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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平: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信息来源:《法学研究》第3期 发布日期:2019-07-31


注释:

[1] 瑞士学者坎皮休和穆勒将合宪性解释规则分为三种,“一是单纯的解释规则,指宪法相关规定应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影响;二是冲突规则,指在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应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者;三是保全规则,指当法律有违宪疑虑而有数种解释可能时,应选择不违宪的解释”(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台湾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在上述三种规则中,保全规则是唯一的在有违宪疑虑情形下适用的合宪性解释规则。如果以是否具有违宪疑虑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三分法改造为二分法,将合宪性解释区分为有违宪疑虑的合宪性解释(保全规则)和无违宪疑虑的合宪性解释(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

[2] 王书成:《论合宪性解释方法》,《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51页。

[3] 代表性的研究文献,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周刚志:《论合宪性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刘练军:《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前引 [2],王书成文;黄卉:《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法学家》2015年第1期;夏正林:《“合宪性解释”理论辨析及其可能前景》,《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朱福惠:《法律合宪性解释的中国语境与制度逻辑——兼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形式》,《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4] 代表性的研究文献,参见杜强强:《论民法任意性规范的合宪性解释——以余丽诉新浪网公司案为切入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杜强强:《论合宪性解释的法律对话功能——以工伤认定为中心》,《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5] 关于法院是否具有合宪性解释的权力,学界已有共识,差异只在论证方法上。有学者以合宪性解释不属于宪法解释为由承认普通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权(参见前引 [3],张翔文),有学者则在区分法院解释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解释权意义上承认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权(参见前引 [3],黄卉文;前引 [3],黄明涛文)。

[6] 前引 [1],苏永钦书,第124页以下。

[7] 前引 [3],张翔文,第115页。

[8] 参见前引 [1],苏永钦书,第70页以下。

[9] 参见前引 [3],张翔文,第116页。

[10]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0页。

[11] 参见冯健鹏:《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51页以下。

[12] 参见前引 [3],夏正林文,第288页。

[13] 陈道英:《我国民事判决中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以2008-2016年103份民事判决为样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185页。

[14] 比较而言,德国的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更受我国学者青睐,国内学界几乎形成了一边倒式拥抱德国间接效力理论的态势。然而,德国的这一理论恰恰忽略了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在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的“吕特案”“闪亮信号杂志案”“基金会案”等一系列判例中,德国宪法法院“裁判之意旨并未明示国家介入私人关系时应有如何之界限”(参见李惠宗:《宪法基本权与私法的关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解析》,收录于我国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六):宪法与私法》,台湾裕文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7页)。

[15] 前引 [3],黄卉文,第289页。

[16]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吴越、丁晓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5页。

[17]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8] 参见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第4页。

[19] 谢维雁:《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77页。

[20] 参见前引 [17],王泽鉴书,第196页。

[21] 参见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

[22] 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27页。

[23] 参见前引 [3],张翔文,第115页。

[24] 参见前引 [10],王利明书,第469页。

[25] 前引 [18],上官丕亮文,第11页。

[26]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18页。

[27] 前引 [3],黄明涛文,第288页。

[28]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29] 前引 [2],王书成文,第60页。

[30]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1] 谭清值:《行政处罚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基于66个行政处罚案例的实证考察》,《交大法学》2019年第1期,第140页以下。

[32]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

[33] 前引 [16],魏德士书,第321页。

[34] 参见《关于“吕特事件”之判决》,黄启祯译,收录于我国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编:《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达昌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00页以下。

[35] 吴庚、陈淳文:《宪法理论与政府体制》,台湾三民书局2013年版,第142页。

[36] 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上)》,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3页以下。

[37] 这一论证思路借鉴了德国宪法理论中从基本权利抽象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进而推导出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论证模式(参见前引 [36],张嘉尹文;张嘉尹:《论“价值秩序”作为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台大法学论丛》2001年第5期)。

[38] 参见李海平:《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批判》,《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56页。

[39] 参见郑海平:《网络诽谤案件中“通知—移除”规则的合宪性调控》,《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第102页。

[4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申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41]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42] 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以下。

[43] 《关于“法院对不平等民事契约之内容审查之宪法要求”之裁定》,李惠宗译,收录于我国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五)》,台湾文瑞印刷文具公司1994年版,第393页。

[4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书。

[45]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

[47] 我国合同法(1999)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8] 前引 [10],王利明书,第46页。

[49] 参见前引 [3],张翔文,第115页。

[50] 前引 [3],张翔文,第115页。

[51] 前引 [16],魏德士书,第316页。

[52] 同上书,第322页。

[53] [英]A. J. 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54] 前引 [3],张翔文,第113页。

[55] 参见前引 [16],魏德士书,第286页。

[56]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1页。

[57] 张翔:《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向——答蔡琳博士》,《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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