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3] 有学者指出:“‘良性违宪’是一个综合社会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所证立的命题。它既立足现实看文本,又以宪法文本评价现实;它既承认现实的合理性,也注意到现实与规范的不一致。确认现实的‘良性’,是说现实具有合理性,承认现实中蕴涵着‘规范’的成分,‘违宪’即是承认规范本身的价值。”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4] 除了“良性违宪”概念首倡者的郝铁川教授,张千帆教授也认为:“当代经济改革的‘合宪性’从一开始就是有疑问的”。参见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实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5] “无意识框架”的说法,来自侯旭东教授对在历史研究中出现的,将“专制”视为描述自秦至清帝制时代的中国政体的传统论断的批评。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6] 对“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法律理性的话语”和“事实真理的话语”的区分,以及混淆所带来的影响,参见【美】络德睦著:《法律东方主义》,魏磊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6页,特别是第10页。 [7] 刘松山:《当代中国立法与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的演变》,《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8] 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74页。 [9] 肖蔚云:《宪法与经济体制改革》,载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学院教材编审会编:《宪法与改革》,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10] 何华辉、周敬:《论宪法与改革开放》,《法学家》1993年第1期。 [11] 周方:《论我国现行宪法的稳定性及其对改革的指导》,载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学院教材编审会编:《宪法与改革》,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9—68页。 [12] 这是我国一以贯之的修宪思路,有关表述可参见王兆国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修宪说明(《人民日报》,2004年03月09日);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做的修宪说明(《人民日报》,2018年03月07日)等。 [13] 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14]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44—860页。 [15] 林来梵:《中国的“违宪审查”:特色及生成实态——从三个有关用语的变化策略来看》,《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17]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18] 殷啸虎、房保国:《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法学》1999年第12期。 [19] 王磊:《宪法如何面对未来?——修宪与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20] 对于修宪权的边界或宪法修改的限制,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在此意在强调宪法修改对于实现宪法与时俱进的正面作用,反对封闭保守的“宪法条文拜物教”心态,而非主张或赞同一种毫无节制的宪法修改。 [21] 对此,林来梵教授曾敏锐地指出,在学者们担忧“实在的宪法规范如此无足轻重地沉浮于变动不居的时流”时,“人们似乎又遭遇到了另外一个悖论,即坚持改革开放和维护宪法秩序之间的悖论”。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22]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人民日报》1982年12月06日。 [23] 吴邦国:《关于修改宪法问题》,《吴邦国论人大工作》(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页。 [24] 对这种适时、审慎修宪策略的详细分析,参见苗连营、陈建:《社会, 变革与宪法发展》,《法治社会》2018年第1期。 [25] “对国家行为的正当化也是宪法判断所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 参见翟国强:《宪法判断的正当化功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对宪法判断的效力类型的集中介绍,亦可参见陈云生:《宪法判断的效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7页。 [26] 张庆福、莫纪宏:《改革开放:中国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中国法律》1999年第2期。 [27] See Charles A Kelbley. Are There Limits To Constitutional Change? Rawls On Comprehensive Doctrin-es, Un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The Basis Of Equality. Fordham Law Review, 2004,(3). [28] 值得一提的是,肖金明教授基于新中国宪法发展史的阶段性特征,将新中国宪法分为“建国(建政)宪法”、“改革宪法”和“复兴宪法”,并认为“新时代宪法将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优势的复兴宪法”。(参见肖金明:《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18年第3期)。笔者以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入宪法序言后,“复兴宪法”的提法作为一种目标导向的宪法话语,固然有其重要的时代意义。但需注意的是,在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中,亦有“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的明确表述。将“改革”与“革命”、“建设”共同列举,除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外,并不意味着“改革”已成为过去,而只是一种对“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阶段划分,以及对“改革”历史成就及重要性的再次强调(1993年修宪时,“坚持改革开放”首次为宪法所肯认)。当前执政党关于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战略判断表明,“改革”仍在并将继续进行,由此,我们也远未到告别“改革宪法”的时候。 [29] 周林刚:《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的结构》,《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30] 陆德山:《论宪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8年第5期。 [31]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32] 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33] 栗战书:《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人大》2018年第4期。另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认为修宪是执政党实施宪法的举措,参见郑贤君:《修宪:执政党实施宪法的顺时之举》,《中国青年报》,2018年01月29日。 [34] 对于何为“宪法实施”,历来有不同看法,本文是在宽泛意义和“变法思维”的基础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值得提及的是,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张德江同志曾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可以看作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何谓宪法的实施?那就是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做了宪法所要求做的事情,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这是改革开放的成就,也是宪法实施的成就,应当把这个情况讲清楚。”(张德江:《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求是》2014年第24期。)“这是改革开放的成就,也是宪法实施的成就”,正是本文所分析的,作为国家建设主旋律的改革所带来的宪法实施。 [35] 梁国栋:《宪法修改与改革携手并进》,《中国人大》2014年第23期。 [36] 对局部修宪的更多分析,可参见苗连营、陈建:《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主线》,《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37] 胡仁智:《改革与法制:中国传统“变法”观念与实践的历史考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3期。 [38] 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求是》2016年第16期。 [39] 陈金钊:《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统合意义上的“法治改革”论》,《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40]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05日。 [41] 韩大元:《中国改革到了“摸着宪法过河”的阶段》,《当代社科视野》2013年第11期。 [42] 本次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可参见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修宪说明,《人民日报》2018年03月07日。 |