俄罗斯联邦代表外,任期6年。

7.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



原条文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

97

1.凡年满21岁并有权参加选举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当选为国家杜马议员。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成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议员。

3.国家杜马议员在职业性的常设基础上开展工作。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从事其他有酬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修改后

97

1. 凡年满21岁,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并有权参加选举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当选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中开立帐户,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成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议员。

3.国家杜马议员在职业性的常设基础上开展工作。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从事其他有酬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原条文

98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不可侵犯权。他们下得被羁押、逮捕和遭受搜查,除在犯罪现场被扣留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而规定的情况除外。

2.剥夺不可侵犯权问题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予以解决。


修改后

98

1.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享有豁免权。他们不得被羁押、逮捕和遭受搜查,在犯罪现场被扣留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而规定的情况除外。

2.剥夺不可侵犯权问题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予以解决。



原条文

100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独立召开会议。

2.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会议公开进行。在各院议事规程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以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外国领导人的演说。


修改后

100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独立召开会议。

2.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会议公开进行。在两院议事规程所规定的情况下,两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以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



原条文

102

1.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

8)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

9)任命和解除检查厅副主席职务及其半数成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联邦委员会决议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未对通过决议的程序作出其他规定的话。


修改后

102

1.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剥夺已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

7)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任命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

8)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议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副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各组成主体的检察官,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和等同于俄罗斯联邦各组成主体检察院的其他专门检察官的职位进行磋商,

9)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和解除总审计长和总审计员总数的一半人员;

10)对俄罗斯联邦总统就如下联邦执行机构负责人(包括联邦部长)人选的提议举行磋商: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司法、外交、紧急预防和灾害应对、公共安全;

11)如果依据联邦宪法性法律上述人员出现损害法官的名誉和尊严的行为以及其他不适宜行使职权的情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可解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务;

12)听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秩序状况的年度报告。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联邦委员会决议由联邦参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未对通过决议的程序作出其他规定的话。



原条文

【俄罗斯联邦杜马的权力】

103

1.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表示同意;

2)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成果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就国家杜马提出的问题所作的政府工作成果的年度报告;

4)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

5)任命和解除审议厅主席及其半数成员的职务;

6)任命和解除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代表的职务;

6)宣布大赦;

8)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便罢免其职务;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国家杜马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定通过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修改后

103

1.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

1)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批准俄罗斯总理的人选。

1)(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的任命,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

2)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成果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就国家杜马提出的问题所作的政府工作成果的年度报告;

4)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

4)(1)听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

5)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和解除审计院主席及半数审计员的职务;

6)任命和解除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的职务,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为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禁止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7)宣布大赦;

8)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便罢免其职务;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国家杜马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定通过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1031)条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有权行使议会监督,包括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领导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会质询。 议会行使监督的程序由联邦法律和联邦议会各院的条例确定。



原条文

104

1.立法动议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根据管辖的问题,立法动议权还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修改后

104

1.立法动议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根据管辖的问题,立法动议权还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原条文

【俄罗斯总统批准法律的权力】

107条第3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法律提交后14天内将其否决,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如果在复审中联邦法律以原来所通过的文本由不少于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票予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7天内签署和公布该法。


修改后

107条第3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法律提交后14天内将其否决,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如果在复审中联邦法律以原来所通过的文本由不少于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票予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7天内签署和公布该法。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上述期限内请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联邦宪法法律案的合宪性,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议请求期间,暂停签署此类法律的程序。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符合宪法,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相应裁决后三天内签署联邦宪法性法律。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未确认联邦宪法性法律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无需签字将其退回国家杜马。



原条文

108条第2

2.联邦宪法性法律由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34和不少于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赞成即为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14天内签署和公布已经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修改后

108条第2

2.联邦宪法性法律由不少于联邦参议员总数34和不少于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赞成即为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14天内签署和公布已经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上述期限内请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联邦宪法法律案的合宪性,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议请求期间,暂停签署此类法律的程序。 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宪法,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相应裁决后三天内签署联邦宪法性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未确认联邦宪法性法律案的合宪性,俄罗斯联邦总统无需签字将其退回国家杜马。



原条文

109

1.国家杜马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予以解散。


修改后

109

1.国家杜马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予以解散。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原条文

110

1.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修改后

110

1.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总体领导下,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

3. 俄罗斯联邦政府管理联邦各行政机关的活动,但不包括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管理的联邦行政机关。

4. 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负责人须是年满30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在其他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部长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负责人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中开立帐户,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原条文

111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

2.提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建议应不迟于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两周,或在国家杜马否决候选人后的一周内。

3.国家杜马在关于候选人的提案提出后一周内审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

4.国家杜马三次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修改后

111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国家杜马批准之后任命。

2.俄罗斯联邦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建议提名,

应不迟于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两周,或在国家杜马否决候选人后或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或俄罗斯联邦总理辞职的一周内。

3.国家杜马在关于候选人的提案提出后一周内审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4.国家杜马三次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安排新的选举。



原条文

112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

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构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

副总理和联邦部长职务候选人。


修改后

112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关于联邦执行权力

机关组成的建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前任总理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免职的情况除外。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提请国家杜马批准俄罗斯联邦政

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的候选人名单,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

3. 经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总统无权拒绝任命经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

4. 在国家杜马三次拒绝根据本条第2款提交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候选人提名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从总统提名的候选人中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如果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根据本条第2款提交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各部部长职位除外),俄罗斯总统联邦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安排新的选举。

5.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解散国家杜马的情况下,俄罗斯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



原条文

113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并组织政府工作。


修改后

113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命令、指示组织政府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履行政府权力应向俄罗斯联邦总统负责。



原条文

114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保证其执行;向国

家杜马提供关于联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证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

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对联邦财产实行管理;

5)在保证国防、国家安全、实现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方面

采取措施;

6)在确保法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财产和社会秩序、

同犯罪作斗争方面采取措施;

7)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

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修改后

114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保证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提供关于联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证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领域;在支持、加强

和保护家庭,维护传统的家庭价值观,以及环境保护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国家政策;

3)(1)确保俄罗斯联邦的科技发展获得国家支持,维护和发展其科学潜力;

3)(2)保障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加任何歧视地融入社会,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以及在改善其生活质量的基础上,确保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制度发挥作用。

4)对联邦财产实行管理;

5)在保证国防、国家安全、实现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方面采取措施;

6)在确保法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财产和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方面采取措施;

6)(1)出台措施支持民间社会机构的各种制度,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确保它们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6)(2)出台措施支持志愿服务(志愿人员)活动;

6)(3)促进企业家精神和私人倡议的发展;

6)(4)确保在协调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方面执行社会伙伴关系原则;

6)(5)采取措施,为人民创造有利的生活条件,减少经济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本国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在社会中形成对动物负责的观念。

6)(6)为公民生态教育体系的发展和生态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

7)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原条文

115

1.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并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命令颁布决议和指示,保证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在俄罗斯联邦必须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在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情况下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废除。


修改后

115

1.在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决议及命令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决议和指示,并保证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在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和决定的情况下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废除。



原条文

117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递交辞呈,俄罗斯联邦总统既可接受也可拒绝这一辞职。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在国家杜马三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向国家杜马提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表示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在7天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举行新的选举的决定。

5.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中止职权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受俄罗斯联邦总统委托继续工作,直到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为止。


修改后

117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递交辞呈,俄罗斯联邦总统既可接受也可拒绝接受。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应获得国家杜马议员的多数通过。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否决国家杜马的决定。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并重新安排新的选举。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有权就俄罗斯联邦政府信任案问题质询国家杜马。国家杜马应在7天内审议该质询。如果国家杜马拒绝表示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在7天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举行新的选举的决定。

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在3个月内再次向国家杜马提交信任案,而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和安排新的选举。

4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有权辞职,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接受或拒绝。

5.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中止职权的情况下,受俄罗斯联邦总统委托,俄罗斯联邦政府继续工作,直到新政府组成立。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总理、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的职务或上述人员辞职,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委托该人继续按照职务履行职责,或将其职责委托他人,直至新的任命为止。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9条第3-5款规定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款任命俄罗斯联邦总理之后的一年内,国家杜马不能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理不能向杜马质询信任问题。



第七章 司法制度


原条文

118

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

律来规定。不许成立特别法院。


修改后

118

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法、仲裁、行政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

3.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来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法院、仲裁法院、联邦主体法院组成。不许成立特别法院。



原条文

119

凡年满25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5年法律职业工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担任法官。对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法官的补充要求可由联邦法律规定。


修改后

119

凡年满25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5年法律职业工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担任法官,同时要求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其他在外国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对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法官的补充要求可由联邦法律规定。



原条文

125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15联邦委员会委员或15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解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2)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权限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关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投诉,根据法院的要求,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在具体案件适用和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6.被认为违宪的文件及其个别条款没有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犯罪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


修改后

125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审查的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宪法程序行使司法权力,以保护宪法秩序、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基础,确保俄罗斯联邦宪法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至高无上地位并直接执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包括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和副院长。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15联邦参议员或15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问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应裁决案件的合宪性: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2)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权限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关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本条第2(1)项和(2)项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如果用尽所有其他国内司法保护手段;

2)应法院的问询,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本条第2(1)项和(2)项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5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前,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问询,审查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草案、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和联邦法律草案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7条第2和第3款和第108条第2款规定程序通过的法律草案的合宪性;

2)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国家间机构的决议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的,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执行外国或国际(国家间)法院、外国或国际仲裁法院(仲裁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规定义务的裁决的可能性,如果该决定与俄罗斯联邦公共法律秩序的基础相抵触,则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3)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问询,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高级官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执行机关负责人)颁布前,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

6.被认为违宪的文件及其个别条款没有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解释中被认定为符合宪法的行为或其个别规定,不能在其他解释中应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犯罪而停止行使权力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

8.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项权力。



原条文

126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对于拥有一般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方面,是最高审判机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这些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修改后

126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仲裁、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对于拥有一般司法审判权的法院和仲裁法院方面,是最高审判机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原条文

128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修改后

128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院长、副院长和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由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原条文

129

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2.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

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同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协商后任命。

4. 除城市、地区和同等级别的检察官外,其他检察院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

5. 城市、地区和同等级别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免。


修改后

129

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唯一的联邦中央集权机构,负责对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民人权和自由权、负责实施刑事侦查以及享有的其他职能。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2. 检察官须为没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许可或其他在外国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检察官不得以联邦法律禁止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3.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

4.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军事检察院及其他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成员的检察长,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

5. 如联邦法律规定任命和免职程序,则其他检察官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

6.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检察院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第八章 地方自治


原条文

131

1. 地方自治可以在城市居民点、农村居民点,以及一些具有历史传统、其他地方传统的地区内予以实施。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自主地予以决定。

2. 地方自治区域的变更,须得到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的同意。


修改后

131

1. 地方自治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基层行政单位负责,其领域根据历史传统和其他地方传统确定。。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根据联邦法律明确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的总体原则自主予以决定。

11.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程序参与地方自治机关的组建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任免。

2. 地方自治区域的变更,须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的同意。

3. 俄罗斯联邦直辖市、联邦各主体的行政中心(首都地区)和其他地区行使公共权力组织的职权由联邦法律规定。



原条文

132

1. 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解决其他的地方性问题。

2. 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拥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国家权限,并获得行使这部分权限所必需的物资和财政资金。这部分权限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修改后

132

1. 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引入地方税收和收费,根据联邦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获得医疗援助,以及解决其他的地方性问题。

2. 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拥有联邦法律和联邦各主体机关法律赋予的部分国家权限,并获得行使这部分权限所必需的物资和财政资金。这部分权限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3. 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属于俄罗斯联邦统一的公共权力体系,推动两者相互协作旨在更有效地解决自治地方居民问题,使居住在有关领土上的人民提受益。



原条文

133

俄罗斯联邦保障地方自治有受司法保护的权利,享有在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决议致使其产生额外开支时获得补偿的权利。禁止对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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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保障地方自治有受司法保护的权利,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因与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履行公共职责产生的额外开支获得补偿的权利,禁止对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